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興通訊因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禁令,將內含美國制造的受限類配件和軟件產品出口到伊朗,遭到美國政府立案調查。在此情況下,中興通訊仍采取規避美國出口管制政策的措施,繼續與伊朗交易,但此后“規避方案”被美方獲得。2017年3月中興通訊與美國政府和解,接受11.9億美元的罰款。2018年4月美國政府以中興通訊違反2017年和解協議為由,七年內禁止美國企業與中興通訊發生任何業務往來。2018年6月,中興通訊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再次繳納10億美元罰金,另外準備4億美元交由第三方保管,美國商務部將中興公司從禁令名單中撤除。除了支付巨額罰款外,中興還必須接受的條件之一是,美國選擇合規團隊進駐中興,并要求中興在30天內更換董事會和高管團隊。中興事件的爆發,使得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合規計劃建設開始為我國企業所熟知。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作為企業合規制度極其重要的一部分,也逐漸進入了我們的視野。那么什么是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又包含了哪些內容?我們將分期向大家進行介紹。
“合規”在英文中的表述是compliance,從字面上理解,合規就是指合乎法律規定。國資委頒布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對“合規”的定義是: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從這一定義上看,企業合規容易被理解成企業的經營要合乎法律規定,這和一直倡導的遵紀守法并無實質區別。但很顯然,企業合規計劃作為西方國家大企業特別是跨國性大企業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非僅是指企業要合法經營這么簡單。
這里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企業合規計劃,一個是企業合規制度。所謂企業合規計劃,是企業有效防范、識別、應對可能發生的合規風險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體系。
[1]企業合規計劃,只是企業合規制度的一部分。除了企業合規計劃外,企業合規制度還包括強制合規機制和合規激勵機制。強制合規機制,是指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國家強制該企業必須制定企業合規計劃,否則將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合規激勵機制,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企業或者企業員工觸犯法律的時候,制定有合規計劃的企業將受到寬大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理。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是企業合規制度的一部分,在企業內部,是指企業自身建立的防范刑事風險的治理體系,在企業外部,是指檢察院或者法院等刑事司法機關對已經涉嫌犯罪但制定了有效刑事合規計劃的企業,采取暫緩起訴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等刑事合規激勵機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發展與現狀,可以對我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起到借鑒作用。本文將對域外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情況進行簡單的介紹。
美國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最先創立的一種公司治理機制,后來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屬于法律移植的結果。一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來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早期的探索,最早開始于反壟斷領域。1961年,美國司法部結束了包括對通用電氣、西屋電氣和艾利斯—查爾默斯等重型電氣設備行業價格操縱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該項調查導致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中有7人被判處監禁,24人被判處緩刑,各被告企業及個人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這次事件使企業家認識到,要想降低企業違法犯罪的風險,要想使企業的行為能夠符合《反托拉斯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引入企業刑事合規計劃。以通用電氣為代表的美國企業,紛紛制定了企業反壟斷合規計劃,以規避《反托拉斯法》的執法風險。1972年“水門事件”的爆發,使美國政府發現在總統選舉過程中大量的企業賄賂問題,企業刑事合規問題再次被暴露在公眾視角中。
[2]1977年,美國頒發的《反海外腐敗法》,正式以成文法的方式將反賄賂條款與會計條款等納入其中,但仍不屬于現代意義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
1991年,美國政府正式頒布了《聯邦量刑指南》,將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正式引入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根據《聯邦量刑指南》的規定,犯罪企業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合規計劃,是犯罪企業能否適用緩刑和減免罰金的法定要素。“有效合規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素:(1)企業應當建立合規政策和標準,防止犯罪行為發生;(2)企業應當安排企業的高層人員負責合規政策和標準擬定和實施;(3)企業應當保證不將實質上的裁量權賦予被認為存在違法活動傾向的管理者;(4)企業應當向企業所有員工普及合規政策和標準;(5)企業應當建立違規舉報制度,讓員工發現并報告犯罪行為;(6)企業應當建立懲戒機制保障,保障合規計劃的嚴格執行;(7)企業在發現犯罪行為后應當對合規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以預防未來的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實施了有效合規計劃的企業,即使發生了犯罪,也可獲得相應的合規激勵,即可獲得罰金刑的減免,以及暫緩起訴或不起訴等優待。例如,美國司法部的《司法手冊》所確立的“聯邦起訴商業組織的原則”,就闡述了檢察官在對公司進行調查、決定起訴、談判或達成其他協議時所應考慮的具體因素。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在犯罪時以及在被起訴時合規計劃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為實施充分有效的公司合規計劃或者改進現有合規計劃”所做的補救措施。再如,美國司法部還發布過一份題為《刑事部門事務中檢察官的選擇》的備忘錄,要求檢察官在作出起訴決定時應考慮“公司是否在合規計劃和內部控制上進行了重大投資和改進”,以及合規計劃和內部控制的補救改進措施是否經過測試,以證明它們有助于預防或發現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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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
