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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天衡觀點 | 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清償順序的法律研究

2022-07-29 11:57:45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6月11日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茸城公司應當向沙港公司支付貨款以及相應利息損失。275號案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因未查實茸城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終結執行。茸城公司被注銷后,沙港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松江區人民法院裁定恢復執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東開天公司及七名自然人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向沙港公司承擔責任,扣劃到開天公司和四名自然人股東款項共計696505.68元(包括開天公司出資不足的45萬元)。
 
#2012年7月18日
 
該院分別立案受理由開天公司提起的兩個訴訟:(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號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號案,開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八名股東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對茸城公司欠付開天公司借款以及相應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兩案判決生效后均進入執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
 
沙港公司收到松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被執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東執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將上述三案合并,確定執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發還三案訴訟費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繼續執行到款項再行分配處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交《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書》,認為開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資不到位而被扣劃的款項參與分配,且對分配方案未將逾期付款雙倍利息納入執行標的不予認可,開天公司對沙港公司上述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區人民法院將此函告沙港公司。
 
#2013年4月27日
 
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
 
實務中,股東往往先認繳出資,在注冊資本實繳完畢前,通常向公司提供借款。首先,這一方面可以滿足公司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在公司不景氣時,股東又可以作為債權人優先受償,降低了公司對外部債權人的保障。其次,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來判斷對公司的出資是股權還是債權,在公司盈利時分享利潤,在公司虧損時主張債權,這更加劇了外部債權人的風險。更有甚者,股東可能利用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實施不正當行為,使股東債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受到懷疑。
 
在外部債權人明顯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下,如果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固守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平等受償,可能導致個案不公。如何通過立法以及司法實踐處理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成了亟需解決的實務難題。
 
二、我國法律法規對股東債權和外部債權并存情況下其清償順序尚未明確規定
 
在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中(以下簡稱“沙港案”),當事人對執行分配方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出資不實的股東因向公司外部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的股東責任并被扣劃款項后,能否以其對于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就上述款項進行平等分配?我國法院一般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那么是否存在例外?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深圳經濟特區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經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5月6日通過并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渡钲诮洕貐^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股東對國有獨資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不得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但《深圳經濟特區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已經失效。

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蛾P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規定:“控制公司濫用從屬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享有抵銷權;從屬公司破產清算時,控制公司不享有別除權或者優先權,其債權分配順序次于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最終并未出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人民司法》第 15 期中刊載了《〈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該文認為:“法院在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時,不能簡單等同于一般單一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 對于明顯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以通過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和關聯債權衡平居次制度,平衡關聯企業破產時各方利益的沖突。”但該文僅僅是司法觀點,該司法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并未被廣泛采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曾有類似于衡平居次原則的規定,但最終并未出臺。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規定:“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該規定實質上明確了股東債權不得與繳納出資債務等相抵銷,突破債權形式平等;但很遺憾的是未對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規定。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因此,我國僅僅在破產程序的相關規定中對于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略有提及,如股東債權不得與繳納出資債務等相抵銷,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但并未對股東債權是否劣后外部債權清償以及如何認定股東不正當行為、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債權等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非破產程序的相關規定中,對于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更是找不到任何明確的規定。因此,關于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我國法律法規尚未確規定。
 
三、深石原則的引入
 
在前述“沙港案”中,當事人對執行分配方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出資不實股東因向公司外部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的股東責任并被扣劃款項后,能否以其對于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就上述款項進行平等分配?對此,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在審理中,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45萬元應首先補足茸城公司責任資產向作為公司外部的債權人沙港公司進行清償。開天公司以其對茸城公司也享有債權要求參與其自身被扣劃款項的分配,對公司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也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相悖。因此,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696505.68元執行款中的45萬元應先由沙港公司受償,余款再按比例進行分配。松江區人民法院實質上借鑒了美國歷史上“深石案”所確立的“深石原則”,首次確認出資不實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劣后于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受償順位。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認可了出資不實的股東劣后于其他債權人清償的做法,并將“沙港案”作為典型案例公布。
 
(一)深石原則的含義和適用條件
 
01 深石原則的含義
 
深石原則又稱衡平居次原則(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指在具有控制與從屬關系之關聯企業中,為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從屬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等程序中,根據控制股東是否存在不公正行為,決定其債權應否劣后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原則。
 
深石原則是美國法院在審理泰勒訴標準電氣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訴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時創立的,主要用于處理子公司破產程序中母公司債權的受償問題。
 
