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3 11:04:59
一、大數據報告數據來源
時間:2017年1月1日 — 2019年2月14日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民事
區域:福建省內判決
案件數量:1019件
數據采集時間:2019年2月14日
二、整體情況分析
本次檢索獲取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福建省內,銀行為一方當事人,夫妻雙方共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透支信用卡案件,共1019篇裁判文書。
(一)案由分布

從上面的案由分類情況可以看到,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有1008件,其中銀行卡糾紛類案件數量達890件,占比高達88.3%,其次是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 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得出民事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其中一審案件有998件,占比約97.9%;二審案件有19件,占比約1.86%;再審案件有2件,占比約0.2%。并能夠推算出一審上訴率約為2%。說明此類案件大多案情并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爭議較小,98%的案件在一審階段便能結案。
(三)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961件,占比為94%;全部駁回的有48件,占比為6%。信用卡透支類案爭議中,往往是銀行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證據事實比較充分、明確,法院支持原告方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改判的有8件,占比為42%;維持原判的有7件,占比為37%;發回重審的有4件,占比為21%。可見法院在處理相似案件時裁量因素較為統一,不同法院的裁判差異不會太大。
(四)標的額可視化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987件,占比約98.9%;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0件,占比約1%;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1件,占比約0.1%。
三、實務分析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生效,筆者以該時間節點為分界點,選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該類型案件共477件,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4日范圍內的因為一方信用卡透支引發夫妻共債爭議的案件共542件,針對在該時間節點前后法院對透支信用卡之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支持率(下稱“共債支持率”)、裁量因素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的異同進行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一)共債支持率與被告缺席率
1. 共債支持率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法院支持透支信用卡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數量共453個,約占比95%,不支持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共24個,約占比5%;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法院支持透支信用卡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數量共411個,約占比76%,不支持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共131個,約占比24%。
2.被告缺席率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被告缺席案件數量高達451件,缺席率95%,被告一方或雙方出庭的案件數量僅26件,出庭率5%。

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被告缺席案件數量高達522件,缺席率96%,被告一方或雙方出庭的案件數量僅20件,出庭率4%。
結合以上三個圖表可知共債支持率與被告缺席率大致呈正相關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月18日前,被告缺席案件與支持共債案件分別為451件、453件;2018年1月18日后,告缺席案件與支持共債案件分別為522件、411件。可見,2018年1月18日后,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降低了缺席審判案件中共債的支持率。
(二)裁量因素及舉證責任分配
| 時間段 | 主要裁量因素 | 案件占比 | 舉證責任分配 | |
| 2017/1/1-2018/1/17 |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100% | 原告 | |
| 2、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 7% | 被告 | ||
| 3、能否證明屬于個人債務、是否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情形 | 23% | 被告 | ||
| 2018/1/18-2019/2/14 |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100% | 原告 | |
| 2、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 100% | 原告 | ||
| 3、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11% | 被告 |
(三)案例分析
從前述部分可以看出,2018年1月18日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后,就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有了重大變化,從原來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到側重于保護持卡人配偶的利益,但為何在司法實務中,仍有高達76%的共債支持率呢?實務審判情況如何?
