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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企業刑事合規系列專題(三)|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緣何如此受青睞?

2020-09-25 11:22:00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已經被西方發達國家廣泛推行,我國也在逐步推進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建設。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為何如此受青睞?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到底有何優勢?本文將對此進行介紹和分析。

一、從國家層面上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有利于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與追求一般預防的刑事政策內涵相契合。

 

刑法理論認為,刑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犯罪論,用來定義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二是刑罰論,用來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刑罰是對犯罪人的懲罰,而且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人最嚴厲的懲罰,具體表現為對犯罪人自由乃至生命等基本人權的剝奪,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但是,犯罪人造成的犯罪結果已經客觀存在,無論對犯罪人實施何種刑罰,均不能對已經造成的犯罪結果造成影響。那么,為何還要對犯罪人科處刑罰?國家對犯罪人科處刑罰的目的何在?

 

刑罰的目的,經歷了從報應刑罰論到預防刑罰論的發展歷程。報應刑罰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就是對犯罪行為施加一定的惡報,刑罰是對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一最古老樸素正義觀念的維護。但現代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并不單純是為了報應,除了實現對犯罪人的報應外,刑罰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預防犯罪。這里的預防犯罪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消極的特殊預防,指通過刑罰的實施對犯罪人的心理造成強制,以恐嚇的方式使犯罪人不敢再去犯罪;

 

二是消極的一般預防,指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向一般人宣告,誰實施犯罪誰就要被懲罰,以恐嚇的方式使一般人不敢再去犯罪;

 

三是積極的特殊預防,指通過刑罰的實施,樹立犯罪人對法秩序的忠誠信仰,從而不愿意再犯罪;

 

四是積極的一般預防,指刑罰通過懲罰犯罪人,維護刑法的權威和效力,從而積極地強化社會大眾對法秩序的忠誠信仰,從而預防犯罪。

 

預防刑罰論與醫學的目的相類似。傳統醫學認為,醫學的目的,是在機體發病后對機體進行治療,但現代醫學認為,醫學的核心價值,并不在于機體發病后的治療,更重要的在于預防疾病和損傷,使機體始終處于一個健康狀態。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對企業刑事合規計劃的建設要求,正好與國家追求一般預防的理念相契合。企業通過對自身業務活動的分析,有針對性地制定企業刑事合規計劃,在企業制定計劃及之后的員工培訓機制中,企業和企業人員將會明白,其行為一旦違反企業刑事合規計劃的相關規定,將受到企業內部規章的懲罰甚至是司法機關的刑罰懲罰,這一方面使得企業和員工不敢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強化了企業和員工對企業相關計劃的忠誠信仰,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簡而言之,企業刑事合規計劃相當于給企業打了一針預防針,不僅使企業更有能力抵御刑事犯罪的風險,而且也與國家從根本上預防犯罪的治理模式相吻合。“‘合規’這一命題根本的創新性與決定性之處在于視角的轉變:早期刑法的研究主要是針對過去的案例,即依據法律藝術的規則對這些已經發生的案件進行刑法上的‘加工’,而對合規措施的拓展研究則是朝著未來的:它是為避免刑事違法和刑事責任的措施。”[1]

二、從刑事司法的層面上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有利于追訴犯罪,同時節約刑事司法成本。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對于某些罪名,在單位和自然人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單位的入罪標準較高,自然人的入罪標準較低,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標準僅為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簡而言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存在“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因此,在企業員工實施了某項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員工都傾向于將罪責推給企業,將個人罪責轉化為單位罪責,這也是律師界普遍的辯護策略。

 

刑法理論認為,單位犯罪是單位本身的犯罪,而不是單位各個成員犯罪的集合,也不是單位成員的共同犯罪。要成立單位犯罪,一般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一般表現為按照單位的決策,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二是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多數成員謀取利益。[2]單位犯罪的概念和內涵本就較自然人犯罪更為復雜,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卻僅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籠統規定,如何認定單位犯罪始終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企業內部職位的職責和義務內容不清,難以分清各個職位的責任;企業的議事規則和決策規則不明,難以獲取相關的證據;當企業內部發生違規時,企業的對策往往是內部解決和處理,很少第一時間請求公權力機關介入,這樣追訴機關很難獲得企業犯罪的線索;當企業犯罪被發現時,企業及其員工的普遍心態是為了自保而互相推諉、互相指責,使得追訴機關獲取的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形成內心確信。”[3]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可以有效的緩解刑事追訴的不利情況。企業在制定企業刑事合規計劃時,必須盡可能明確企業職位的職責,這就為明確員工和企業的責任提供了可能。同時,企業在落實企業刑事合規計劃時,必定會收集一定的證據,這也將為事后的刑事追訴提供較好的證據基礎。這些都使得司法機關在對企業內部的犯罪進行追訴時變得相對容易。

