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從法律角度看,招標投標被視為一種競爭性締約程序,是市場競爭的具體表現方式。但是,招標投標違法違規,特別是個別黨員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和干預始終是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的痼疾。這中間既有體制慣性的原因,也有權力尋租、腐敗的因素。本組文章旨在從招標投標領域切入,多角度解讀黨內法規對合規建設的指導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強調,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線劃出來。這里的底線,具體就是法律底線、紀律底線、政策底線、道德底線這“四條底線”。四條底線”是所有黨員干部的行動總則,劃出了黨員合格與不合格的“分水嶺”。黨員干部必須守住這“四條底線”。筆者結合招標投標合規工作的實踐,談談學習和堅守“四條底線”的認識,就教于方家。
一、守住法律底線
對法律底線,習近平總書記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有過重要指示:“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
許多招標投標違紀現象,如通過所謂集體決策、會議紀要規避招標,任意干預評標、定標和合同談判、地方保護主義、最低價中標,究其根源是沒有貫徹落實習總書記上述講話的精神所致。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許多違紀現象,背后是以權謀私、貪污受賄。但是,也有許多黨員從事招標工作時并無私心,主要是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沒有像總書記所要求的“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有法不依,長此以往,習慣成自然,見慣不怪,甚至違法而不自知。這也是招標投標活動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所說,“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由此帶來的問題是,法律體系空前龐大,皓首窮經,無法深究其妙。
以筆者所在地區的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守規則為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之下,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規章、各主管部委,特別是國家發改委發布的規章、《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省建設廳和廈門市建設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構成法律淵源的文件,法院司法解釋相關判例,司法部門就招標投標領域違法犯罪出臺的各種文件。另外,《政府采購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許多法律法規也對招標投標有所涉及。僅強招范圍一個問題就涉及各類規范22部(件)之多。這就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特別是律師提供更為精準、更為專業的法律服務,避免招標人、投標人和行政監管部門“遇事找法”的時候,找不到,甚至找錯了。推而廣之,金融、投資、國有資產運營等比招標投標更為復雜的領域,對專業化法律服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說,精準地幫助政府、幫助國有企業和所有客戶了解到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到底劃在何處,從而共同守住法律底線,就是律師,特別是黨員律師從事合規工作時最基本的任務。
二、守住紀律底線
企業合規經營是當今世界普遍趨勢。中國政府近年來亦大力引導企業走合規經營之路。一般而言,合規包含三個維度:作為公司治理的合規;作為刑事激勵機制的合規;作為律師業務的合規。[1]所以,該跨專業的綜合法律服務業務,引起了律師界的廣泛關注。
就其字面之意,合規是“合乎規矩”之意。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就“規矩”有過專門論述:“國家法律是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規矩。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也是重要的黨內規矩。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紀律。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經過實踐檢驗,約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黨長期堅持并自覺遵循。”
以合乎規矩為工作目標的律師合規業務,必須領會上述論述的精神。
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這是黨的先進性所決定的。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的規定,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所以,律師提供專業化法律服務,只是基礎,或者說,是律師這一職業的應有之義、應盡之責。對黨員律師來說,學習黨內法規,熟悉黨章對基本準則的規定,熟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出不可觸碰的底線到底在哪里,從而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進而從專業化服務的角度,為各級黨組織、為企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提供支持,避免其因不了解黨規黨紀而違紀。可以說,這是黨員律師的天賦使命。
就招標投標領域而言,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從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124條對招標投標違紀的籠統規定,到次年《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出臺,再到其被2010年中紀委《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取代,以及2015年、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的修改,黨在招標投標領域的紀律在黨內法規立法技術上日趨成熟。
專業律師學習黨的紀律,在以下兩方面擁有優勢:
1. 正如胡利明教授所辨析,《紀律處分條例》在指導思想、價值導向、適用原則、行為構成與分類及謀篇布局等諸多方面與《刑法》有共通之處。[2]相對而言,受過刑法理論系統教育的律師更易理解、掌握和認同《紀律處分條例》的理念。
2.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紀法銜接,進而達到紀法貫通,為律師研究與運用法律打開了另一扇門。以招標投標為例,相關紀律處分涉及串通投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合同詐騙罪、瀆職罪、玩忽職守罪等,同時具體犯罪情形往往又與偽造機關、團體、企事業公章罪、偽造、變造公文罪等有牽連。此外,紀律處分條例對許多違規情形未作表述,只籠統規定接受其他處理(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情形應受紀律處分。這就有賴于對招標投標所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實體和程序法律。這些同樣是專業律師所專注的。
可見,黨員律師不僅應該自己牢牢守住紀律底線,更可以在協助其他黨員守住紀律底線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守住政策底線
