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問題,一直是司法實務中關注和研究的熱點。但我國現行法律對此問題規定模糊不清,各個地區出臺不同的規章制度,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也常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為進一步理解兩種法律關系,筆者將從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社會價值以及賠償范圍這四個方面來厘清兩者的不同,以期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處理規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穩定與安全。
筆者曾參與過一起案件,該案原告李某系某公司拖車駕駛員,被告的工作人員吊車駕駛員在原告下車指揮時將原告撞到。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醫院,醫生對原告進行了高位截肢。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其中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已經由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支付;原告的單位也已向原告支付了5個月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故,原告在上述費用部分已經賠付的情況下,重復向侵權人主張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雖然此案最終通過調解結案,但在辦案過程中,筆者通過法律檢索,發現由于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所涉及的范圍不同,是否能夠雙重賠付不可一概而論。再加上,目前立法并未明確規定競合情況下的處理規則,實務中各地區常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一、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下的法律適用與裁判規則
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廢止)第二十八條
【1】明確規定了在第三人侵權所導致的工傷賠償案件中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工資等不得雙重賠付。后來,該試行辦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代替,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在后續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會議紀要中也有從側面對此問題進行規范。2014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2】、2018年12月14日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3】、2016年11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十條
【4】、201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5】,均表明職工因第三人導致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能獲得雙重賠付。醫療費的終極責任承擔人應該是侵權人,所以也賦予了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醫療費的追償權。但是對護理費、食宿費、喪葬費、停工留薪工資福利等其他費用,工傷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付上述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案例檢索并整理后發現,在第三人侵權所導致的工傷賠償案件中,絕大多數法院不支持醫療費雙重賠付,支持工傷保險基金在賠付后向侵權人追償醫療費
【6】,如果先行支付的工傷醫療費不足以完全承擔醫療費,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侵權人予以補足
【7】。對于除醫療費之外的其他賠償項目是否支持雙重賠付,各地法院主要有三種不同裁判規則:
(一)完全雙重賠付
此種觀點認為除了醫療費之外,其他項目都是可以雙重賠付的,這也是目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多數法院認為,工傷保險和第三人侵權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其請求權基礎和歸責原則不同,且互不影響,二者在賠償責任上并不存在沖突。因醫療費在法律上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故不得對此雙重賠付。除此之外,工傷勞動者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不因其獲得侵權損害賠償而消滅;同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工傷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非法定的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行為人責任的事由。
例如在“唐濤與福州潮輝紙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
【8】一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外,工傷保險待遇項下的損失唐濤均可主張。此外,在(2021)蘇03民終136號、(2020)京03民終4400號、(2020)川17民終1741號判決書中,法院也持類似的觀點。
(二)有限雙重賠付
此種觀點認為在排除性質重復的賠償項目之后,其他項目可以得到雙重賠付,不同地方排除的范圍亦有不同。
2010年7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明確了三點問題:第一,不重復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并存在重復的項目主要有: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對于上述費用性質相同,因此工傷勞動者無法重復主張。第二,同一賠償項目就高原則。指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并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標準,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第三,追償權。在勞動者已實際獲得的重復賠償后,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則確定的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后的剩余部分進行追償。重復但雙賠的項目只有殘疾賠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死亡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它的重復項目都是按“就高原則”只一方賠償,而不重復的項目,則侵權方與工傷責任主體各自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即侵權方賠償精神損害撫養金,工傷責任主體賠償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13年10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在依法獲得第三人經濟賠償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醫療費(含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配置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住院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誤工費)的差額。此規定明確了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只承擔重復項目補足差額的責任,無需完全賠付。
2018年9月3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交通、食宿費,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和護理費用已經得到賠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不再重復支付,但可在符合規定的標準內予以補足差額。此規定明確了不可兼得的賠償項目的范圍以及在重復項目上就高補差的原則。
例如在“雷文虎與汕頭市可星塑膠包裝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
【9】一案中,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誤工費賠償與停工留薪期工資雖基于不同的法律規定,但從作用來看,兩者均系對因遭受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補償,雷文虎已經在另案獲得包含180天誤工費在內的侵權民事賠償,若雷文虎再次獲得十二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償,存在部分重復賠償之實,有違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從民法合理性角度來看,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各自的計算標準,可依就高原則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若停工留薪期工資高于誤工費,勞動者可就差額部分申請賠(補)償。
(三) 擇一行使,總額補差
此種觀點認為工傷勞動者可以在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兩個法律關系中擇一行使,行使了第一個請求權之后,雖仍然可以行使第二個請求權,但是對于第二個請求權只限于差額補償。
此種觀點將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在賠償項目上的差異轉化為最終數額的比較,讓工傷勞動者無論先行使哪一種請求權最后都能夠享受到較高一方的賠償數額。該觀點在部分地區也有通過法律規范進行明確。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其中第第三十二條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
在“張利通與胡學滿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10】一案中,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胡學滿獲得第三人賠償后,如金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又因本案用人單位即詩琪妍鞋廠未給胡學滿繳納工傷保險,故工傷保險基金部分的差額也應當由詩琪妍鞋廠承擔。詩琪妍鞋廠作為個體工商戶于2019年5月16日注銷,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之規定,詩琪妍鞋廠向胡學滿承擔的工傷保險差額部分,應由張利通個人承擔。
除了上述三種模式之外,在理論上還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替代模式
【11】,一種是選擇模式
【12】。在我國司法實務中,替代模式和選擇模式基本上不被接受,故筆者在此不予贅述。
二、厘清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
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的處理規則,首先必須要從認識層面上厘清兩者的區別,筆者從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社會價值、賠償范圍這四方面進行比較。
(一)請求權基礎
在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情況下,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及相應的法律規范,工傷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的請求權,一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二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請求權基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且勞動者在用工、通勤時發生事故或者職業病。勞動者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保險機構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后者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的發生,侵權人實施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時,受害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等相關法律法規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歸責原則