三、從企業的層面上看,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之所以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廣受歡迎,與英美國家在單位犯罪上采用的替代責任原則有著直接關系。一開始的替代責任原則,是指企業應當對企業授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但之后替代責任的成立范圍被進一步擴大,企業不僅可能對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且可能對違反了企業明確指示的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根據替代責任原則,只要企業的員工或代理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該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且員工或代理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企業謀取利益,那么企業就應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要企業的員工或代理人實施了與職務相關的犯罪行為,企業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4]

 

在單位犯罪的認定上,我國雖然并未采取替代責任原則,但在企業員工為了企業利益實施犯罪行為時,企業是否需要承擔不作為的責任,在實踐中仍有巨大爭議。所謂不作為的責任,是指企業在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時,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不作為有時以間接故意的方式表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卻放任該結果的發生,有時又以過失的方式表示,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過于自信而導致結果發生。對于大型商業企業而言,假如對員工疏于管理,缺乏培訓,同時也沒有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員工的行為,就可能存在因不作為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5]即使最后企業最終未被認定為犯罪,但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的過程,仍會使企業精疲力竭。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中企業刑事合規計劃的引入,表明企業已經為預防犯罪做了盡可能的努力,企業并沒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意圖,企業自身對于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既不存在故意的問題,也不存在過失的問題。企業刑事合規計劃能夠實現企業行為和員工行為的切割。即使企業最終被認定為犯罪,但由于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中刑事激勵措施的存在,企業仍舊能被寬大處理。前面的文章我們已經介紹過,刑事激勵措施,是指當企業或者企業員工觸犯法律的時候,制定有合規計劃的企業將受到寬大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理。

 

此外,企業的刑事風險不僅僅表現為企業作為犯罪主體的風險,還有企業作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風險。企業刑事合規計劃中,包含對合作伙伴進行刑事盡職調查的內容。在合作初期,通過對合作伙伴涉刑問題的詳盡調查,將有助于企業合理做出決策,降低刑事被害風險。

四、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有助于降低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保持企業核心員工的相對穩定。

 

現代企業的競爭是企業能力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企業人才的競爭,在企業的經營發展過程中,讓企業核心員工遠離刑事風險,保證企業核心員工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是每一個希望長久發展的企業都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企業員工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碰到許多行業潛規則,某些潛規則可能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某些潛規則可能涉嫌違法甚至構成犯罪。除部分企業法務人員外,企業員工不可能熟悉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企業員工往往心里沒有底。在此情況下,員工要么畏首畏尾,不敢放手去干,要么過于激進,陷入違法犯罪的泥潭中。無論哪種情況,都不利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開展和長遠發展。

 

企業刑事合規計劃中的培訓計劃,能夠對不同崗位的企業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培訓。通過法律培訓,企業員工能夠充分明白其所從事具體工作的具體刑事風險點,避免陷入刑事追訴的風險中。企業刑事合規計劃中的舉報機制,則有利于企業員工之間進行相互監督,將企業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企業刑事合規計劃中的反饋機制,還有利于暢通企業員工與企業主之間的溝通渠道,使企業主能夠及時了解企業員工在從事業務時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企業主可以通過調整企業業務模式等方式,規避整個企業的法律風險。所有的這些,無疑都有助于降低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保持企業核心員工的相對穩定,同時增強企業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


五、結語

 

無論是從國家刑事政策層面,還是從刑事司法實踐層面,亦或是從企業和企業員工層面,企業刑事合規制度都有著無可比擬的制度優勢,這也是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在國外發達國家備受青睞的內因。2020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主辦,寶安區委區政府、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企業刑事合規與司法環境優化研討會在寶安開幕。最高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等人出席了該次研討會,此次研討會旨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保護支持市場主體的職能作用,推動不起訴制度改革和企業合規管理。最高檢已經指定深圳檢察機關作為試點機關開展企業刑事合規試點工作。[6]隨著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企業刑事合規試點工作的逐步推進,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將會在我國落地生根,為我國企業的合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注釋:

[1] [德]埃里克·希爾根多夫:《德國刑法學:從傳統到現代》,江溯、黃笑巖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06頁。

[2]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5頁。

[3] 石磊:《刑事合規:最優企業犯罪預防方法》,載《檢察日報》2019年1月26日第3版。

[4] 萬方:《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及啟示》,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2期,第10-11頁。

[5] 陳瑞華:《合規視野下的企業刑事責任問題》,載《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1期,第25頁。

[6]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寶安主辦企業刑事合規與司法環境優化研討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134106。訪問時間: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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