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市場監督總局發布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意見稿》”)劍指各大互聯網巨頭。近年來,在購物領域中雙十一大促銷時天貓、京東平臺“二選一”、打車領域的滴滴與快的從燒錢補貼到平臺合并、外賣領域中商家在美團與餓了么也只能“二選一”、共享單車領域中摩拜與哈羅四處鋪層擴張,以上涉及生活的多領域的普遍現象無不體現了寡頭壟斷的現象。相比大家廣為熟知的汽車反壟斷、知識產權反壟斷,平臺壟斷涉及的經濟規模更大、細分領域更多,也更為新型復雜,這次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意義則更為深遠。
無獨有偶,早在一個月前,2020年10月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商業與行政法小組委員會發布《關于數字市場競爭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根據《調查報告》,臉書、谷歌、亞馬遜和蘋果四大科技巨頭被認定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此外《調查報告》還列出了四大科技巨頭的各宗罪,其中亞馬遜濫用電商平臺的優勢,阻礙潛在對手與自己競爭;蘋果壟斷iOS應用市場,向開發者收取過高傭金;Facebook為了擴大壟斷地位,連續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等潛在的競爭對手,并直接抄襲Snapchat和Tiktok等公司的特色功能。
以上種種顯示,互聯網領域特別是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問題,既是監管機構關注的新熱點,也是律師發揮專業優勢,進行理論研究和實操學習的重點課題。本文分上下篇,通過圖文,對《指南意見稿》進行要點解讀,本篇為上篇。

↑《指南意見稿》大綱
一、主體問題
平臺經濟的主體相比一般的市場交易雙方的結構更為復雜,通常來說會涉及多邊,除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還會涉及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以消費者在淘寶購物為例,從選購、付款到收貨,除去消費者,還可能涉及多達6個主體。對此,《指南意見稿》在第三條通過基本概念的闡述將平臺經濟主體的復雜性進行了說明(以下主體信息僅為舉例,不代表對其構成壟斷行為之判斷或者主張)。

根據《指南意見稿》第三條,有關概念如下圖:
| |
概念 |
定義 |
| 1 |
平臺 |
即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
| 2 |
平臺經濟 |
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
| 3 |
平臺經營者 |
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聯網平臺服務的經營者 |
| 4 |
平臺內經營者 |
是指在互聯網平臺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經營者 |
| 5 |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 |
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 |
二、市場界定
任何競爭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界定相關市場就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相關市場的界定通常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起點,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
(一)個案分析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下稱“《市場界定指南》”),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的相關市場的界定,《指南意見稿》指出,平臺經濟涉及多方主體、業務類型復雜、競爭動態多變,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市場界定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二)替代分析法
在相關商品市場上,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分析法,所謂替代分析法,是指通過分析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來界定相關市場范圍。鑒于平臺經濟的特殊性,《指南意見稿》特別指出,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不能簡單根據平臺基礎服務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還需要考慮可能存在的跨平臺網絡效應,決定將平臺界定為一個獨立的市場,或者分別界定多個關聯市場。在相關地域市場上,同樣采用替代分析法,具體包括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給替代分析,根據平臺的特點,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根據個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
鑒于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復雜性,現有的市場界定方法可能并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界定的需要,因此《指南意見稿》仍強調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于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要堅持個案分析原則。
三、壟斷協議
除去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還增加了軸輻協議和其他協同行為,而在協議的達成方式上,主要增加了利用平臺、利用技術手段、利用數據和算法等特殊方式。
(一)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 1 |
利用平臺收集或者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信息 |
| 2 |
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
| 3 |
利用數據和算法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
| 4 |
其他有助于實現協同的方式 |
(二)縱向壟斷協議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 1 |
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
| 2 |
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 |
| 3 |
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間接限定 |
| 4 |
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
(三)軸輻協議
軸輻協議或稱軸輻共謀,一般是指處于中心的企業(相當于車輪上的“軸”)組織或協助下游眾多企業(相當于車輪上的“輻”)之間達成共謀。這是一種新型、混合式的壟斷協議,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尚未有規定。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實踐中缺乏對該類行為規制的有效依據,《指南意見稿》引入“軸輻協議”,可以說是反壟斷領域立法的重大突破。
在平臺經濟中不乏具有軸輻壟斷特征的例子,滴滴作為網約車平臺,連接著提供服務的司機和享受服務的乘客,每分每秒都在促成交易。司機根據平臺的分派接單,乘客根據平臺的數據算法和不同因素制定的價格支付車費,然而算法直接定價讓乘客與司機之間不存在商議價格的機會。這種做法看似方便了交易的進行,但實質上剝奪了交易雙方議價的權利。算法定價使得滴滴作為中間平臺有著較大的價格壟斷權利,算法成為“輻條”連接著平臺和經營者,具有軸輻壟斷的特征。而滴滴在2018年也被交通運輸部指出涉嫌行業壟斷。
(四)協同行為
2016年發改委公布了三份處罰決定書,對3家藥企違法《反壟斷法》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處罰,合計罰款上百萬元,成為我國反壟斷機構對協同行為進行反壟斷處罰第一案。
中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藥業)、山東信誼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四藥”)是我全國僅有的4家獲得艾司唑侖原料藥生產批準的企業中的3家。經調查,上述三家企業于2014年9月至10月間在河南鄭州召開會議,協商艾司唑侖原料藥和片劑的有關事宜,并達成了共識,一是每家企業生產的艾司唑侖原料藥僅供本公司生產片劑適用,不再外銷;二是艾司唑侖片劑集體漲價,其中華中藥業在會上作出了艾司唑侖片劑聯合漲價至每片0.1元的提議。會后,3家企業實施了壟斷行為。發改委對提取的生產、庫存和銷售數據進行了分析,認為上述3家藥企實施了協同行為,通過提高艾司唑侖片劑價格,減少了艾司唑侖片劑的總供給量,嚴重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協同行為,本次《指南意見稿》指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的事實。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以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