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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雙11特刊:電商法解讀(一)| 微商、代購要“黃”了?

2019-10-29 15:11:00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網購已經成為眾多消費者購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別是每年的雙十一、618購物狂歡活動,更是成功激發起國民的網購欲望。據官方統計,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已經躍居全球第一。

今年,淘寶的雙十一活動又一次臨近,電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神經再次被觸動,購物狂歡的派對即將開啟。為提高消費者和電商經營者的網購法律意識,我們特發布《電商法解讀》系列特刊文章,希望能對廣大消費者和電商經營者有所幫助。

本期為特刊第一期:微商、代購要“黃”了?

微商是指通過微信、微博等網絡渠道,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商家。代購是指代消費者采購消費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從中抽取提成的商家。微商和代購一般是個人作業,由于利用網絡服務的銷售渠道,戴著互聯網的神秘面紗,因此常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外,很難被監管。

一、微商、代購被納入電商法監管

實際上,立法機構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對于是否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一直在徘徊猶豫。《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第1稿在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此時立法機構在電商領域本意要規范的主體只有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并不包括微商和代購等經營者。

而在《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第2稿中,立法機構對規范的主體做了擴大處理。《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第2稿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該規定在第1稿的基礎上,將“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納入監管范圍。但無論是征求意見第1稿還是第2稿,均未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的范圍。

但在征求意見第3稿時,情況發現了變化,該意見稿正式將微商和代購納入了監管范圍。《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第3稿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該規定增加了“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從而將通過以微信、微博以及各類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

其后的修改稿一直沿用《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第3稿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界定,最終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對于該條的規定也未發生變化,最終微商、代購正式被納入了電商法的監管。

二、微商、代購的規范經營

《電子商務法》除了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外,還設置了多種具體措施以規范微商、代購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法》第10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①]《電子商務法》第11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電子商務法》第12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由上可知,在《電子商務法》發布生效后,從事微商、代購等業務的經營者須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工商主體的登記,同時要履行納稅的義務。如果微商、代購從事醫學藥品等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除外,立法機構考慮到微商、代購等個體行業數量眾多,有限的行政資源很難監管數量龐大的個體行業。因此,為了方便監管,《電子商務法》增加電商平臺經營者要協助行政機關對平臺內的經營者進行監管。例如,《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平臺應向行政機構提供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及與納稅相關的信息等。[②]

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多重監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理清微商和代購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的混亂格局,重塑行業新風貌,但另一方面須看到,《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多重監管措施,將對微商、代購的經營造成很大的成本負擔。

三、微商、代購“涼涼”了?

根據上述所述,《電子商務法》將微商、代購正式納入監管,并要求其履行市場登記、依法納稅的義務,必要時還需要辦理行政許可。但筆者認為這些規范措施與微商、代購行業的生存并未產生必然的聯系。須知,微商、代購本身并不違法,合法的行業是需要被監管的,但不會被扼殺。

實際上,網絡傳的紛紛揚揚的微商、代購即將“涼涼”,并不是因為電商法的出臺,電商法只是加大了對微商、代購的監管力度而已。微商、代購行業最大的問題在于代購中涉及了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會被監管,更會被扼殺。

我國《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數量,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但超過5000元的部分,須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款。對于郵寄,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超過數額須交稅。同時,我國《刑法》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商家從境外買貨進境時需面臨繳稅的問題,一旦涉及較大的走私或者多次走私,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微商、代購的盈利模式在于通過境外低價采購名牌商品進境,再將商品高價賣出,以此賺取差價。如果微商、代購進境要交稅的話,會縮小他們的凈收入。因此為了賺取高額差價,很多商家紛紛采取各種手段,花式逃稅。例如,有些店家形成逃稅的完整分工鏈條:有人負責打理店鋪;有人負責境外雇傭水客采購貨物,有人負責為水客提供住宿、翻譯、交通;有人負責境外快遞的派發、收取等,通過通力合作,使得商品走私進境[③];而有些店家則采用將名牌鞋拆分并偽報成免稅的小包裹,通過郵遞渠道以個人物品向海關保稅,進境后再組裝賣出,以順利逃稅。[④]

對于微商、代購的逃稅行為,這幾年國家加強了打擊力度,不斷擠壓微商、代購的灰色空間,以致于很多微商、代購不敢逃稅,而正規進貨導致的后果是行業的凈收入銳減,生存步履維艱。此時適逢《電子商務法》出臺,導致很多人認為是《電子商務法》的出臺致使微商、代購“涼涼”,實則不然。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雖然加大了對微商、代購行業的監管力度,但并不會導致微商、代購行業的消滅。微商、代購行業只要嚴格遵守電商法的規定,不違反法律,特別是刑法上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假藥罪等規定,依舊能夠合法經營。
  

[①] 如果微商、代購從事的交易屬于“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則不需要進行市場登記。
[②] 參見《電子商務法》第27條、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
[③] 參見“(2017)寧01刑初39號”判決書。
[④] 參見“(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