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某些法院要求律師守紀律顧大局,服從組織安排,進而利用律師的特定身份,將其作為與被告人溝通的橋梁,勸說被告人認罪服判。針對法院該等要求,辯護律師是配合還是拒絕?這是律師界必須認真面對的問題。改革開放40年來,在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經過幾代律師的累積,中國律師行業褪去稚氣走向成熟,其標志是:律師職業倫理基本形成,是非榮辱已有行業共識,正如在刑事辯護中,律師不能充當公訴人角色,這是底線,也是常識,不容逾越。
目前,我國處在法治初級階段,舊有體制慣性依然存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清醒看到,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舊有體制慣性不僅背離法治邏輯,其企圖“馴服”法治邏輯的情形亦屢見不鮮,其中,配合的律師,被稱為“歌德派”,不配合的律師,被稱為“死磕派”。全面依法治國就是要用法治邏輯祛除舊有體制慣性,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在這一過程中,運用法律技藝,依據事實法律,說服法院法官,才是律師本分所在。
眾所周知,現代律師制度源起于私權對公權的制衡,律師是私權抵御公權侵犯不可或缺的力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律師已由“國家法律工作者”轉變為“社會法律工作者”,這是律師角色歸位的體現,律師從權力麾下走出,以法律知識和技藝服務社會,參與社會分工,贏得社會認同,成為公權制衡者,成為私權捍衛者,著名法學家江平稱律師為“人權衛士”。鑒于此,司法過程中,法官應恪守司法被動性原則,抑制權力沖動,在法律程序內,理性對待各方當事人及律師,既不主動表揚律師,也不隨便斥責律師,這樣,法官才能成為公正中立的裁判者,律師才能更好制衡公權,捍衛私權。
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組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目標是實現法治,為了這一目標,共同體內需要合理分工。法官掌握方向盤,檢察官踩油門,律師踩剎車,法學家指揮交通,各司其責,一旦失職,或角色錯位,車要么偏離預定道路,要么發生事故。如果律師該踩剎車而不睬,卻踩起油門來,就極有可能車毀人亡,最終整車人都是受害者,當事人也不能幸免。從法官“馴服”律師,到律師說服法官,這是中國法治必須經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律師不能自廢武功,更不能“自宮”,而是要苦練內功,增強說服法官的本領,同時,律師行業要增強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交涉力,唯有如此,律師才能贏得社會信賴,而不至于淪為資本或權力的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