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言:
互聯網公司的盈利模式與傳統制造業公司存在顯著區別,傳統制造業公司多采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支付方式,盈利模式在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對于互聯網公司來說,其盈利模式大多在于利用其累積的流量進行商業變現,變現的途徑多為接受廣告投放。此外,互聯網公司的宣發途徑也多為投放廣告,因此對于互聯網公司來說,無論是基于市場開拓的需要,還是創收的需要,都需要了解廣告宣傳,互聯網企業的廣告合規風控就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專注于為互聯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為互聯網企業提供廣告風控方面的法律服務。接下來,筆者將總結為互聯網企業提供廣告風控的實操經驗,形成系列文章,拋磚引玉,求教于方家。
現發布廣告合規系列文章第二篇:
《廣告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本條款是對于何為“廣告宣傳”所下的定義,因此,如果某些商業活動被認定是“廣告宣傳”,就需要適用《廣告法》。
對于前述條款來說,筆者認為互聯網企業應著重關注關鍵字眼還包括“一定媒介和形式”和“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一、何為“一定媒介和形式”?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因此,對互聯網企業宣傳來說,“一定媒介”包括“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但同時也可能包括電視臺、廣播電臺、戶外廣告、樓梯廣告等。“一定的形式”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除此之外,筆者進一步追問的是:人體能否作為一種廣告媒介?
2015年11月4日,內什么(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北京建外SOHO上出現很多身穿丁字褲的年輕女孩子,女孩子臀部印有二維碼,背上寫著“用我”,該公司用女孩子身體做宣傳的目的在于通過掃描二維碼推廣APP下載量。該宣傳行為被北京朝陽工商部門進行調查,最后被認定為低俗廣告進行了處罰。由此可見,在實操中人體也可能被認定為廣告媒介中的一種。
二、何為“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一般對外宣傳推廣的都是公司研發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看似不會涉及再有其他形式的產品可以再納入《廣告法》的規制范圍內。然而實際操作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微博大V通過從關注微博并轉發宣傳內容,在關注并轉發的微博用戶中隨機抽取幸運微博用戶,贈送小禮品甚至是豪車。這類宣傳的目的不在于推廣商品或者服務,而是為了增加粉絲數或者曝光度,以起到吸引流量的作用。這類宣傳行為是否需要受到《廣告法》的規制呢?
筆者通過檢索實務中的案例發現,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將微博轉發抽獎、朋友圈集贊等宣傳模式統一納入到監管范圍,適用《廣告法》,因此也需要受到極限用語、虛假廣告等內容的約束,互聯網企業在從事該類業務時應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