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為“救亡圖存”,歷經器物變革和制度變革,開啟由傳統農業社會向代現代工商社會轉型之路,中國這艘巨輪駛入“歷史三峽”。正是在上述歷史背景下,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律師應運而生,期待通過現代化路徑,達成中華民族全面復興之使命,在這一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律師具有天然聯系,都與國家和民族的命運休戚與共。這里,我運用史料,以“切片”的方式,回顧中國共產黨革命史的中國律師參與。
一、“五四運動”的律師參與
律師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成熟于近代以來人類追求民主、法治及人權的過程中。中國步入近現代化轉型之路,律師制度開始登陸中國,1906年清政府編纂的《大清刑事訴訟法》和《大清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制度,其后,在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的立法中,都有關于律師和辯護制度的規定,這為五四運動”的律師參與奠定了制度基礎。
在五四運動中,有兩位從福建走出的法律人為歷史銘記,他們是福建閩侯人林長民和劉崇佑。林長民和劉崇佑留學日本研習政法,歸國后于1911年共同創辦私立福建法政學堂,學堂在全國法政學堂中位居第五,在私立法政學堂中位列第一。1919年5月,巴黎和會上,作為戰勝國的中國竟然在和會上成了任由列強宰割的肥肉。消息傳回中國后,林長民義憤填膺,與梁啟超配合鼓動學生上街。林長民撰寫的社論《外交警報敬告國民》,表示:“膠州亡矣!山東亡矣!國不國矣!”“國亡無日,愿合我四萬萬眾誓死圖之!”林長民極具感染力的文章,讓北京的學生群情激奮,于五月四號大規模上街游行。為此,有人言之:“五四運動起于閩人。”
1919年5月4日,因在北京趙家樓游行中發生學生傷人放火之事,有32名學生被押送警察廳。上海律師公會對學生表示聲援,北京律師公會則決議對被捕學生盡義務辯護(有意思的是,公會還要求公會律師不能接受曾為公會會員曹汝霖的聘請)。林長民連同王寵惠(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前外交總長、司法總長)、汪大燮(前代理國務總理)以政府要員的身份,向警察廳具書保釋學生。曹汝霖本人向當局表示,被捕學生多系盲從,不必為難。被打成腦震蕩的章宗祥也托妻子致信國務院,請求釋放學生。在巨大的社會壓力和政府內部的爭取之下,北洋政府于5月7日將被捕學生全部釋放。
其后,1919年8月,“北大學生互控”案發生,劉崇佑聞知此案,挺身而出,擔任魯士毅等11名學生的辯護律師。8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旁聽之位座無虛席。在法庭上,劉崇佑說:“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遷連淪沒于渾流之中。年少學生方自以為保吾讀書之地,無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職,而不知所謂‘國法’者即將俟隙而隨其后”。劉崇佑的精彩辯護,引得法庭共鳴,整個審判歷時8個小時方才退庭。8月26日,法庭作出判決,法庭接受了劉崇佑使學生早日返校就學的主張。
五四運動以后,學生救亡圖存的熱情持續高漲。1920年1月29日,學聯組織天津數千名學生包圍直隸省公署進行請愿,求見直隸省長曹銳。周恩來、郭隆真等4人被舉為學生代表,進入署內。誰知甫一入內,即遭逮捕。在關押近半年以后,檢察廳對周恩來等人以“騷擾罪”提起公訴。學聯聘請劉崇佑擔任律師,劉接信后果斷赴津辯護。經過3日的公開審判,法庭認定周恩來等人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但是,由于未決期間羈押日數已超過刑期,周恩來等人得以當庭釋放。獲得自由的周恩來、郭隆真等赴法進行勤工儉學,劉崇佑又贈周500元川資,其后更每月匯款資助,經年未斷。