一般地說,政策是黨和國家用以規范、引導個人和團體的行為準則和指南。相比于法律、紀律,其引導性強于規范性,指南作用大于行為準則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黨的理論在治黨治國、執政理政上的具體體現。要堅守政策底線,就要求要吃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比較于法律和紀律,黨員律師在這方面并無突出優勢;如果不能堅持不折不扣地學習,甚至還會形成短板。
在從事傳統法律業務時,律師注重通過司法機關的會議紀要、判例研究,以及日常庭審等正常途徑與法官溝通,掌握司法動向,間接領會黨和國家的政策要旨。對于從事企業合規工作的律師,這還遠遠不夠。
監察法將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所有行使公權利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對象,破解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的突出問題,確保了監察無盲區,哪里有公權力,哪里就有監督。[3]被納入監察對象的主要有兩類:企業領導班子;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職責的中層和基層人員。同時,紀檢監察除傳統上的職務違法犯罪調查處置外,職責擴展至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等教育和檢查。因此,向具有較高理論修養和政策水平的紀檢監察人員學習,通過研讀他們撰寫的公文、論文和其他文章,領會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也是律師掌握政策底線的重要途徑。
以招標投標領域為例,筆者認為,除了反腐敗、反瀆職之外,重點需要把握以下幾項政策:
1.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我省亦相應出臺《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第十八條就指出“特別是要注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
2. 站在維護中央權威、建立統一市場的高度,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在招標投標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堪稱痼疾。盡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以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均有規定,但執行力度有欠缺。去年以來,省住建廳就此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3. 把握先行先試政策,推動其在招標投標領域落地。去年的《中央第一巡視組向福建省委反饋巡視情況》顯示,福建省的問題主要是:對中央賦予的一些先行先試政策統籌謀劃不夠,推進落實不夠到位。作為一種發軔于英國的競爭性締約制度,招標投標領域面臨著諸多問題,也留下了許多改進的空間,既需要招標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探索,也需要律師加以研究,建言獻策。
同時,黨員律師在研究和運用黨內法規的時候,尤其要有強烈的政策底線意識。與從事一般法律業務相同,這項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條文的解讀與運用。這個過程中,黨員律師具備高度的政治覺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為重要。比如,從六安金安區東橋鎮主任科員劉選紅幫助涉黑涉惡人員掛靠的建筑公司中標、舒城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員謝長林向黑惡勢力泄露招投標信息案等看,圍標串標往往與地方黑惡勢力密切相關。[4]還有,建筑工地地材供往往也牽涉黑惡勢力。黨員律師在研判圍標案件、以及地材供應是否屬于強招這類問題的時候,就應當站在“掃黑除惡”的高度,來認識問題。這就是自覺堅持政策底線的表現。相反,拘泥于個別細節、尋章摘句,甚至蓄意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出謀劃策,就是底線淪喪的表現。
四、守住道德底線
由于招標投標,特別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標的動輒以億計算,涉及利益巨大。加之長期以來,整個建筑行業高速增長,伴生了圍標串標、買標賣標、掛靠轉包、行賄瀆職等種種弊病。從現有案例看,許多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都與插手和干預招標投標有關,并與受賄、瀆職、生活作風腐化等問題呈伴生狀態。眾多案件中,招標代理公司也卷入其中,淪為圍標串標,干預插手招標投標的工具。同為為社會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從事合規業務的律師應引為前車之鑒。
在此背景下,強調對道德底線的堅守尤為重要。黨員的道德修養應在社會公德的一般性要求之上,應該成為普通大眾的道德標桿。黨員律師應以此要求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特別是在政府、企業合規服務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近年來,“法律共同體”一直是法律界很熱門的話題。什么是法律共同體?一般地說,是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以及職業立法者、社會法律服務者等組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對的重視和《監察法》的施行,大量法律教育、工作背景的人士充實到紀檢監察隊伍,這個共同體還在擴大。如何建設好這個共同體?
人民日報的回答是“需要確立“法治一體化”的理念與制度,比如一體化的法學教育,一體化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體化的職業培訓,一體化的價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體化的職業倫理要求”[5]。
但是,這最重要的一點,顯然還“路漫漫其修遠兮”。很多案件中,所謂的律師職業倫理不僅與民眾樸素道德觀沖突,也同司法、執法機關、法學界格格不入。律師職業倫理不在本文討論范疇內,不再展開。但是,黨員律師在構建一體化的職業倫理要求的進程中應當是有先天優勢的。我們與司法、執法機關、法學界、紀檢監察機關的黨員同樣學習黨的理論、貫徹黨的政策、遵守黨的紀律,還有本文所探討的——研究和運用黨內法規,最后必然要堅守共同的道德底線。
這是筆者結合自身招標投標合規業務所撰寫的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招標投標是合規業務版圖中的一個版塊,就其發展程度落后于反腐敗、金融等先行版塊。但是,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一日千里、政府與國有企業采購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下,自有其重要性。作為黨員律師,筆者亦尋求一條以業務研究輔助黨內法規學習、以黨內法規學習指引業務方向的路徑,故有拋磚引玉之舉。
謹以此文,與同志、同行共勉。
注釋:
[1] 參見陳瑞華:《企業合規制度的三個維度》,載《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三期,第62頁。
[2] 胡利明:《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刑法理念》,載于《桂海論叢》2016年12月06日,第6頁
[3] 卞傳山:《企業合規管理中紀檢監察的職責定位》,載于《新產經》2019年第5期,第55頁
[4] 《安徽七起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問題典型案例被通報》,中安在線2019年4月27日,下載于2019年8月24日
[5] 徐顯明:《人民日報新論:構建法律共同體》,人民日報2014年9月23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