2016年12月8日,法國國會通過了《關于提高透明度、反腐敗以及促進經濟生活現代化的2016-1691號法案》。該法案沿襲了法國原財政部長米歇爾·薩賓于1993年提交的第一份反腐敗法案,故被稱為《薩賓第二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國建立一個真正的反腐機制,要求企業在經濟制裁的懲罰下參與到這場斗爭中來。該法案以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為基礎,在法國首次確立了強制合規制度。
《薩賓第二法案》企業刑事合規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設立法國反腐敗局(AFA)。該機構負責監測私營和公共部門內部預防腐敗方案(“反腐敗合規方案”)的執行情況,并有權調查和實施制裁。對于未按照規定設立合規計劃的企業,AFA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將案件提交給檢察官進行起訴。
2.明確強制實施反腐敗合規計劃的主體。根據《薩賓第二法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公司應當在企業內部建立合規計劃:(1)公司在法國用工人數達到500人以上,或者隸屬于總部設在法國且在全世界總用工人數達到500人的公司集團;(2)合并或非合并銷售超過1億歐元。
3.企業合規計劃的具體內容。第一,制定行為準則,以便定義可能構成賄賂以及其他構成非法交易的行為。行為準則應成為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一部分。第二,建立內部預警系統,以便收集員工提供的有關違法行為線索或者信息。第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所屬的行業和運營地區來對企業的賄賂風險加以識、分析和分級,并定期更新風險評估。第四,制度內部和外部會計控制程序,以確保會計賬簿、會計記錄和會計賬目不會被用來掩蓋賄賂行為。這類控制可以由企業財務和審計部門完成,也可以由外部會計師完成。五,建立培訓體系,以幫助那些最接近賄賂風險的高管和員工預防并發現腐敗行為。第六,建立懲處機制,以懲戒那些違反行為準則的員工。第七,建立內部控制和評價制度,以審查合規計劃的有效性。
4. 對未制定合規計劃的企業進行制裁。如果符合強制合規制度的企業未制定合規計劃,AFA可向公司發出警告,要求公司最長在3年的期限內作出改進。同時最高可對自然人處以20萬歐元的處罰,對法人處以100萬歐元的處罰。如果一家企業被定罪且該企業未制定合規計劃,法院有權判決該企業在AFA的協助和監管下,建立合規計劃。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如果企業仍然沒有建立起合規計劃,該企業的高管還可能因未建立起合規計劃,被判處2年的監禁和5萬歐元的罰款。
5.暫緩起訴制度。與美國類似,法國在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中也引入了暫緩起訴制度,企業被暫緩起訴,需要滿足以下要求:繳納相當于過去三年平均年營業額30%的罰款,并且同意在AFA的管控下,在第三方專家的協助下,于三年內建立有效的合規計劃。如果有明確的受害人的話,應當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里,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方式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美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實踐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單2009至2015年7月間,美國監管機構對在美經營的銀行處以的罰款就高達1610億美元。一些銀行為誤導投資者投資于有毒債券支付了超過500億美元的罰款。其中,美國銀行被罰款166.5億美元、摩根大通被罰款130億美元、花旗銀行被罰款70億美元,高盛被罰款50億美元,巴克萊被罰款20億美元;在反洗錢方面,法國巴黎銀行被罰款90億美元,匯豐銀行被罰款19.2億美元,德意志商業銀行被罰款17億美元,渣打銀行被罰款10億美元;2014年,瑞士信貸因幫助其客戶逃稅被罰款28.8億美元。德意志銀行更是美國政府的重點關注,近年來屢屢受罰:2010年,該行因協助美國富人逃稅而被處以5.5億美元罰款,因反洗錢被罰2.58億美元,因操控Libor被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機構開出25億美元罰單;更有甚者,2016年9月,美國司法部等監管機構認為該行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參與違規金融活動,要求對其處以140億美元的罰款。除金融機構外,其他企業被罰金額也非常驚人:2016年,英國石油公司因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被處以208億美元的罰款;同年,大眾汽車因排放測試作弊事件被罰款147億美元;2012年,葛蘭素史克因產品安全信息方面的問題而被處以30億美元的罰款;2014年,豐田公司由于汽車設計缺陷的和解金額為12億美元等等。企業在美國經營可謂如履薄冰,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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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這些巨額罰款,看似都是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無關,但其背后,幾乎都是美國監管機構通過與涉案企業達成暫緩起訴協議或者不起訴協議的方式來收取的。而這些涉案企業在繳納巨額罰款的同時,無一例外地都向監管機構承諾建立或者完善合規計劃。監管機構最終對其作出撤銷起訴的決定,都建立在對其合規計劃評估合格的前提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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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隨著我國跨國企業及跨國業務的不斷增多,不斷發展壯大,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企業刑事合規問題。與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在西方國家的蓬勃發展不同,我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關于我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現狀將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進行介紹)。但無論我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走向如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建設值得我們重視,大型企業的企業刑事合規計劃建設應當盡早提上日程,從事跨國業務的企業尤為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