1920年2月4日,北京學生于天安門廣場集會,反對政府同日本直接交涉山東問題。北洋政府出動軍警,逮捕在場學生40人,后由檢察廳以學生“脅迫政府”“抗拒解散”之“騷擾罪”提起公訴。劉崇佑再次挺身而出,為被捕學生進行辯護。劉崇佑立志“律師應仗人間義”,周恩來曾稱贊說:“劉崇佑先生是中國一位有正義感的大律師”。其可謂名至實歸。
“五四運動”是中華民族的一次全面覺醒,傳播了馬克思主義,為中國共產黨的誕生提供了基礎。
二、中國共產黨建立的律師參與
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董必武為中國共產黨法治建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同時,他以律師身份參與了中國共產黨的建立。1914年1月,董必武與張國恩入東京日本大學法律系學習,后加入孫中山領導的中華革命黨。1917年回國,兩人遂在武漢合辦律師事務所,并分別贏得“硬筆頭”和“靈舌頭”的美稱。劉伯垂在日本留學期間,結識孫中山后,加入同盟會。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后,劉伯垂回國也在武漢當律師。
1920年夏,在上海的李漢俊建議董必武、張國恩,在武漢成立共產主義組織。同時,陳獨秀委托劉伯垂,籌建武漢共產主義小組,并交給了劉伯垂他寫給包惠僧的信、建黨經費以及進步書籍。回到武漢,劉伯垂與包惠僧、董必武、陳潭秋、張國恩等人聯絡,商討建黨。1920年9月中旬,劉伯垂、董必武、張國恩、包惠僧等7人,在武昌董必武的寓所,也就是與董、張合辦的律師事務所聚合,召開會議,在劉伯垂主持下,與會者經認真討論,一致贊同成立武漢共產主義小組,推選了陳潭秋負責組織,張國恩負責財務,贊同劉伯垂提議,推選包惠僧任書記。會后,劉伯垂租用武昌多公祠5號,掛著“劉芬律師事務所”的招牌,并以張國恩的別名“梅軒”為組織代號。
武漢共產主義小組每周一次會議,有時在董必武、張國恩律師事務所,有時在劉伯垂律師事務所。武漢共產主義小組成立后,發起成立了武昌社會主義青年團,積極開展學生運動;逐步與人力車、搬運、紡織、輪駁、兵工、鐵路、香煙等行業的工人建立聯系,促使馬克思主義與工人運動相結合;公開成立“馬克思學術研究會”,大力傳播馬克思主義。董必武后來回憶說:“武漢成為一個共產黨的重要基地”。1921年7月,董必武、陳潭秋、包惠僧赴上海參加中共“一大”,返回武漢后,董必武向武漢共產主義小組全體成員傳達了“一大”召開的情況。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編撰的《中國共產黨歷史》記載,武漢共產主義小組成員有:劉伯垂、董必武、張國恩、陳潭秋、鄭凱卿、包惠僧、趙子健。在黨“一大”召開前還發展了黃負生、劉子通、趙子俊。從上述史料看出,董必武、張國恩和劉伯垂三位律師在建立武漢共產主義小組時所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在這三位律師的積極參與下,并利用律師事務所做掩護,順利建立了早期的武漢共產黨組織,對創建中國共產黨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共產黨的建立武漢共產主義小組功不可沒,武漢共產主義小組的成立董必武等三位律師功不可沒,中國律師作為先進生產力的代表,為中國共產黨的建立起到重要的助力作用,也為自己找到實現理想的新路徑。
三、捍衛共產黨人權益的律師參與
為陳獨秀辯護
1933年4月,民國江蘇高等法院公開審理陳獨秀等人“危害民國案”,起訴書列舉的罪名為“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會組織團體,并以文字為叛國宣傳”。該案為當年轟動全國的大要案,也是民國時期第一例由普通法院審理的國內公民涉共案。民國大律師章士釗擔任其辯護人,其在辯詞中言:“本案當首嚴言論與行為之別。言論者何?近世文明國家,莫不爭言論自由。而所謂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當以不侵乙之自由為限。一涉毀謗,即負罪責。獨至于公而不然。一黨在朝執政,凡所施設,一任天下之公開評薦。而國會、而新聞紙、而集會、而著書、而私居聚議,無論批評之酷達于何度,只需動因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標之,俱享有充分發表之權。”“往昔囊游英倫,聞教于法家戴塞,據謂國家與政府并非一物。國家者,土地、人民、主權之總稱也;政府者政黨執行政令之組合也。定義既殊,權責有分。是故危害國家土地、人民、主權者叛國罪也;而反對政府者,政見有異也,若視為叛國則大繆矣。”
