2018-05-23 09:47:00

這些用戶原創內容,是在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基礎上形成的“大數據”,背后離不開互聯網企業的投入和對信息的整理、匯集,對用戶了解產品、“聰明花錢”的幫助不小,已經構成了互聯網企業的競爭力和優勢所在。奈何數據抓取、竊取等諸多問題讓企業的維權之路頗為曲折,本文嘗試結合已有判例,管窺“用戶原創內容”大數據的保護之道。
一、著作權保護的難點
“用戶原創內容”既有生動有趣的個性化評論,也普遍存在諸如“好”“不錯”等簡單日常語的評論,因此,用戶原創內容按照傳統著作權體系,是否符合“獨創性”要求,構成著作權法范疇的“作品”本身就不無爭議。
即便單獨的若干條點評內容被認為是著作權上的作品,但點評的原始權利歸屬于誰也還是一個問題,企業取得點評數據的權利往往是通過平臺“協議”的一攬子約定,然而這背后不僅會涉及到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更是涉及到了用戶的“同意”“授權”的問題。在大眾點評因愛幫網上隨意抓取用戶在大眾點評上的評論而以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訴諸法院,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均未認可大眾點評通過協議合法的取得單個的評論的著作權。至于眾多的單個評論形成的“數據庫”是否能在著作權體系下得到保護?二審法院最終也是以“網友點評文字系按照時間順序排列,排列方式是常見的排列方式,并不具有獨創性”而否定了“數據庫”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雖然大眾點評第二次起訴愛幫網中通過個別用戶的特別授權確認書的形式取得了用戶點評信息的著作權,但也才勉強取得2.5萬的賠償數額的效果。
由此可見,傳統的著作權保護體系,如果強調“用戶原創內容”的“獨創性”和嚴格要求每一個具體用戶的權利轉讓,難免不符合經濟效率原則和互聯網“自由、流通、共享”的精神,使得隱含著巨大商業價值的數據內容難以通過著作權保護取得良好效果。
大眾點評條款
任何用戶接受本協議,即表明該用戶主動將其在任何時間段在本站發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財產權,包括并不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可轉讓權利無償獨家轉讓給大眾點評網運營商所有,同時表明該用戶許可大眾點評網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并獲得全部賠償。本協議已經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書面協議,其效力及于用戶在大眾點評網發布的任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內容,無論該內容形成于本協議簽訂前還是本協議簽訂后。
二、所有權還是財產權利?
不可否認,“用戶原創內容”的商業價值離不開用戶對數據的共享和企業的整合。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數據的生產者,都在隨時隨地的共享信息,但隨著“匿名化”等脫敏技術的處理,個人對其產生的數據的控制力基本被嚴重的削弱,而企業也不是將收集到的數據簡單的相加,而是需要投入資金、技術,對數據進一步的的分析、挖掘、歸類、應用、共享、交換才能實現增值,并采取保密手段、安全技術等實現對數據的占有和控制。數據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目前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還未能厘清并達成統一共識,有必要在此形勢下另辟蹊徑,尋找法律依據。
在大眾點評網就抓取用戶評論一事,再次以不正當競爭起訴愛幫網,法院明確指出,對于數據權利人在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法律通常要求主張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獨占性、排他性等條件。而在新浪微博就脈脈違約采集新浪用戶教育信息職業信息、手機號碼等高級權限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也基本確認了企業對投入努力和資源進行收集的數據,屬于企業的核心商業資產,擁有“財產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審判規則。
在上述兩個判例中,法院均繞開了數據“所有權”問題,對于企業確立了“財產權利”,都重點強調了數據信息權利的合法性,即是基于對數據的加工處理而產生的控制、支配、處分的相對權利,該“財產權利”的保護有別于著作權體系下的“獨創性”要求,也有別于傳統的物權下的“絕對”的支配權。這樣既可以實現對數據企業收集、加工、保護的激勵,也可實現數據的交換、共享。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企業利用數據也提出了更高的權利要求:即個人信息的保護是企業大數據的前提,在用戶明確、清晰的授權的條件下,企業通過自身獲取的數據信息不予許他人隨意“搭便車”。
三、結語
從上述司法實踐中判例中,不難看出目前司法實踐對互聯網企業所整理、列示的數據的保護路徑:
1、對于單獨成篇或者單獨一則的用戶原創內容,互聯網企業可以根據用戶協議,以經過授權后的作品權利人的身份主張,但對于抓取、拷貝全部“數據”的行為難免力有不逮。
2、對于“數據庫”,在取得來源合理、企業投入進行了“開發”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權利主張。
3、必須指出,《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有保護規定的依照規定”,顯示“數據”作為具有經濟價值的一項“財產”或者說“權利”,已經納入民法保護的視野,今后加大對互聯網企業經過開發、控制、整理所形成的數據權利,是必然的趨勢,完全有可能產生新的案由類型和案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