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市場支配地位限于證據收集及學科交叉難以充分論證,法院可能不會對此進行支持,那當法院得出無法論證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時,還能否分析其可能具有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呢?
(一)可不可以?可以!
傳統意義上,如果無法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可以認定其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但是,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6批指導性案例之案例七十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案號:(2013)民三終字第4號】中,法院的生效裁判采用了更為靈活的方式,認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于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
(二)知網可能存在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筆者根據指導案例的精神繼續分析,認為知網存在四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在銷售論文及數據庫使用權銷售的不合理高價;
取得博碩論文的著作權是低價購買
取得學術期刊的論文時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限制“論文查重”的交易對象四方面存在法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雖然在趙德馨老先生起訴知網案后,知網對于向知識使用者出售博碩論文的售價已進行調整:碩士學位論文每本下載價格從15元下調至7.5元,下降50%;博士學位論文每本下載價格從25元下調至9.5元,下降62%。但其他刊物的價格并未調整??紤]到這部分用戶主要以大學生、研究生、教師為主。一次研究,閱讀的論文量越多,研究就能越深入。但越多意味著這部分查閱論文的成本越高,如此累加對研究者是否公平有待商榷。
至于知網出售數據庫使用的定價不合理,從中科院拒絕使用知網服務起的這一個月來的新聞想必各位都有了解,故不在贅述。
02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此處主要是指知網在獲取博碩論文作者的許可時支付的不合理的低價稿酬。
根據《關于向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領取學位論文稿酬的通告》中,知網以2008年為切割點,如果是2008年前,支付博士論文380元的稿酬,支付碩士論文230元的稿酬;如果是2008年后,支付博士論文500元的稿酬,支付碩士論文360元的稿酬。
但是,根據2014年11月起實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認為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應在每千字80-300元之間。通常一篇學術論文至少一萬字以上,哪怕以千字80元的價格也高于500元的定價。因此認為知網支付的對價不合理。
用這點金額的稿費買斷一個學者幾年的研究成果,是對學術的不尊重。
03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一、是在于知網獲得博碩論文作者許可的情形。
如前文所言,知網在獲取博碩論文作者的許可時支付的不合理的低價稿酬。不僅如此,稿酬的大部分并不以現金支付,而是以“CNKI網絡數據庫通用檢索閱讀卡”,一種只能在知網上使用的用于購買論文的購物券。
雖然,在我國先行法律下,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的個人所得,有明確規定的只有工資、加班費、高溫補貼三項,似乎知網用等面值的閱讀卡支付稿酬不算違法。但是,稿酬所得也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那對于這部分閱讀卡的價值怎么確定?
《通告》后文有一句:“現金稿酬”可以以三倍的面值兌換成“CNKI網絡數據庫通用檢索閱讀卡”。那是否可以認為,知網的閱讀卡的實際價值都應除以三?
這只是一方面,最主要的還是,如果作者不想要閱讀卡,只想要現金稿酬怎么辦?知網并未提出解決辦法。結合該《通告》的性質只是單方承諾行為,而不是雙方合意的合同來看。知網在獲取博碩論文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交易邏輯如下:
知網在未征得作者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作者論文發表在網絡平臺;
知網在平臺發布該《通告》,如果作者未見,便無法取得稿酬;
如果作者見到該《通告》,必須同意知網的單方承諾,將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知網,并必須同意獲取不合理的低價稿酬,并必須同意知網用閱讀卡代替現金支付大部分的稿酬。
以上種種皆是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什么在上述不合理的框架下,卻難有作者起訴或明確不授權知網呢?因為,不論是高校評級還是刊物收錄,知網收錄論文是必要的憑證。因此作者即使這部分的知識產權被侵犯了,但遠比論文沒被知網收錄帶來的弊端小。
第二、知網收錄期刊內論文取得的授權的情形。
從紙質時代進入數字時代,不少刊物順應學術數字化的趨勢加入了知網。但發展到現在,刊物出版方的授權并未嚴格簽訂授權合同,更多是在刊物上發表版權聲明。
根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做過調查,一般說法是:“本刊已許可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在中國知網及其系列數據庫產品中以數字化方式復制、匯編、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本刊全文。該社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并支付。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發表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我刊上述聲明。”
因此,如果作者不同意該聲明,認為刊方侵犯其知識產權。則刊方就陷入了兩難境地:對作者是侵權,對知網這類數據庫是違約。加上知網收購期刊論文時的報酬少之又少,上述皆是該交易下潛在的不合理條件;即便作者未見該聲明,也無法認為作者默許,因為這并未形成合同關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沒有相關的合同約定知網如何使用刊物內的論文,因此在文獻的瀏覽上,知網更多的做法是將論文從刊物拆開:我們可以從相關主題檢索論文,可以根據作者的名字檢索論文,因為更便捷,所以更不會用期刊進行檢索。
對期刊方而言,這無疑是在學術傳播上將其痕跡抹去。2021年,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學術期刊繁榮發展的意見》,但在這種現狀下,如果期刊連形象都沒有,何談繁榮呢?