1933年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認定陳獨秀罪名成立,但考慮到他“為刻苦深思之學者,動機上并無對自身權利之思考,行為上并無暴動之準備,尚可矜原”,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民權十五年。陳獨秀當場表示上訴。經上訴,最高法院終將原判陳獨秀褫奪公權部分撤銷,改判八年有期徒刑。至此,轟動民國的陳獨秀“危害民國”案告一段落。章士釗大律師出色的辯護贏得業內外普遍尊敬,《實報》亦評論“陳卒賴其力,得免于死。”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國民黨以“不得為共黨張目”為由,禁止各報登載,但仍被滬東大學、東吳大學法學系選入經典教材。1937年抗戰全面爆發后,陳獨秀等政治犯被特赦。
化解“伍豪”事件
伍豪是周恩來用過的別名。1932年2月中下旬,國民黨特務系統偽造所謂《伍豪等243人脫離共產黨啟事》,在上海《時報》《新聞報》《時事新報》《申報》以及國內其他城市報紙大肆刊登,妄圖達到污蔑周恩來、離間共產黨的目的。當時,中共中央特科為反擊國民黨反動派的造謠誣蔑,聘請陳志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化解“伍豪”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陳志皋,浙江海寧人,肄業于震旦大學,繼獲上海法學院法學士,留學法國專攻法律。回國后執行律師業務,擔任全國律師公會常務理事,系上世紀30年代上海法租界的著名律師,其父陳其壽先生在上海法租界做過十八年的會審公堂刑庭庭長,為司法界宿耆。
中共中央特科同志找到陳志皋律師,陳志皋雖然不知道伍豪是什么人,但從來人鄭重其事的表情上看出事關重大。他仔細看了啟事內容,為難地說:“我是中國律師,刊登這樣的啟事,當局和巡捕房追問下來,無法交代的。”他接著提議,辦這件事應該找個外籍律師,根據治外法權,在中國的外籍律師可以為當事人保密,而中國政府卻無權過問。經他想方設法,四處奔走,爭取了上海《申報》總經理史量才、顧問陶行知的支持。2月22日的《申報》上登出了這樣一則啟事:
伍豪先生鑒:承于本月18日送來廣告啟事一則,因福昌慶公司否認擔保,手續不合,致未刊登。申報館廣告處啟。
這篇《啟事》與特務炮制的《啟事》,雖然內容毫不相干,但告知社會:此“伍豪”非彼“伍豪”,這是一個間接迂回的辟謠方法,有一定的效果。
但中共中央特科同志希望陳志皋能為伍豪正面辟謠。陳志皋說:“看來只好請外國律師幫忙了。”當時,在上海有一位名為巴和的法國律師,他與陳志皋是至交好友。巴和有一個癖好,酷愛中國古董。陳志皋考慮再三,便從家里拿出一幅祖上珍藏的古畫,送到巴和寓所。巴和一見古畫,眉開眼笑,他也馬上意識到陳志皋可能有求于他,便豪爽地說:“”陳先生有何難處,鄙人定當盡力而為!”陳志皋見狀,便拿出一份以巴和律師名義起草的辟謠啟事,請他盡快刊登在上海影響力最大的《申報》上。3月4日,《申報》以醒目位置大字標題登出《巴和律師代表周少山緊要啟事》:
茲據周少山君來所聲稱:渠撰投文稿曾用別名伍豪二字,近日報載伍豪等二百四十三人脫離共黨啟事一則,辱勞國內外親戚友好函電存問。惟渠伍豪之名除撰述文字外,絕未用作對外活動,是該伍豪君定系另有其人。所謂二百四十三人同時脫離共黨之事,實與渠無關,事關個人名譽,易滋誤會,更恐有不肖之徒顛倒是非,藉端生事,用特委請貴律師代為聲明,并答謝戚友之函電存問者云云前來。據此,合行代為登報如左。
事務所法大馬路四十一號六樓五號,電話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九號。
這則啟事設計得十分嚴密周全,在法律上更是無懈可擊。以周少山的名義來辟謠,在啟事中又說伍豪僅僅是自己發表文章時“別名”,同時,指出“有不肖之徒顛倒是非,藉端生事”,這一巧妙的技術處理,讀者很容易判斷出先前的那份所謂脫黨啟事是偽造的謊言。這則啟事刊出后,憑借《申報》的廣泛影響力,取得了明顯的反擊效果。
營救任弼時
