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準備結婚的新人來說,面對高居不下的房價非常無奈的事情是有愛情、沒愛巢。而對于感情破裂、不得不勞燕分飛的人來說,最悲哀的事情可能就是愛沒了,房子也沒了。房產因其經濟價值巨大,且通常房產取得過程中出資、贈予、房改房、房產登記等情況錯綜復雜,離婚案件中的房產分割常常存在多種可能。這種不確定性給人們帶來的巨大不安全感,是現今很多人只要一提到婚房、房產分割、婚前買房等問題就異常敏感。天衡律師就實際中幾種常見的情形,提煉總結離婚案件幾類房產分割的一般規律,并簡要解析其內在法理,幫助大家理解和認識離婚過程中房產分割問題。
(一)雙方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不論出資比例如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若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的,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因此,一方或雙方購買的房產雖然是雙方同居期間購買,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分割。
另外,要提示的是,婚前同居期間雙方出資所購房產,在同居結束時按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1、假設男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女方,則需要看實踐中男女雙方對自己出資購房這一事實的證明情況,來認定該房產是屬于女方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假設男方婚前出資購房同時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產作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婚后是否變更登記在二人名下。若夫妻在婚后參與共同還貸,男方應當將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折價的一半作為補償款支付給女方。
解析:婚姻法解釋從房產購置資金的來源,認定不動產的權屬。雖然實踐中常見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但是還貸行為有別于購房行為,婚前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償還的貸款部分作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存在以下例外情況的,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并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①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占比例遠遠高出婚前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所占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貸款的;②如果婚前購房的一方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而另一方有此能力,則為避免涉案房屋被銀行行使抵押權,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權并按照司法解釋承擔相應義務的。
3、一方婚前全款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
現實中極為常見由于房價過高婚姻中的二人無力承擔,一方或雙方父母慷慨解囊資助購房的情況。雖然不變的是父母的愛與資助,但出資的法律性質和房產歸屬卻存在不同。
1、送房子: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或出全部購房首付款,并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視為父母贈予房產給自己的子女。(解析:《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如果婚后雙方共同參與還貸的,房產所有方應當將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折價的一半作為補償款支付給對方。
2、按份送房子:雙方父母按份出資湊齊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視作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該房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解析:《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3、送房子給雙方: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該房產視作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予,在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4、送錢給雙方:一方或雙方父母資助部分首付款或按揭款的,視為父母對夫妻共同的金錢贈予,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解析:《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例外即送錢給一方,比如:①父母明確表示出資部分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則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父母對各自子女贈與的部分為其子女個人財產。②在分居期間,一方父母為子女資助的部分購房款,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解析: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及《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立法精神判斷,在夫妻分居期間,父母贈予的錢款應當被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二)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所購得的房產,一般不論各自出資多少,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都屬于例外情況,比如一方私自借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借款由其父母償還的,一般該房產視為其父母對其一方的贈予。
以上便是離婚案件房產分割糾紛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和一般分割規律,其他更為復雜的、具體的情況歡迎與天衡律師咨詢和討論。也愿世間終得兩全法,不傷感情不傷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