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除了小編以外的男人都是大豬蹄子。看到上面的新聞,各位小姐姐們是不是更加不相信愛情了。七夕將至,大豬蹄子們又將給自己心儀的小仙女投喂喜歡的小動物,比如天貓、寶馬、路虎、捷豹、野馬等等,或者送上“9999”“1314”“520”數額不等的節日紅包。面對男友的粉紅炸彈,小仙女們不禁提出疑問:
這些禮物可以收嗎?萬一分手了,需要還給前男友嗎?
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因為形成了親密關系,往來賬目很少有書面憑證,而戀人的往來賬目又常常涉及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投資等多種法律關系。因此,對于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產是否應該返還的問題,應該根據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一、用于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財產,一般無須返還
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一方為了增進雙方感情,創造甜蜜氣氛,在戀愛期間贈與的小額財物,屬于禮尚往來,一般按贈與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一般性的贈與(比如動產的贈與),只要交付了,所有權就發生變更,通常情況下不能隨意要回的。當然,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贈與人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即: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行使上述撤銷權時,還應注意,對于贈與人的撤銷權,贈與人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贈與人的撤銷權滅失。
總體上說,若贈與人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用于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財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案例】蔣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9953號]
案情簡介:蔣某在戀愛期間向劉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劉某支付“88.88元”“2013.14元”“199.99元”等數額不等的金額。蔣某與劉某分手后,要求劉某返還戀愛期間其支付的款項及利息。
裁判要旨:原告蔣某所列出的微信轉賬金額特殊且金額不大,多含有“6、8、9”等吉祥數字,屬于代表一定美好祝福含義的紅包祝福,根據生活經驗可以推知蔣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蔣某存有借款給劉某,到期讓劉某還本付息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蔣某的贈與已經完成,并沒有法定撤銷情形,故蔣某要求劉某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支出,一般也無須返還
若雙方在戀愛期間出現了經濟混同的情況,贈與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贈與是附條件的,且贈與的錢財已用于戀愛期間的正常開銷,例如購買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開支等,雖為一方支付,但因該錢款支出已消費完成,一般不再返還。
【司法案例】郝甲與劉乙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533號]
案情簡介:郝甲與劉乙在戀愛期間,存在共同消費、共同外出旅游以及請對方父母外出旅游的情形,費用兩人均有負擔。2011年11月底12月初,郝甲將自己銀行卡、密碼交予劉乙。郝甲分手后,要求劉乙返還戀愛期間郝甲支出的款項。
裁判要旨:郝甲在與劉乙一致的陳述表明,雙方在戀愛期間存在共同旅游、購物等共同消費、共同負擔開支的情形。郝甲的上述行為屬于明知無交付財產的義務而為的給付,法院認定郝甲交付行為構成有效民事法律行為(贈與行為),駁回郝甲的訴訟請求。
三、戀愛期間貴重的贈與財產,法院將酌情支持返還
法院在審理戀愛期間貴重贈與財產返還這類案件時,往往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雙方收入水平、財產價值大、戀愛關系存續時間等因素進行考慮,對于價值較大財物以及對給付方具有較大的特殊紀念價值意義的財物,特別是財物交付后對給付方的生活造成影響和困難,如房產、汽車、貴重首飾、較大金額現金等,雖然此前財物是自愿給的,但如果雙方分手,給付方要求對方返還,法院會酌情支持返還請求。
筆者從司法判例中總結出,法院會酌情支持返還的原因大部分出于人類樸素善良的價值觀,即戀愛期間大額財產的贈與往往是以締結婚姻或長期交往為目的,這是社會公眾認知的合理范疇。也即是說,這種大額財物的贈與,有附加了結婚或長期交往的暗含條件,在該種情況下,如果大額財物的支出卻沒有與雙方情感時間相匹配,法院往往會判令酌情返還。
【司法案例】楊某甲與陳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3064號]
案情簡介:楊某甲、陳某于2008年10月相識,之后戀愛交往,一同外出旅游,雙方均系未婚。期間,楊某甲在朋友的婚禮上向陳某求婚。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楊某甲向陳某的銀行卡陸續轉入627000元。
裁判要旨:楊某甲和陳某以戀愛方式交往,楊某甲以與陳某結婚為目的,給付陳某錢款。婚約財產的性質一般為贈與性質,除貴重物品以外,一般不予返還。楊某甲以與陳某將來結婚為目的、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為陳某購置房產支付給陳某錢款,該錢款數額巨大,現陳某提出分手,則理應將該款項返還楊某。
四、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彩禮
戀愛期間贈與彩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以下情況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鑒于一方贈與另一方的彩禮,明顯系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因此,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束戀愛關系之后,贈與方可要求受贈方返還彩禮。
【司法案例】余某與何某婚約財產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閩民申1988號]
案情簡介:何某為與余某締結婚姻關系贈送彩禮98000元,何某為與余某按民間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何某與余某解除婚約后,何某要求余某返還彩禮98000元。
裁判要旨:何某在婚前給付余某彩禮98000元,是為了與余某締結婚姻關系而按民間風俗而支付的錢款,系附條件而非無條件的贈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因考慮到何某、余某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法院結合當地傳統倫理價值觀念和民間風俗,酌情判決余某返還何某彩禮款60000元。
五、溫馨提示
從眾多司法判例可以看出,雖然“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但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屢見不鮮,為此,也有“貼心”的律師為避免大豬蹄子落得“人財兩空”的局面,特地作了如下溫馨提醒。
律師溫馨提醒:520、1314、9999等數額可能會被認為具有特殊含義,屬于贈與行為,分手時不能主張返還。發100、1000、10000等普通數字就可能被認定為借款,分手時可以主張返還。需要注意的是,請不要在紅包中加入“我愛你”等類似的詞匯,建議使用“這是你要的錢”等詞匯。
那么,小姐姐們面對男友發來富有“心機”的節日紅包時,又應該如何應對呢?又有“熱心”律師想出了如下反擊之策。
收到紅包時,記得回復:“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之類的話,鎖定紅包的贈與性質!
此外,如果戀愛雙方的往來賬目除了日常消費、節日紅包外還有商業合作的款項,建議通過用專屬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加以區分,最好在轉賬的同時添加類似“XX合同款項”的備注,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小編認為,戀愛期間偶有狗血劇情發生,但“盈盈一水間,脈脈不得語”的愛情依舊是天下間最美的存在。祝愿大豬蹄子們與心愛的小姐姐終成眷屬,七夕恩愛盡管秀,也不用管小編的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