前述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不同,請求權行使的法律規范也不同,一個依據的是《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
社會保險法雖然與商業保險有所區分,但社會保險法理賠也實行無過錯原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除非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只要發生工傷,勞動者就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即使工傷勞動者本人對該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也有權主張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而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反之,工傷勞動者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侵權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倘若工傷勞動者對損害之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則侵權第三人可以要求酌情減少作為加害人之損害賠償。
(三)社會價值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一種,屬于社會法領域,而侵權責任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私法領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13】明確規定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即維護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非常強的社會保障屬性。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分配正義為指導原則,其價值定位在于國家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由用人單位預先籌集,而國家根據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勞動者工傷的不利后果已事先轉移給用人單位,在借助保險精算技術的前提下,作為潛在加害者的用人單位全體的保障義務被平均化,以支付保險費的形式替代。工傷保險即是通過這種事先分配的手段來實現合理填補損害、維護工傷勞動者權益的價值?;诖?,工傷勞動者通過工傷保險途徑所獲得的經濟補償,一般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這種補償不是對勞動者全部損害的填補,因此有別于侵權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14】對侵權責任的立法目的闡述不如已經被廢止的《侵權責任法》第一條
【15】完整,后者明確侵權責任不僅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還強調了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是以矯正正義為指導原則,其價值定位在于填補受害人所遭受之損害,使之恢復侵害發生以前的狀態。
(四)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在賠償范圍上具有一定差異??傮w而言,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起工傷保險待遇更為寬泛。工傷保險待遇僅限于人身損害,侵權損害賠償除賠償人身損害外,還兼及精神損害賠償。本文以福建省廈門市為研究地區,對比研究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兩者在賠償項目上的差異。其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等,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如下:
三、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處理規則
工傷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具有不同的社會價值,兩者不能相互替代或者補充。故當兩者發生競合時,筆者認為應支持工傷勞動者獲得雙重賠付。
筆者認為,因第三人所導致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情形中,勞動者的損害可以分為抽象損害和具體損害。抽象損害是指工傷勞動者的生命和身體的損害,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故抽象損害屬于無法用金錢所衡量之損害。在我國的保險法實踐中,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保險受益人可以獲得雙重賠付。同樣的,工傷勞動者也是屬于生命或者身體受到損害,當工傷糾紛中出現了第三人侵權的情況,工傷勞動者也應該享受雙重賠付。具體損害是指能夠用金錢客觀衡量的損害或者支出,比如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物之損失等。學術界有“實支實付”型保險的說法,其保險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支出的費用。在部分發達國家,例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對這類“實支實付”型保險允許代位求償權的存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19】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在醫療費用的范圍內能夠對侵權的第三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目前,我國法律只對醫療費用進行了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對于停工留薪的工資(誤工費)、喪葬費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诖?,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法律實務中,工傷勞動者可以對除醫療費之外的其他項目主張雙重賠付。
工傷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支付能力與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關。在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與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與穩定之間應該尋求平衡,允許工傷勞動者在第三人侵權案件中獲得雙重賠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先行賠付,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允許工傷保險基金在某些項目上取得對第三人的追償權,體現了維護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所以,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在工傷勞動者實際支出的費用中(目前僅明確了醫療費用,對于喪葬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都沒有做出規定),允許工傷保險基金對實際支出的費用進行追償。
根據上文對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之間賠償項目的對比,筆者將其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工傷保險待遇所特有的賠償項目,如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檢查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第二類是侵權損害賠償所特有的項目,如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一類和第二類都是工傷保險中或者侵權損害賠償特有項目,不存在兩者性質相重復,勞動者應該同時獲得第一類和第二類的全部賠償。第三類是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性質重復的項目,可以細分為對抽象損害的賠償以及對具體損害的賠償。對抽象損害的賠償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對具體損害的賠償有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換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誤工費)。前者都是對傷殘或者死亡本身的賠償,因為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所以應該適用雙重賠付。后者是對事故發生后具體損失的賠償,無論是從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的角度,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角度,工傷勞動者都應該只能獲得其實際支出費用的賠償,而不能超過其實際支出,即不能獲得雙重賠付。
目前的法律規定,工傷勞動者在除醫療費之外的其他項目上可以獲得雙重賠付。筆者更傾向于從賠償項目的性質進行細分,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換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誤工費)不能進行雙重賠付,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應有權對第三人追償,如果某些項目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存在差額,工傷勞動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補足。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工傷勞動者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損害的全部賠償。
注釋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廢止)第二十八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十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2018)閩0206民初4586號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陳碧坤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7】(2014)碚法民初字第06945號龔正發與重慶桂溪聚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8】 (2020)閩01民終4899號
【9】(2016)粵05民特22號
【10】(2021)浙03民終1314號
【11】工傷勞動者只能選擇請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請求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
【12】工傷勞動者可以選擇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但兩者不可兼得,工傷勞動者只能擇一行使,從一而終。
【13】《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15】《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16】《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7】《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8】 《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工傷職工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發工資包括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未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受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全文參考文獻
【1】余冬生.工傷保險補償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競合問題研究[D].湖南科技大學,2020.
【2】姚珧.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競合研究[D].浙江大學, 2019.
【3】李云林.我國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適用問題研究[D].福州大學, 2017.
【4】王虎.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研究[D].山西大學,2020.
【5】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M].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