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確權程序中,在現有技術與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不相同的情況下,“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明確的啟示,是否屬于相近或者相關技術領域”是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關鍵所在,亦是當事人爭辯的焦點。本文結合本團隊代理的專利號為201420869134.0、名稱為“一種高靈敏度水閥調節手柄”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件,進行探討。
一、案例背景
專利號為201420869134.0、名稱為“一種高靈敏度水閥調節手柄”專利涉及一種水閥調節手柄,該技術在角閥業界廣泛使用,涉及年產值達幾十億元。該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缺陷,第一次無效(決定號28618)亦維持有效,專利權人王子儒、被許可人廈門金瀑布衛浴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發起了上百起專利訴訟【可參見(2016)閩民終645號、(2017)粵民終1653號等案判決書、裁定書】。本團隊代理該專利第二次無效及行政訴訟,成功無效前述專利。
二、關于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技術技術領域的相關規定
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領域,《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應當是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節規定,一般
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
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
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三、案例解析
專利CN201420868134.0業經第二次專利無效程序【決定號33068】、行政一審【(2017)京73行初8983號】、行政二審【(2019)最高法知行終208號】,所涉關鍵證據1為CN203215046U一種水龍頭的安裝結構,證據4為CN203941848U一種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
證據1屬相同的技術領域,證據4屬不相同的技術領域。
該案爭議焦點在于,分屬不同技術領域的證據4能否與證據1相結合。結合行政二審判決,詳述如下。
涉案專利
技術問題:表面電鍍的水閥調節手柄操作靈敏度低,而全金屬材料的水閥調節手柄工藝復雜、成本高。
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一種高靈敏度水閥調節手柄,連接于水閥閥軸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套設于水閥閥軸上且可與水閥閥軸同步轉動的
手柄安裝座、一卡設于手柄安裝座底部的
手柄下蓋及設置于手柄安裝座與手柄下蓋之間的
配重塊。
技術效果:通過在手柄安裝座內增設配重塊,有效增加了調節手柄的整體重量,提高操作靈敏度,且生產工藝簡單,生產成本低,使用方便。
涉案專利附圖
證據1 CN203215046U一種水龍頭的安裝結構
證據1涉及水龍頭安裝結構,與涉案專利屬相同技術領域,是最接的現有技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區別技術特征為:涉案專利還包括一卡設于手柄安裝座底部的
手柄下蓋,以及設置于手柄安裝座與手柄下蓋之間的
配重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增加了手柄的重量提高操作靈敏度。

證據1附圖
證據4 CN203941848U一種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
證據4涉及駕駛室內的操作開關,與涉案專利屬于不相同技術領域。證據4是一種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包括有殼體、控制鍵總成以及設置在殼體內的電路板,所述殼體包括有上蓋和底座,控制鍵總成包括有按鈕組件和中間旋鈕組件,中間旋鈕組件包括有旋鈕和旋鈕聯動支架,旋鈕罩設在旋鈕聯動支架上,旋鈕與旋鈕聯動支架聯動配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鈕內設有配重組件,所述配重組件包括有配重架,配重架下端卡固在旋鈕聯動支架上,所述配重架上固定有配重塊,配重架與旋鈕聯動連接。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
在旋鈕內設置配重組件,配重組件的配重架實現旋鈕和旋鈕聯動支架之間的聯動連接,配重架上設置配重塊增加旋鈕的重量,從而提高旋鈕的操作手感,提高旋鈕的操作穩定性。
證據4附圖
爭議焦點
專利權人觀點:
1、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應僅限于其本身所屬的技術領域,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認為不同技術領域的證據4可與證據1相結合,認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需通過創造性勞動即可獲得本專利的技術方案,顯然這種推定賦予了“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充分的創造能力。
2、證據4和本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證據4是增加旋鈕的重量和穩定性,而涉案專利是提高操作手柄的靈敏度。
無效宣告請求人觀點:
證據4旋鈕開關本身,具有通用性,普遍適用于各個領域的開關結構中,水閥手柄實際上也是一種旋鈕。證據4也是為了解決旋鈕輕、穩定差的技術問題,而在旋鈕內設置配重組件,以保證旋鈕的穩定性。證據4中的配重塊相當于本專利中的配重塊,作用相同。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配重塊的固定和設置時
,將其設置在手柄安裝座與手柄下蓋之間屬于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
最高院裁判意見要點
雖然證據4與本專利應用領域不同,但證據4中的旋鈕開關與本專利中的水閥調節手柄
均屬于通過旋轉實現開關功能的結構,本領域技術人員當面臨手柄操作靈敏度問題時容易想到在
“旋轉開關結構”這一相關技術領域尋找技術解決方案,故證據1和證據4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
雖然證據4中未明確提及采用配重塊是為了解決提高操作靈敏度的技術問題,但是其
能夠保證旋鈕操作的穩定性,必然會提高操作的靈敏度。
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配重塊的固定和設置時,將其設置在手柄安裝座與手柄下蓋之間屬于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權利要求1相較于證據1、證據4和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有創造性。
第一次無效和第二次無效,專利CN201420868134.0相較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相同,兩次無效均引入含有“配重塊”不同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兩次無效不同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盡管技術方案中都采用了“配重塊”,
但“配重塊”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取得的技術效果存在差異,導致兩次無效結果不同。
| |
第一次無效證據3 CN201248064Y
一種配重結構改進的話機手柄 |
第二次無效證據4 CN203941848U
一種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 |
技術方案 |

|
 |
| 無效決定意見 |
配重塊是為了對話機手柄進行平衡配重,配重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取得的技術效果與專利CN201420868134.0的不同,未給出技術啟示。 |
配重塊是為了解決旋鈕輕、穩定差的技術問題,配重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取得的技術效果與專利CN201420868134.0的相同,給出了技術啟示。 |
六、案例評述
通過第一次無效和第二次無效可以看出,在現有技術的具體應用領域有所不同的情況下,如果該現有技術和實用新型專利在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構思、實現的技術效果相同,則該現有技術較可能被認為存在技術啟示,屬于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如果該現有技術和實用新型專利在采用的技術構思相同,但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技術效果不同,則難以被認定存在技術啟示,不屬于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由此可見,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證據檢索中,在找到采用相同技術構思的不同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時,需要進一步確認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取得的技術效果是否與待無效專利相同。
通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從產品具體應用領域角度出發”并不是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屬于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的唯一路徑,在本案例中,
最高院認為“證據4的旋鈕開關”和“涉案專利水閥調節手柄”均屬于通過旋轉實現開關功能的結構,最高院
從產品功能角度出發,對證據4和涉案專利從產品功能上進行了上位概括總結,認定證據4屬于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由此可見,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證據檢索中,可對待無效專利的技術從功能上進行上位概括總結,以查找不同技術領域具有相同功能的現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