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9 17:59:54

編者按:當企業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企業是否可以隨意轉讓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若可以,應當注意什么事項?筆者以親自辦理的案件為研究對象,擇取某人民法院的判決觀點,反觀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需如何操作股權轉讓,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最終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案情概要及訴訟結果
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并于同日指定A公司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負責依法開展破產重整工作。
管理人開展重整工作中發現,A公司與B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簽訂一份《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以工商注冊登記時的注冊資本金2688萬元轉讓給B公司,B公司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股權;B公司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上述合同簽訂之后,在B公司未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雙方于2015年11月6日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將A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變更登記在B公司名下,嚴重損害了廣大債權人的利益。同時管理人還發現,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D。
基于此,管理人指派團隊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以A公司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之訴,請求確認A公司與B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人民法院全部支持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的本案訴求,即人民法院最終確認A公司與B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的主要觀點
經反復、細致分析后,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A公司已經背負巨額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A公司的任何財產處置行為都應以不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為前提。
(二)從《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角度論證分析,《股權轉讓合同》均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
1.從《合同法》角度而言,A公司與B公司惡意串通,將涉案股權無償轉讓至B公司名下,導致A公司巨額資產流失,嚴重損害了A公司廣大債權人的利益,雙方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具體為:(1)A公司與B公司在涉案股權未經相關會計事務所評估報告作價的情況下即按照工商注冊資本金2688萬元確定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2)A公司在自身未獲得任何利益的情況下就將涉案股權無償轉讓,涉案股權的轉讓明顯屬于不正常交易。(3)本案股權轉讓前后,D同時是A公司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該事實進一步印證A公司與B公司系惡意串通非法轉移A公司資產。
2.從《破產法》角度而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系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依據《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3.從《公司法》角度而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違反《公司法》關于股東禁止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因此,《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法院觀點
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在簽訂《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過程中,A公司與B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明知A公司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未經相關會計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作價,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將A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轉讓給B公司,且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沒有對價支付股權轉讓款,屬于惡意串通,損害A公司利益,造成A公司財產不當減少,因此,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應為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B公司應當將其持有C公司100%股權返還A公司,因此,管理人團隊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和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
五、結語
企業如何處置自身的財產,系企業自身的經營行為,如果企業處置自身財產,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那么黃文龍律師、王桂華律師認為,企業可以依法自主處置自身的財產。
但是,若企業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那么企業的任何財產處置行為都應以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就本案而言,雖然A公司與B公司簽訂《C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時,A公司尚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但因簽訂該股權轉讓合同時,A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時A公司的任何財產處置行為都應以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由于A公司與B公司簽訂該股權轉讓合同,主觀上惡意串通,造成A公司資產不當減少,損害了廣大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該股權轉讓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假設A公司與B公司簽訂該股權轉讓合同,主觀上不存在惡意串通,股權對價經依法評估,B公司亦有支付對價,則可被認定為正常的股權交易行為,即該股權轉讓合同可被確認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