1.常見情形之一:持卡人配偶簽署共同還款約定書/聲明/承諾書。這是典型的共債共簽,法院大部分會判決持卡人配偶共同還款。
【裁判要旨】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為另一方開辦信用卡時簽署共同還款約定書,表明其愿意為持卡人的該項信用卡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的,債權人請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5日,黃某某向工行廈門市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工銀信用卡。
2014年8月29日,工行廈門市分行與黃某某簽訂《信用卡購車分期還款暨抵押合同》,約定黃某某向工行廈門市分行申請辦理牡丹購車專用信用卡,用于透支支付部分購車款。
2014年9月3日黃某某消費支出57000元,2014年8月29日,黃某某依約以所購汽車為購車貸款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之后,黃某某未如期償還透支款。
邱某某與黃某某系夫妻關系,邱某某在《信用卡購車分期還款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處簽字,并于2014年8月15日向工行廈門市分行出具《聲明》,聲明同意抵押人以此次所購車輛為抵押物為借款申請人向工行廈門市分行申請個人貸款作抵押擔保,并承諾與抵押人共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黃某某逾期還款,2018年2月2日,工行廈門市分行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觀點】
邱某某與黃某某系夫妻關系,案涉欠款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應屬夫妻共同債務,邱某某出具《聲明》,聲明愿意對黃某某牡丹購車專用信用卡項下的債務共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故工行廈門市分行要求邱某某對黃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與黃某某、邱某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閩0203民初2675號
2.常見情形之二:持卡人配偶向銀行簽署征信(查詢)授權書、持卡人配偶在持卡人信用卡申請表上簽字、持卡人配偶在持卡人申請辦理信用卡的告知書回單上簽字等。雖然持卡人配偶沒有明確的共同還款意思表示,但法院會根據這些證據推定持卡人配偶有共同借債之意,且應對持卡人的信用卡之債知情,判決持卡人配偶共同還款。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在個人征信授權書授權人處簽字,具有共同舉債意愿,且信用卡債務系用于家庭住房裝修和家庭生活消費,因此持卡人透支信用卡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要求授信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湯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建行云霄支行申請辦理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
2016年1月10日,湯某某憑該卡向建行云霄支行申請裝修分期業務,2016年3月3日、4月7日,湯某某持上述公務卡分2次刷卡使用,每次100,000元,合計200,000元,并均申請了48期的裝修分期業務。自2017年3月2日起,湯某某未按期及時足額償還上述信用卡分期欠款。
同時,湯某某還持該卡于多處進行10筆透支消費,合計20,039.5元。截至2017年12月7日,湯某某尚欠建行云霄支行透支消費本金9,893.49元、逾期利息1,151.14元、滯納金2,467.34元未還。
湯某某與湯某清系夫妻關系,上述信用卡債務系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
2018年1月22日,建行云霄支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觀點】
該龍卡信用卡雖是以湯某某個人名義辦理,但湯某清也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出具了其個人征信客戶授權書,證明湯某清對信用卡消費及還貸情況均知情,同時湯某某持信用卡辦理裝修分期付款業務系用于家庭住房裝修,也持信用卡進行家庭生活消費,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要求湯某某、湯某清立即共同償還211,083.39元的信用卡之債,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與湯某某、湯某清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閩0622民初273號
參考案例:林某某、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閩0322民初1764號
參考案例:王某、黃某某等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閩0304民初3865號
3、常見情形之三:銀行提供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費賬單,想以信用卡的消費項目證明該透支信用卡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如果銀行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銀行將面臨舉證不能的后果,即其關于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訴訟請求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裁判要旨】
若銀行僅出示持卡人的信用卡賬單,卻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簡介】
肖某某、陳某金于2008年1月3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12月17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012年12月27日,肖某某(乙方)向郵儲銀行荔城支行(甲方)申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2013年2月6日,肖某某取得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該卡進行消費,但自2015年12月21日起,肖某某所持信用卡開始逾期還款,致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肖某某信用卡于2015年12月21日開始逾期,之前的交易記錄顯示“建材批發”、“其他批發商”系其主要消費內容,僅憑該些內容無法證實肖某某刷卡消費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故郵儲銀行荔城支行訴求陳某金共同償還,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郵儲銀行荔城支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觀點】
郵儲銀行荔城支行雖舉證證明本案債務產生于肖某某和陳某金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債務主要為“建材批發”產生,郵儲銀行荔城支行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肖某某和陳某金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來源:(2018)閩03民終1385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區支行、肖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
四、實務經驗總結及建議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生效后,透支信用卡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支持率較該解釋生效前有所下滑,但如果持卡人配偶提供了相關資料給銀行,不管是否有明確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銀行為防范風險,今后很可能會加強管理,要求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配偶要配合簽署相關資料,特別是涉及到額度較高的信用卡。對于持卡人配偶來說,一定要在了解持卡人申領信用卡的額度、目的、可能用途、財務狀況、自己的承擔能力等因素后,謹慎提供相關資料,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負擔。
五、法條參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