1928年7月,在中共六大上,任弼時當選為中央委員。1928年3月,中共安徽省臨時委員會書記尹寬推行“左”傾盲動主義路線,導致各縣黨組織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壞,大批黨的領導干部和骨干分子被捕和犧牲。9月,中央委派任弼時以特派員的身份,到安徽開展巡視工作,主要任務是傳達黨的六大精神、處理蕪湖市委反對省臨委的風潮。任弼時首先到達蕪湖,在省臨委機關召開黨的骨干分子會議,傳達黨的“六大”會議精神,批評“左”傾盲動主義的錯誤,聽取省臨委的工作匯報,處理內部糾紛。期間,省臨委秘書處、團省委機關先后遭到敵人破壞,省臨委秘書長被捕,省臨委不得不轉移。任弼時決定離開蕪湖,去南陵視察。
任弼時化裝為商人模樣 ,改名胡少甫,于10月14日凌晨到達南陵,決定第二天在縣城西北的古剎香油寺,召開城關地區黨團骨干會議。香油寺北倚城墻,南臨小河,河上有金、銀兩橋通向寺廟,附近有三國時期東吳大都督周瑜夫人的衣冠冢,稱為小喬墓,是一處名勝。當天下午三時,在南陵縣黨團負責人王德芳引導下,任弼時和安徽團省特委書記林植夫(化名徐厚昌)來到小喬墓,同時,接到會議通知的黨團員陸續到來。不料這次會議被國民黨縣黨部發覺,幾個叛徒在暗中盯梢,縣自衛隊在附近埋伏。當任弼時發現情況異常,準備散開時,敵人蜂擁而上,當場逮捕了任弼時、林植夫等四人。王德芳因不在現場,得以幸免,他當晚立即趕到蕪湖向黨組織報告,但不久,汪德芳在蕪湖被捕。
10月16日晚,南陵國民黨縣黨部、法院會審,任弼時鎮定自若,對答如流,稱自己名叫胡少甫,湖南人,長沙偉倫紙莊的學徒,到南陵催收賬款,順便到小喬墓游玩。敵人除了搜走他身上的八十元現款,別的一無所獲。惱羞成怒的敵人使出慣用的拿手好戲——刑訊逼供,“踩杠子”、施“夾棍”,但任弼時一口咬定原來的口供,毫不松口。敵人只好以“共黨嫌疑”,將任弼時等押解到當時安徽省政府所在地安慶,準備在安慶的特種刑事法庭對任弼時進行秘密審判。押解途中的船上,任弼時巧遇同鄉彭佑亭,趁押解士兵不備,將被捕之事托彭佑亭轉告在長沙的堂叔任理卿,并告知自己口供的內容。不久,在上海的任弼時夫人陳琮英收到任理卿的電報,知道了任弼時被捕的消息,立即報告給黨中央,中央派人與陳琮英一起開展營救工作。長沙偉倫紙莊的老板是陳琮英的堂兄陳岳云,陳琮英便以紙莊東家的身份聘請長沙四大律師之一何維道提供法律支持,參加營救。
何維道律師曾經是張之洞的門生,留學日本學習法律,歸國后相繼擔任湖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湖南大學的法科教授。在長沙執律師業,擔任過長沙律師公會的副會長和會長。何維道律師接受委托,趕赴安慶之后,利用他的社會關系和影響力,通過溝通、申辯,把案子由特種刑事法庭轉移到安徽高等法院,將原來的特種刑事案件變成了普通刑事案件,改變了案件的性質,減輕了營救工作法律上難度與阻力。因為從特種刑事法庭直接營救,簡直比登天還難,幾乎沒有可能。當時,國民黨設立的特種刑事法庭,就是為了專門鎮壓共產黨人,即是當時臭名昭著的“鏟共法院”或“懲共法院”。特種法庭審訊時,視基本人權和法律程序為無物,實施嚴刑拷打,秘密審訊,律師根本沒有辯護的機會。
安徽高等法院對任弼時開庭審理時,何維道出庭擔任辯護人。法官照例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后,便大聲喝道:“胡少甫,你圖謀作亂,危害民國,從實招來!”任弼時答道:“我是個本份的生意人,平日遵紀守法,說我圖謀作亂,危害民國,這從何談起?”此時,何維道立刻起身駁斥:“這圖謀作亂,危害民國的罪名,何其大啊,有什么證據?”接著,何維道雄辯高談,強烈譴責了南陵縣黨部濫抓無辜,將偉倫紙莊學徒當成共產黨嫌犯抓入監獄,又嚴刑拷問,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行為。最后,請求法院先要調查核實胡少甫的身份,以證明其無罪。
開庭后,安徽高等法院果然派人赴長沙核查被告“胡少甫”身份,而任弼時則被繼續關押。其實此前,何維道早有準備,囑咐陳琮英回長沙做好應對法院核查取證的準備。當安徽高等法院的調查人員來查核取證時,陳琮英便以偉倫紙莊東家的身份,證明了胡少甫是自己紙莊的學徒,案發時,確實為紙莊去南陵打理生意上的事,并出具了證明書。1928年底,安徽高等法院最終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宣告任弼時無罪。營救出獄后,任弼時回到上海繼續領導革命工作。
