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0 10:16:00

① 更加強調制度創新的系統集成,力促與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形成;
② 在過去三年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礎上,加大關鍵領域(政府治理)改革的力度和深度,并在地域上擴大試驗范圍,強化區域聯動;
③ 進一步凸顯福建自貿試驗區的特色,促進閩臺合作,實現特色向優勢轉換;
④ 進一步提升和優化自貿試驗區作為海絲核心區和“一帶一路”的平臺功能。
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之時,也是自貿試驗區改革邁入深水區之時,這時改革的難度就必然加大。從過去三年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過程來看,改革經常遇到“天花板”,如何克服這一改革困境呢?我認為可以下幾個方面突破:
① 加大思想解放力度,重溫項南在福建推動改革的歷程,為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② 落實“方案”中“建立容錯糾錯和正向激勵機制,鼓勵改革創新”的內容,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試錯條款”的基礎上,盡快制訂更加細化和具有操作性的《促進福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辦法》,讓我省自貿試驗區各級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③ 加大地方和中央“博弈”的力度,充分發揮福建人民“愛拼就會贏”的精神,在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推進改革。
目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舉措多,但是企業獲得感不強,溢出效益也不明顯。存在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
① 用行政邏輯代替市場邏輯。因為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主導者,它本身就具有極為強大的行政邏輯慣性,形成路徑依賴。而自貿試驗區就是要按市場邏輯運行,與國際上高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對接。這樣政府和市場之間就會形成比較麻煩問題,政府推行的制度創新,與市場所需要的存在較大差距;
② 這樣,就帶來了第二個問題,用政績導向代替問題導向。在各自貿試驗區建設過程中,政府在不斷推出各種各樣的創新舉措,創新呈現碎片化狀態,沒有制度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正所謂“創新眼花繚亂,干部忙得團團轉”,這一切都容易走向滿足政績需要的路徑。于是,在各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創新中,更多看到的是做事方法和手段的創新,難以看到制度發生結構性的變化,這或許就是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瓶頸。
為此,要增強自貿試驗區改革的溢出效益,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最為關鍵的著眼點在企業,只要從企業存在問題,解決好企業的問題,制度創新就能水到渠成,而不是流于形式。誰是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推動力?其實,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不僅需要政府去推動,更需要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力量的推動。可以說,企業是自貿試驗區的靈魂,也是自貿試驗區驅動力。
對臺先行先試是福建自貿試驗區獨有的特色,“方案”以很大篇幅來論述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在閩臺關系遇冷之時,我您認為可以沿著以下路徑加強兩岸產業深度融合:產業合作——社會融合---治理改善——制度創新。目前,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和平潭三個片區)加大地方制度創新的力度,大力借鑒臺灣地方治理的成功經驗,積極開展基層治理實驗,在社區營造、老人安養、環境保護等方面,從點(示范點)到面(示范區)予以突破。自貿試驗區建設是經濟開放的重要體現,經濟開放離不開社會開放,兩者互為促進,以平潭自貿片區的建設為例,基于平潭產業基礎薄弱這一實際情況,在閩臺關系遇冷時,建議平潭要擺脫“招商引資”的傳統路徑,充分發揮好對臺“先行先試”的平臺功能,開放社會,通過社會開放,推動經濟開放。
福建省原有經濟總量偏小,產業基礎相對薄弱,對人才的吸引力不夠,在福建自貿區如何實現做大流量規模呢?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促進經濟增長的資本包括金融資本、自然(實物)資本、人力資本、制度資本和社會資本。依據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判斷一國或地區制度的優劣,其衡量的標準就是,該制度促進還是阻礙了交易的發生與深化。如果一國或地區的制度,在質和量上,促進了市場交易最大化,可以認為,該國或地區具有較高的制度資本。與此相反,當制度阻礙了市場交易發生,使交易成本變高,一切由此產生的成本被稱為“制度成本”。
以來,臺商在大陸的投資,主要有賴于大陸廉價的勞動力(人力資本)和土地(自然資本)帶來的競爭優勢(在世界市場中占有重要份額),其中,以富士康為典型代表。近些年來,大陸因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帶來的競爭優勢正在逐漸減減弱,近年來,部分臺商開始撤離大陸,轉向其它地區或國家(比如越南)投資,或者回流臺灣,富士康開始在印度建廠。
在過去的40年里,福建在兩岸經貿往來上取得一定成績,但與“珠三角”和“長三角”相較,在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所帶來的機遇期里,福建在吸引臺商投資上成效一般。近20多年來,從臺商投資大陸比重來看,“長三角”占40%,“珠三角”占40%,福建僅占10%,其它地區占10%。
當今世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競爭,表面上看是人才之爭、技術之爭、資金之爭,事實上,在世界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的時代,人才、技術、資金的流動,已基本遵循向制度良好的國家或區域集中的規律,包括法治在內的制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城市的投資環境乃至經濟增長。如今,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的時代已經過去,福建自貿試驗區要做大流量規模,要做制度創新的領頭羊,唯有通過降低制度成本,增強競爭力,才能吸引更多人才,讓更多企業落戶福建自貿試驗區,實現做大流量規模的目的。
從法律服務業來看,“方案”中蘊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機遇:
第一、“方案”對制度創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體現在制度創新的系統集成上,其目標是建立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鑒于律師在制度創新上的專業優勢,“方案”為律師參與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提供了更多機會,“方案”中指出:(1)清理和取消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實現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準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2)強化法制保障,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這賦予了律師參與制度創新的政策空間,律師在參與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好法律風險評估,并就哪些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需要“立改廢停”提出專業意見。同時,“方案”指出:“強化自貿試驗區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聯動,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具備條件的在福州市、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范圍內全面實施,或在福建省推廣試驗。”這進一步擴大了律師參與制度創新的地域范圍。
第二、“方案”加大關鍵領域尤其是政府治理領域的改革力度,這為律師參與自貿試驗區政府法律服務提供了新機遇,“方案”指出:(1)清理規范基層證明材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實行清單管理;(2)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3)健全商事法律綜合服務平臺,加強仲裁、調解等服務。(4)整合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社會公眾等力量,建立社會多元共治機制。
第三、“方案”對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指出:“打造高標準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參照國際通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從企業開辦、施工許可、產權登記、信貸獲取、投資者保護、納稅、破產清算等方面梳理和對標,查找薄弱環節,加大改革力度,著力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律師作商事主體法律服務的重要提供者,要積極利用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評估這一重要契機,發現現存制度中的缺陷,引領企業由逐利向參與規則制定轉變。在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評估中,律師是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參與者。要充分發揮中世律所聯盟自貿法律事務研究中心平臺功能,聯結聯盟所內資源,參照世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和標準,建立自貿法治指數,形成一個律師行業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評價體系,通過這一紐帶功能,讓律師服務更好嵌入自貿試驗區建設中。
第四、“方案”為律師參與自貿試驗區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新機遇,“方案”指出:(1)支持平潭建設兩岸同胞共同家園,在平潭、廈門、福州開展臺胞參與城鄉社區治理試點。(2)探索社區居民自治新模式,構建兩岸融合示范社區。
第五、“方案”為律師事務所對外交流合作提供了新機遇,“方案”指出:加強兩岸工商界、智庫、商(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自貿試驗區打造對臺交流合作新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