美國法院在審理泰勒訴標準電氣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訴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時,認為在該案中,股東的不公正行為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標準電氣石油公司是深石石油公司的控制股東,其利用控制地位與深石石油公司達成一系列不公正的交易:深石石油公司向標準電氣石油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支付了畸高的管理費用和租金;深石石油公司在無力支付的情況下仍然宣布發放股利;深石石油公司對標準電氣石油公司大量負債,標準電氣石油公司對兩者的往來賬戶收取高額利息。此外,深石石油公司還存在資本顯著不足的事實。
 
深石石油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美國法院判令標準電氣石油公司在往來賬戶中的債權劣后于深石石油公司其他外部債權人受償,由此確立了深石原則。
 
02 深石原則的適用條件
 
深石原則由美國破產法第510條(c)[10] 予以明確規定,隨著案件審理的深入,美國法院又在司法實踐中梳理出適用深石原則的三個條件:第一,股東債權與普通債權并存;第二,股東實施了不公正的行為有損普通債權;第三,適用深石原則絕對不能違反破產法典的規定。【1】
 
根據深石原則,在公司破產或重整的場合下,股東債權能否與公司其他債權人一樣平等受償,或劣后受償,或完全否認,取決于股東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公平原則:
 
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權行使,違反了受任人之誠信義務;
 
母公司無視子公司獨立人格而違反公司法規范性之規定;
 
資產混同或不當流動?!?】
 
(二)“深石案”與“沙港案”的比較分析
 
“深石案”中,美國法院認為若將股東債權與普通債權一視同仁可能造成不公平時,利用深石原則來裁判股東債權劣后清償,依據的是衡平原則。因股東身兼內部人身份,相較于普通債權人,股東存在利用其有利地位,損害外部債權人合法權益,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法院從衡平原則出發,判決該行為所涉股東債權應劣后清償。若該行為系全面性的,或與其他股東債權不能分離的,就股東全部債權都劣后清償。無論是股東債權人“不公正行為”的認定,還是內部債權人與外部債權人的區分,還是債權清償劣后結果的確定,美國法院都源于衡平原則。衡平原則是指法官根據自己對理性、良心的理解作出,不受程式令狀與先例的束縛,有選擇地適用法律,調整社會沖突,對社會整體利益實現有效保護?!?】
 
而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從法律安定性出發,被期望從一般公式化的法律前提中演繹出案件的判決,并無衡平原則的普遍適用。“沙港案”確定股東債權劣后清償,相較于“深石案”,更多是源于法官樸素的法感。松江區人民法院裁判理由中先說“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的45萬元應首先補足茸城公司資產向作為公司外部債權人的沙港公司進行清償”,接著又說“其行為也與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原則相悖,即開天公司作為茸城公司股東要求參與公司資產分配,對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開天公司應繳出資由外部債權人先行受償,其他股東應繳出資按所有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這也是一種衡平原則的體現。但在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對法官進行“衡平”授權實然法的背景下,同為公司債權,僅僅因為股東身份就要劣后清償是缺乏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的?!?】
 
因此,我們有必要接著探討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股東債權和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探尋規制股東不公正行為和保護外部債權人利益,解決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清償順序問題的路徑。
 
四、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清償順序問題的處理方式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平等受償,但也存在例外,理論界和實務界已經嘗試將“深石原則”引入我國公司破產程序中,用于處理公司破產程序中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出現了股東債權劣后外部債權清償的情形,突破了債權形式平等。
 
(一)破產程序中,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01 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以下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綜合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可以總結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和稅收債權〉普通債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并未對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雖然理論界和實務界已經嘗試將“深石原則”引入我國公司破產程序中,用于處理公司破產程序中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人清償順序問題。但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適用“深石原則”還是比較審慎的,不會輕易引入“深石原則”處理股東債權與公司其他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對股東債權進行劣后清償處理。若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法院一般根據“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將股東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外部債權平等受償。
 
02 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時,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在2008 年的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上訴案中,該案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在不違反立法目的和法律規定的原則下,認定四川長虹的紅利分配請求權為破產債權,并應在普通破產債權得到破產清償后進行清償,體現了公平公正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認定是妥當的。”【5】
 
在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與酒鬼酒河南有限責任公司、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銷售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延津縣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322號)中,延津縣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股東債權進行重點審查,要確保股東沒有利用借款來規避出資義務,或者沒有其他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從酒鬼酒河南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投資規模來看,該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實際上無法滿足該公司的基本運營。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的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充實公司自有資本,而是向公司提供借貸,從而使內部風險外部化,且基于股東對公司借貸的不公開化,其對公司外部債權人顯然不利。更重要的是,本案案涉借款合同簽訂及案涉借款逾期后,甚至是在另一股東新鄉市新平川釀酒廠將自己對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他人時,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向作為上述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即也曾是公司股東之一的新鄉市新平川釀酒廠主張連帶擔保責任,而是將公司未還借款及利息共計22933479.46元申報為破產債權,要求在破產程序中進行清償。如將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權確認為普通債權從而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并清償,顯然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延津縣人民法院認定破產管理人將股東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破產債權認確認為劣后債權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精神。
 
