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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黨內法規視角(七)| 紀法銜接語境下的招標投標合規

2019-10-08 11:28:00

  
 
所謂紀法銜接,就是指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處分條例》”)一大亮點,就是在第四章專章設置紀法銜接條款,集中體現了黨中央此次修訂條例堅持的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比法嚴的指導思想。這一變化,對紀法銜接、紀法貫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結合招標投標合規工作,對紀法銜接的理解略作闡釋。
 
一、以《紀律處分條例》為綱,重構招標投標合規體系

須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重構,不是推翻原有的規則體系,另起爐灶,重新建立一套新規則。對招標投標合規體系的重構,是認識上的重構,是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在充分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上,以之為綱,對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則進行梳理,依照具體情形所適用的黨紀規定,加以理解。

眾所周知,法律意義上的招標投標規則體系是由《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基礎,加上國家發改委及國家七部委聯合頒布的部門規章、各省市頒布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各地招標監管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的龐大體系。在不同崗位從事招標投標實務工作的黨員,從各自工作實際出發,對招標投標合規體系有不同的認知:有的按政府采購、國有企業采購和非國有企業采購進行劃分;有的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物資招標進行劃分;有的按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清標與簽約等不同環節劃分。

以《紀律處分條例》為綱,來認識招標投標合規體系,涉及兩個重要的方面:

1、根據適用對象,分為適用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規則和普通黨員的規則。

《紀律處分條例》適用于全體黨員。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既是高懸的戒尺,鞭策黨員在各自工作領域遵紀守法,也是黨員努力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掌握法律法規的動力。

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對黨員領導干部,規范的重點在于違法插手和干預招標投標。黨員領導干部領導作為時代發展的領軍人物,擔負著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在工作中嚴格按程序、按規矩辦事,堅守底線,尤為重要。

《紀律處分條例》中有大量規定,是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特別是第126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規定中關于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與招標投標密切相關。另外,中紀委《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中紀委《解釋》”)更是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遵守紀律的專門規定。

2、根據紀律處分適用情形,分為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的犯罪、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而接受紀律處分,涉及紀律處分與刑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違規處理等多種責任形態的銜接。所以,有學者認為“《紀律處分條例》還在實踐層面工作機制上,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作用,加強紀檢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信息互通、行為界定等方面的協調配合,把執紀執法貫通起來,努力實現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無縫對接。”[1]

這種重構的意義在于,能讓從事招標投標具體工作的黨員自覺地用黨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自覺學習、遵守黨內法規,將遵紀守法的意識內化,并意識到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將被課以法律和紀律的雙重責任。也有的學者從黨內法規角度主張依規治黨之“規”外延擴大到國家規范和社會規范的角度來認識這個問題。[2]

所有這些,都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熟悉刑法和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企業相關制度中關于招標投標的規范。否則,準確適用紀律處分無從談起。
 
二、紀法關系轉變的影響

在招標投標領域,除了《紀律處分條例》外,較為詳細的規定是2004年的《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下稱“《處理規定》”)。該處理規定是由中紀委聯合監察部發布的。這就是所謂“混合性黨規”。

“混合性黨規必須自我設限,保持謙抑性品格”[3]。此后,黨和國家在招標投標在定規立制方面傾向于“紀法分開”,紀律范疇事項由紀律監察部門依照紀律處理,法律范疇事項由行政和司法部門依照法律處理。像《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要依法辦案,嚴格區分違反黨紀政紀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各司其職……”所以,2010年《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由中紀委印發的。

就招標領域來說,2000年施行的《招標投標法》第七條,只是簡單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在此基礎上,2012年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規定更為詳細:
1、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6、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但是,紀法分開的重點在于黨內法規的修訂上同國家法律區分,避免紀法混淆。但是,我們在理解和執行上又必須注意紀法銜接。否則,會給執行和理解造成混亂,隨之而來,這會產生了監督力量分散、機構和職能疊床架屋、效率低下等問題。

在招標投標監管的實踐中,紀律監察部門同行政、司法部門密切銜接,其實由來已久。在2003年中紀委確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分解任務時,建設部主抓“領導干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規定”落實的工作任務,調研和最后出臺文件也是由中央紀委四室、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協作完成。在地方上也是如此。比如湖北省紀委2007年專門發布《關于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比如同年福建省也是由省紀委聯合省公安廳、省監察廳聯合發出《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像許多串通投標的窩案、大案,如萍鄉市查處2億元的串通投標案,就是起于群眾向紀檢監察部門具備萍鄉市工程技術學院主干道路施工項目串通投標,接著紀檢監察部門牽頭成立“7.22”專案組,涉及21個項目、一百多家投標人參與的窩案才得以水落石出。[4]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制定《關于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紀委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隨著《監察法》出臺和《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紀法銜接條款的修改、嚴密,紀法銜接已形成一套穩定適用的制度。
 
三、紀法銜接對招標投標合規的要求

紀法分開向紀法銜接的轉變,也對招標投標合規與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紀法銜接主要規定于《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所以結合具體條文,筆者參考學者的分類[5],做一簡單分析:

1、紀在法先

《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這就對紀檢監察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對違紀事實、證據、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規避招標為例,核心問題包括:(1)涉案項目是否屬于強招項目;(2)是否屬于特殊工程;(3)是否存在名實不符等幾個重要問題,都涉及招標投標具體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只有準確把握條文規定,才能在檢查工作找準關鍵性指標,精準辦案、少走彎路,縮短了審核和結案時間,提升案件質量。如果紀律處分階段未能準確適用法律,將給后續的政務處分和司法裁判造成一定障礙。

2、紀在法后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對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政府處分、行政處罰等其他處理后,如何執紀作出規定。

該條強調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和其他組織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但是,考慮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有辦錯案的情況,強調黨組織要對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這體現了黨組織的監督作用。這同樣要求相關人員熟練掌握相關規定。以串通投標為例,實踐中就串通投標是否適用于非強招項目、串通投標外在表現形式,有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往往把握出現偏差,就需要黨組織獨立地對其認定的事實作出判斷。
 
總之,紀法銜接、直至紀法貫通,要求從事實踐工作的同志將黨內法規與招標投標的法律及其他規范融合為一個整體,精準把握,才能推動市場規范有序,將招標投標本身所蘊含的公正、公平、公開等價值充分發揮。


[1]劉煥明:《堅持紀在法前,推動紀法銜接》,載于《紅旗文稿》2016年第24期,第17頁。
[2] 劉長秋:《依規治黨之“規”外延研究——兼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應堅持的三大思維》,載于《理論與改革》2019年第1期,第123頁
[3] 歐愛民:《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11月版,第190頁。
[4]吳齊強:《江西萍鄉查處2億招投標大案 多名官員被追責》,《人民日報》2011年02月14日
[5] 李曉麗:《“紀法銜接”的辨析與保障》,《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2016年第6期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