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以債權出資的方式包括以持有標的公司的債權出資的方式(即“債轉股”),也包括以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以下簡稱“第三人債權”)進行出資。債權作為重要的財產形式雖然可以依法轉讓、評估作價,但也存在實現環節的不可控制性,將導致公司資本充足率存在不確定性的問題。因此,是否能夠以債權作為出資的方式,實踐中在不同的法院及登記機關對此尚未達成統一的觀點。本文將基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以及國內資本市場實例、司法審判案例,對債權出資的風險予以分析和提示,也作為對公司法修訂草案的交流。
一、法律法規之變化
就在本月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剛發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依法以境內公司股權或者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該規定關于可出資債權的前半部分描述“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與此前的法律法規之精神較為接近,但仍稍顯籠統抽象,具體分析,第一項“權屬清楚”似乎是指債權應為出資人享有,但仍未言明對第三人債權能否轉為出資的“老問題”,第二項“權能完整”可以解讀為其上不存在權利負擔的較為典型單一債權,第三項“依法可以評估、轉讓”是為了解決債權的流通性和價值確定性,呼喚債權評估的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豐富。該規定后半部分“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應指公司章程并未作出相反的規定,而非必須章程事先有特別約定。
二、支持債權出資的案例
(1)支持債轉股的案例
【資本市場(富祥藥業300497)】
根據發行人富祥藥業提供資料,2002年發行人前身富祥醫藥成立,注冊資本80萬元,其中包建華出資40萬元,金微娜出資40萬元。2002年9月,富祥醫藥注冊資本由8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由股東對公司的220萬元債權轉為資本(其中包建華110萬元,金微娜110萬元)。根據立信會計出具《注冊資本實收復核報告》,最終認定包建華以對公司的110萬元債權出資有效,金微娜實際對公司享有的80萬元債權出資有效,剩余30萬元出資不實的部分已由現金補足。公司當時架構具體如下:
【資本市場(其他)】
從相關資訊網站的搜索結果,也可以看到債轉股增資并受讓股權的相關公告已經很常見,并且十分頻繁:
由此可見,在資本市場,公司股東以對標的公司享有的債權可合法轉為注冊資本,并已有大量的實踐。
【法院判例】
(2)支持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的案例
既往的司法觀點為:原則上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無效,但債權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已實現的出資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2014年7月1日出版的《公司案件審判指導》規定 :“關于以債權出資的問題,現有司法解釋的立場是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的,應當認定出資無效。但是,以依法可以轉讓的無記名公司債券出資的,或者用以出資的債權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實現的,應當認定出資有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3年頒布實施)第40條規定:“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為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以轉讓不受限制的非記名公司債券等債權性質的有價證券用作出資的,或用以出資的債權在一審庭審終結前已經實現的,應當認定為有效出資。”
但是在近年實踐中,卻不乏認定以第三人的債權出資有效的判例:
三、不支持債權出資的判例
(1)不支持債轉股的判例
(2)不支持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判例
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寶、法信等法律資源庫中對不支持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案例較少,本案例也只是因為存在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程序瑕疵,認定未經利害相關人同意,未來的租金債權不可以轉讓,所以以該債權出資無效,反而言之,若公司股東征得利害相關人的同意,未來的租金債權屬于可以轉讓的債權,以第三人債權出資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四、債權出資的注意事項小結
(1)可出資債權的類型
按照債權債務對象為標準來劃分,可出資的債權可以區分為: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和對第三人的債權。考慮到債務人不同而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之差異,縱觀法律法規的演變和商業實踐、司法判例的情形,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出資,其有效性和操作性得到較為較為廣泛的認可和實例支持;而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在有效性、成立條件上則始終存在較大的爭議,對第三人債權的出資制度,有待法律法規和實踐做法的進一步豐富和統一,通過達成共識、明晰標準以實現制度建設和利益平衡。
根據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的規定(已失效),按照債權應當達到相當程度穩定性和確定性的要求,可出資債權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一般合同之債;2、裁判文書確認的債權;3、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確認的債權。對于一般合同之債,還要求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真實、合法、清晰、沒有爭議或糾紛。
(2)債權出資的評估
鑒于債權出資的特殊性,為確認債權出資的真實性和債權的價值,一般而言,建議通過債權評估降低出資方和目標公司的風險,債權出資評估需核實的內容: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類型、發生時間、當事人、債權標的、合同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等;2、債權轉股權的形式合法性,包括債轉股協議、相關會議、增資、公司會計處理、變更登記程序以及特殊主體的其他要求。
(3)債權出資的時間
由于債權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如何認定債權的出資的完成態也值得注意。以下兩個時間節點可供參考選擇:1、債權讓與公司并完成轉移后;2、公司實際收到債務人的履行標的物后。前者保障了股東的投資權利、促進資本形式的多樣化,但債權實現的風險對公司資本確定和資本維持有所動搖,后者雖然強調了責任財產的充實以維護債權人利益,但存在將債權出資替換為債權標的物(額)出資、實際架空債權出資制度功能的問題。
結語
以上是基于公司法修訂草案將債權作為出資形式明確列舉引發的對于債權出資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和探討,存在的不確定性,有待公司法修訂草案的最終定稿,也不乏有紕漏或不完善之處,有待同仁交流指正,我們也希望伴隨新公司法的塵埃落定,有關債權出資的配套制度能緊隨其后,以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債權出資的法律法規。
感謝實習生林欣薇對本文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