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借款協議上的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屢見不鮮。許多名義借款人往往因為貪圖蠅頭小利,在實際借款人無法如期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時,致使自己既被“借名”,又背上“失信”的黑鍋,因小失大。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呢?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由實際借款人直接承擔借名借款糾紛中的還款責任呢?
一、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處理意見
對于名義借款人和實際使用人并存,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根據合同相對性,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作為出具借條的名義借款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出借人沒有義務去了解借款的實際用途及系何人使用,只需依據借款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出具借條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后,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司法案例1】張佳勛與高天云、烏海市彤陽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號]
裁判要旨: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條和轉款賬戶的出具主體均是名義借款人,故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在承擔還款責任后,可依法向實際借款人進行追償。
【司法案例2】左金城與周威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34號]
裁判要旨:即便實際借款人就借款的實際使用情況出具情況說明的,也僅為實際借款人的單方陳述,不能證明其與出借人達成借款合意。名義借款人的銀行轉賬記錄也僅能證明其資金使用情況,出借人向名義借款人出借借款后,名義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與出借人無關。
【司法案例3】河南豫儲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楊亞平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46號]
裁判要旨:出借人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實際借款人并不明知的,僅能證明名義借款人的單方虛假意思表示,仍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還款責任。
(二)根據客觀事實,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并沒有實際使用借款,在能查清事實,明確實際借款使用人的情況下,讓名義借款人來承擔還款責任有失公允,應尊重客觀事實,以實際借款人為借貸糾紛的責任主體。
【司法案例4】山東朗園置業有限公司、林藝光企業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34號]
裁判要旨:結合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實,綜合判斷各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一般而言,借款人為借款關系的主債務人,是首要的還款義務人。若實際借款人作為首要還款義務人,則可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由其承擔還款義務。
【司法案例5】王國俊、徐佳貴民間借貸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終3077號]
裁判要旨:名義借款人作為工程項目負責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時明確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屬于工程建設的實際受益人的,應認定工程承包方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司法案例6】陳靜與周菲菲民間借貸糾紛案[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第1744號]
裁判要旨:名義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且名義借款人并未參與借款關系的實際履行,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筆者認為,對于借款合同應當遵從合同的相對性,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主體的確定,故名義借款人一般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對于實際借款人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重點應該考察出借人是否與實際借款人達成借款合意。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且出借人已與實際借款人達成了借款合意,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但即便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出借人卻基于對名義借款人的信賴出借款項,要求名義借款人作為借款人,此時應認定借款關系仍然發生在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之間,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什么情況下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責任劃分的問題,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并無明確規定,但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問題曾作出具體指導意見:“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筆者認為,若名義借款人有證據證明如下情況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傾向于判令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
(1)名義借款人已向借款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
(2)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出借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借款,實際借款人與出借人已達成借款合意;
(3)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或有證據證明實際借款人系首要付款義務人的。
三、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可能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需要名義借款人特別注意的是,若名義借款人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后,將貸款交給實際借款人使用的,在不同的情形下將對名義借款人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若名義借款人借款時系以正常使用貸款目的申請貸款,又在獲取貸款后交給他人使用,名義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可能構成民事違約行為;
(2)若名義借款人獲取貸款后轉貸給他人使用,并約定利息,收益金額達到刑法追訴標準的,則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
(3)若名義借款人辦理貸款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幫助實際借款人獲取信貸資金,即:名義借款人事前與實際借款人共謀,以自己的身份獲取貸款再由實際借款人使用資金的,則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的共同犯罪。
綜上所述,在借名借款糾紛中,對于名義借款人來說,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可能既被“借名”,又要“還債”,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受牢獄之災。因此,朋友們在“借款人”一欄簽下自己名字之前,千萬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