在中國共產黨革命史上,律師竭力捍衛共產黨人權益,積極參與營救共產黨人的事例還有許多,包括為共產黨人陳賡、廖承志出庭辯護、解救了蘇聯駐中國的特使鮑羅廷的夫人及3位交通員等等,正是律師的積極參與,使得共產黨人能在當時嚴酷的環境下,贏得據理力爭的空間,彰顯了共產黨人的智慧和膽識,也彰顯了中國律師的擔當和責任,這一切為后續革命的發展壯大奠定了基礎。
四、建立抗日統一戰線的律師參與
參與抗日救亡
“九一八”事變之后,中共中央于9月20日、22日兩度表明立場,揭露了日本帝國主義圖謀,嚴厲譴責了賣國辱權的不抵抗政策,號召全體中國人民“驅逐帝國主義滾出中國”。在這場全國的救亡運動中,上海律師公會成為最積極的參與者之一。9月30日,在律師公會召開的緊急全體大會上,決定公會應在四個方面采取行動:一是研究對日政策以供政府參考;二是開展抵制日貨運動;三是進行對日軍事抵抗的準備,收集并揭露日軍暴行。四是上海律師公會聯絡各界力量:致電民國政府和外交部,主張在國際聯盟采取強硬立場;發表了一篇關于國家形勢的宣言;致電黑龍江省政府主席,敦促他對日作戰;要求外交部公布所有關于東三省的國家協議和條約以供律師研究;準備和發表了關于日軍侵占中國領土的中英文資料;向上海抗擊日本侵略的十九路軍捐款3000元,并號召律師個人捐款;抗議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起訴執行抵制日貨的中國人;抗議工部局允許日本人利益租界開展軍事行動。
“七君子”事件
1936年5月,沈鈞儒、李公樸、鄒韜奮等人在上海發起成立救國會,要求國民黨停止內戰,釋放政治犯,并與中共談判,建立統一的抗日政權。11月,救國會七名領導人物被逮捕,其中有四名上海律師公會的成員(沈鈞儒、史良、沙千里和王造時)。1937年4月,“七君子”均被以《緊急治罪法》中的罪名被起訴。1937年6月11日,案子第一次開庭。上海律師公會一共派出了二十一名知名律師,代表“七君子”(每人三名)出庭。為“七君子”辯護,對上海律師公會來說,是政治選擇,也是職業行為。“七君子”中,律師占了四個,為他們辯護是法律共同體的義務,也是人之常情,雖然有風險,但別無選擇,這支“上海歷史上空前強大的法律辯護隊”反響空前。新中國成立后,“七君子”之一的史良成為司法部首任部長,她要求建立新的律師制度和公證制度,還提出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此外,她作為中國婦女界的代表人物,她傾注大量心血,參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除了包辦強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為廣大婦女做了一件大實事。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在百年歷史大潮中,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律師榮辱與共,肝膽相照。當下,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走入改革開放新時代,正開啟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篇章,律師作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建設者,應保持良好傳統,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自己的才智。
附:本文相關史料轉引以下文獻
1、《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2011年1月1日中共黨史出版社出版。
2、《律師與早期中國共產黨的情緣》,趙霄洛著,2012年8月13日《法制日報》。
3、《中共國黨史上的律師群像》,童洪錫著,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公號[嘉瑞成律師]2021年4月13日、4月26日。
4、《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辯護始末》,孫靜翊著,2016年9月16日《檢察日報》
5、《“五四運動”的法律人參與》,王利平著,福建省律師協會公號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