因此,若公司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在破產程序中,結合股東債權的性質、正當性、危害性、產生的時間、原因、用途等方面以及股東的不正當行為是否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處理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時,筆者認為法院應當引入深石原則,對股東債權作劣后清償處理。
 
(二)非破產程序中,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雖然“深石原則”主要是在公司破產或重整的場合下,用于處理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受償問題,但借鑒了“深石原則”,首次確認出資不實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劣后于公司外部債權受償的“沙港案”就是一起執行案件,而非破產案件。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沙港案”作為典型案例公布,認可了出資不實的股東劣后于其他債權人清償的做法。可見,“深石原則”在非破產程序的案件中也有所適用。
 
01 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法院應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應當審慎適用“深石原則”,不能輕易適用“深石原則”,如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執復字第00159號(2017年判決)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為民認為悅達公司是嘉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根據衡平居次原則和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則,公司的資產應當首先清償非股東的借款,悅達公司作為嘉豐公司股東所查封的房產應為陳為民所申請執行案件查封的財產,拍賣所得應當優先償還陳為民的債務這一理由并無法律依據。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陳為民對嘉豐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和悅達公司對嘉豐公司所享有的債權應當均是平等的。”
 
 
雖然“深石原則”在非破產程序的案件中也有所適用,但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而非判例法國家,注重法律的穩定性,并無衡平理念的普遍適用。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若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法院應當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將股東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外部債權平等受償。
 
02 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時,股東債權如何處理
 
若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仍然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將股東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外部債權平等受償,將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筆者認為,這時候法院應當審慎地引入“深石原則”處理股東債權與公司其他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將股東債權劣后于外部債權清償,突破債權的形式平等。
 
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7執異117號案件中,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出資不實的股東代替公司償還借款,實質享有對公司的債權,該債權應居次受償。在該案中,據已查明的事實,永勝公司的注冊資金明顯不實。第三人福城公司、清琛公司主張通過代替被執行人永勝公司償債的形式履行了補足出資義務,但其未能提供驗資機構出具的證明,又沒有經過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其次,即使第三人福城公司、清琛公司為被執行人永勝公司償還借款的事實存在,其實質是股東對被執行人永勝公司享有債權,如果允許股東的出資義務和其債權相抵銷,等于賦予股東債權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的地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在我國法律法規對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并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也并不一致的情況下,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法院應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和“債權平等”的原則,不能輕易適用“深石原則”。只有當公司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控制權、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企圖逃避債務,損害外部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不公正行為時,法院才應當審慎地引入“深石原則”對股東債權作劣后清償的處理。
 
結語
 
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未對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并存情況下其受償順位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無法解決如何保護公司外部債權人以及規制股東不公正行為的問題,構成法律漏洞,在資本管制弱化的背景下,該法律漏洞亟待填補。鑒于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而非判例法國家,注重法律的穩定性,法院判例并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通過制定法律及修訂法律的形式,對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司法機關應及時啟動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程序,在司法解釋中對股東債權劣后于外部債權受償的情形予以類型化,基本的類型應當包括公司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資本顯著不足;股東以向公司提供借款替代對公司的出資;股東濫用控制權利,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顯失公平而產生的股東債權;股東濫用控制權利,通過讓公司為自身債權提供擔保、操縱公司對債務的清償時點等不公正行為使股東債權獲得相對于外部債權的不公正優勢;等等。這才能較好地規制股東不公正行為和保護外部債權人利益,解決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
 
注釋和參考文獻
 
【1】參考書目(論文):陳克:《關于股東債權劣后清償規則的思考-就沙港案法律漏洞填補視角展開(上)》,《法律適用》,2018年第5期。
 
【2】注釋(論著):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292頁。
 
【3】參考書目(論文):陳克:《關于股東債權劣后清償規則的思考-就沙港案法律漏洞填補視角展開(上)》,《法律適用》,2018年第5期。
 
【4】參考書目(論文):陳克:《關于股東債權劣后清償規則的思考-就沙港案法律漏洞填補視角展開(上)》,《法律適用》,2018年第5期。
 
【5】參考書目(論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編:《審判前沿:新類型案件審判實務》 ( 總第46 集) ,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44 -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