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fā)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浙江大學后續(xù)的通報中稱,鑒于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jié),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從浙江大學的通報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是對努XX從輕處理的重要理由之一。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何法律后果?由于本案并未公布具體案情,本文僅能根據(jù)判決書公布的情況,結合犯罪中止的認定規(guī)則,對本案進行評論。
我國刑法第24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24條第1款規(guī)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即犯罪中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實施完畢的中止,主要包括在預備階段或者在犯罪實行行為尚未完全實行完畢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犯罪行為已經完全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發(fā)生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中止。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中止的時間性
犯罪中止只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這意味著犯罪中止既可以發(fā)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fā)生在犯罪實行階段,但不可能發(fā)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但是,由于犯罪預備尚未著手,此時不可能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社會危害性極低。若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階段中止,司法實踐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可以根據(jù)24條第2款“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對行為人免除處罰。因此,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一般均出現(xiàn)在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既遂結果出現(xiàn)之前。
2.中止的自動性
犯罪中止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自動性體現(xiàn)了行為人放棄犯罪的主觀意愿,這是給予中止犯量刑優(yōu)惠的重要理由,這也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的區(qū)分標志。對于如何認定“自動性”,著名的弗蘭克公式認為,能而不欲,為犯罪中止;欲而不能,為犯罪未遂。也就是說,行為人認識到可以繼續(xù)實施犯罪但自愿放棄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但反過來,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已經無法繼續(xù)實施犯罪,被迫放棄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3.中止的有效性
無論是放棄犯罪的中止還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中止,都要求犯罪沒有出現(xiàn)既遂結果。由于犯罪中止沒有發(fā)生行為人預期追求的犯罪既遂結果,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這也是給予中止犯量刑優(yōu)惠的另一重要理由。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者采取了一定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但由于某些原因仍然發(fā)生了犯罪結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具體到本案而言,努XX將被害人帶至出租屋后,強吻被害人并強摸被害人陰部,意圖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由于強奸罪的實行行為包括“強”和“奸”,因此努XX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就屬于強奸罪的著手。在犯罪過程中,努XX害怕被害人報警,自動放棄對被害人的性侵害,并且最終沒有發(fā)生奸淫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努XX的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應被認定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處罰
刑法第24條第2款則規(guī)定了犯罪中止的處罰方式,即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是否對中止犯進行處罰,關鍵在于認定什么是犯罪中止中的“損害”?
刑法理論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損害:1.損害僅限于行為造成的實害,不包括行為造成的危險;2.損害必須是刑法規(guī)范禁止的侵害結果;3.損害包括物質和非物質結果;4.損害僅限于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不包括對自己造成的損害;5.損害不包括意外造成的結果。最終得出的結論就是:只有當行為符合了某種重罪的中止犯成立條件,同時又構成某種輕罪的既遂犯時,才能認定為中止犯的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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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持刀欲殺害乙,甲用刀砍了乙一刀后乙拔腿就跑,此時甲心生悔意,在還能追砍乙的情況下放棄對乙的追殺。此時,甲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已經對乙造成了損害,要看甲砍乙一刀是否已經達到了刑法上故意傷害既遂的標準。如果乙的刀傷已經達到輕傷以上標準(即達到故意傷害既遂的認定標準),那么甲就屬于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如果乙的傷情僅為輕微傷(即未達到故意傷害刑事追訴標準),那么甲就屬于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
司法實踐對“損害”的判斷,也與刑法理論相當。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601號案例“朱高偉強奸、故意殺人案”指出,“中止犯造成的‘損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評價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損傷。作為刑法規(guī)定的中止犯中的‘損害’概念:從質的方面來說,損害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的破壞,從量的方面來說,損害是為刑法所評價的達到一定嚴重社會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傷,否則就存在刑法對中止犯的評價比既遂犯還要嚴苛的可能,違背刑法設置中止犯的初衷。”
具體到本案而言,努XX將被害人帶至出租屋后,強吻被害人并強摸被害人陰部,該行為已經達到刑法分則中強制猥褻罪既遂的刑事追訴標準,努××的行為屬于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因此只能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
[1]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75-3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