04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此處主要是指知網不向個人用戶提供“查重”服務(全稱:學術不端檢測系統服務)。
根據知網在系統上的《系統公告》,知網寫明“鑒于學術不端檢測的嚴肅性,知網學術不端檢測系統一直僅向機構提供服務,且僅限于檢測本單位文獻。”
但不論是論文投稿,還是高校畢業論文,在最后都需要提交相應的查重檢測報告。作為國內擁有論文數量最大的數據庫,知網一不向個人用戶提供查重服務,二即便學生提交畢業論文,學院也僅有相應定額的指標可使用,三即便高校老師需要查重服務,也只能通過學校圖書館繳納費用才能進行查重。
如此造成的后果,是個人用戶或者學生,只能選擇知網以外的數據庫進行查重,但因為數據庫收錄的論文數量不同,查重結果也難以為信。一些高校或期刊為保證查重結果的準確性,要求必須提交知網查重的檢索報告。如此便難以讓在職研究者能發表論文,限制研究者的學術積極性;當然,在淘寶上也不乏有聲稱可以用“中國知網”的“查重”服務,但如此的灰色地帶反而容易造成學術研究者的心血泄露。
以上種種,與知網聲稱的所謂“學術不斷檢測的嚴肅性”孰輕孰重,想必各位心中自有定論。
這并非是正當理由。
知網的相關市場是“在中國大陸市場下,提供博碩士論文的數字出版、論文檢索、學術不端檢索服務的互聯網平臺服務市場”;
知網在其相關市場下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為驗證知網壟斷結論的合理性,分析了知網的四種行為,皆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因此,知網確實有壟斷。
后記
紙質時代發展到現在的數字化時代,知識的載體原本在紙質圖書上,公眾可從圖書館免費瀏覽借閱。
學術研究,是一種公共產品。不同于現在的知識付費,其本身是非營利性的——作者將自己的作品在刊物上發表,是為了增進知識的傳播,促進學術發展。所以研究者引用論文時,無需征得被引用方的授權,僅需標注來源即可。
而這樣的學術論文,在當下會被發表在知網。
知網的網址:
https://www.cnki.net/
其中CNKI的意思是中國國家知識基礎設施。它建設的本意通過建設一個互動的社會化知識網絡,使知識獲取方與知識創造方能在知識信息共享的過程進行直接交流。
既然學術資源是公共產品,那學術資源平臺自然也具備公共產品的屬性。將這個學術平臺命名成“基礎設施”,便是希望它將成為學術發展的基礎,它會保證并促進學術活動正常運行。
可現在呢?
數字化平臺在獲取了知識之后進行市場化運營,帶來的結果卻是高校無法負擔高額的學術研究成本,一般用戶甚至自己的論文的知識產權也在沒有看見的地方被侵犯。
那么,它還能自稱是基礎設施嗎?
不可否認,知網在建設之初確實為國內學術發展做出諸多貢獻,它讓知識不再束之高閣,而是像水電一樣走入千家萬戶,滋潤我們的學生時代和學術發展。
但如果水電的使用肆意漲價,它又終將阻卻人民的幸福生活。為了阻止這樣的未來,需要反壟斷,這便是意義所在。
本文本為知識產權日撰寫。雖然,反壟斷并不算知識產權的話題。但是,如果知識產權因為壟斷行為而使得知識不再更具傳播性,更具交流性,那是否應當剖析那可能壓倒社會知識研究的最后一棵稻草呢?
然因筆者水平有限,修改一個月有余直到今日分析也仍顯粗淺。還望各位多多指正。
令人欣喜的是,自撰文起,這舊日的弊病能在這一個月來被市場監督總局、中紀委、監委接連密切關注。挺好的。云開霧散終有時,守得清心待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