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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天衡戰“疫” | 疫情之下的政府法律服務

2020-02-07 15:32:00

專題策劃——天衡政府法律服務研究院
 
 
作為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我們行色匆匆,但我們節奏不亂,因為我們有對法治的信仰!——題記
 
 
導言——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疫情防控系政府職責所在。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天衡政府法律服務研究院邀請相關學者和律師,就疫情之下的政府法律服務有關問題展開筆談,期待更多同仁參與討論,為在法治軌道上贏得戰“疫”貢獻一份力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爆發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和布置對疫情的防控工作,并釆取各種措施,對疫情進行了有效的防控,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了明顯的緩解。面對這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政府如何依法應對?律師行業如何為政府應對"疫情”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一. 這次疫情防控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特點

(一)疫情防控的廣泛性和復雜性。1.廣泛性:A.地域廣(不僅全國范圍,而且涉國際);B.行業廣,涉及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C.所有社會成員。2.復雜性:A.傳染性強,極大的增加防控的難度;B.目前暫無無較好的治療藥物,增加了救治難度。

(二)政府應對疫情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由于疫情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帶來政府應對“突發事件”適用法律的廣泛性和復雜性。1.廣泛性:A.涉及全國及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B.調整主體,涉及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種組織、所有社會成員。2.復雜性: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涉及黨紀。

二.政府法律服務的需求與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能力的反差

首先,我國各級政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體系建立的需求。“非典疫情”解決后,我國雖然積累了一定的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經驗,也制定了一些應對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但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而律師行業對這一法律體系建立的推動發揮的作用遠遠不夠。其次,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的優勢是從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易上下一致,且應對效果顯著。因此,各級政府更多的是依據現行發布的文件及行政強制手段,而依賴法律專業人員幫助應對的意識相對薄弱,而律師在應對突發事件的經驗和主動提供法律服務的積極性也不夠,導致在現實中,律師在政府應對疫情過程中發揮作用有限(不論是參與制定政策、規章,還是在具體的防控行動中的顧問作用)。

三.具體建議

1.各級政府在應對此次疫情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讓律師在政府依法防控疫情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無論是制定防控措施,還是具體的防控手段,均應依法進行,既要保障防控到位,并盡快結束疫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得到保護,又要依法保障企業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行業可通過行業協會和律師事務所,主動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為政府及企事業單位依法防控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打好疫情防控攻堅戰發揮應有的作用;

3.律師行業應在此次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積累和總結經驗,待疫情結束后,為建立和完善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體系,貢獻行業力量!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盡心盡責!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呼嘯而至,打破了春節本該有的祥和。隨著疫情防控的深入,疫情防控的組織、預防和控制的合法性、有關疫情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絡輿情公共危機治理(政府回應義務、政府保密權與公眾知情權的邊界、公眾知情權與質詢權、社會信任修復)、政府服務的內部協同等系列法律問題亦接踵而至。回到行政法的視角,疫情防治中的行政強制之合法性問題值得關注,提供政府法律服務的律師為政府提出建議時,不能“急中出錯”。

 

在各種應對疫情的政府舉措中,行政強制作為一種高強度的控制手段,是政府有效防治疫情的重要且必要之舉,例如,對疫情爆發區域、受威脅區域采取封鎖、隔離、消毒,中止人員密集活動的預防性行政強制手段,在疫情防治期間封鎖、關閉相關交易市場,停止相關交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人員離開疫區的制止性行政強制手段,以及優先組織運送防疫物資,緊急調集防疫人員、物資、設備和設施的保障性行政強制手段等。但是,有些措施卻是非法的,例如,某些小區為防控疫情采取封門措施,甚至有業主因“硬闖”小區被行政拘留5日;有的小區甚至用鐵鏈封鎖武漢返鄉人員的房門,禁止出入。目的正當無法證明手段合法,非常狀態下亦有法治。

 

我國《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屬于法律保留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條,“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機關在疫情之下采取的手段均是為了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一種應急處置措施,是不具備處罰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限權性”“暫時性”“可復原性”“從屬性”和“物理性”等特征。作為特別法,1989年通過并經2004年和2013年兩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和2007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8條、第49條)為政府在公共衛生事件中采取行政強制設置了一定的條件。首先,實施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行政強制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小區物業、居委會、村委會等主體不具備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資格,只可作為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其次,被強制對象必須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的特定主體或場所、設備,比如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相關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經營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及其所有的設備、設施或者物品等;最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行政強制雖遵循特別法,但也不得違反作為一般法的行政強制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施防控疫情的行政強制措施,同時確保行政強制的必要性,防止行政強制措施超出必要范圍和手段。

 

傳統法治只針對常態生活,二戰以來,非常態下的治理進入法律視野。疫情肆虐,政府對很多行政措施來不及作精細的成本收益分析,正確解決問題讓位于及時解決問題。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國已有相對成熟的法律體系,行政強制立法也考量了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這一變量,緊急不是超越法律邊界的正當理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任何命令都在法律的規訓邊界內,防控的責任邏輯地包含法律責任。作為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我們行色匆匆,但我們節奏不亂,因為我們有對法治的信仰!

 世界衛生組織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這一事件對中國公共衛生應急治理的制度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嚴峻考驗。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此次事件中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國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中的法治體系與治理能力構建方面還存在不足并需要進一步提升。這里從善治的角度提出幾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治理中的基本要求。國內學者俞可平將善治歸納為十個要素,具體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穩定、責任性、回應、有效、參與、廉潔、公正。善治理論的這十個構成要素部分可以應用于思考政府在此次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治理效果,或者作為治理要求。我將十個要素分類為五個方面進行闡釋。

 

其一,合法性和法治。合法性(legitimacy)主要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法治是指法律應該為社會治理的最高準則,并嚴格依法辦事,而且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性涉及到全體人民對政府或政權的合法認可,在此次公共衛生危機中,大家更相信也更需要政府采取集中、強力措施,共同加強疫情的防治。但是,如果政府不依法辦事,并且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影響公眾對政府的評價。

 

其二,透明性與穩定。透明性強調政府信息公開,只有信息充分公開,才能減少恐慌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當前人類已經處于是高度信息化社會,信息的傳播速度極快,并且,公眾對信息的關注愈加熱切,因而善治必須要求透明性。在面對突發性公共衛生危機時,公眾容易陷入焦慮性恐慌,比如出現搶購、囤積口罩、消毒水、大米、雙黃連口服液等現象;此外,公眾因為焦慮也對湖北及武漢的地方政府、紅十字會等機構提出各種質疑。社會恐慌情緒的解決需要政府及時、充分地公布相關信息,從而穩定社會情緒、提升信心,使公眾能夠理性地采取行為,配合政府決策從而共同對抗危機。

 

其三,責任性與回應。按照一般權力觀念,權力容易導致濫用,所以責任本質上不會通過治理主體自發的動機實現,而是需要競爭性壓力或第三方契約的力量,也就是責任性本質是可以由民主和法治原則實現的。現代治理過程中,責任主要是通過公民對政府決策官員監督來實現。為了實現對官員行為的監督,也要求制度、措施的透明并積極回應公眾的各種需求。從這次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來看,武漢市政府對公眾的責任心及回應能力還有待提升。

 

其四,有效與參與。現代社會治理應該通過政府機關、公民、一般社會組織的共同努力以達到比較高的效率水平,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是實現效率的重要體現。在對湖北及武漢紅十字會的批評中,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指責紅十字會效率低下,這固然和紅十字會人員不足、應對機制缺乏有緊密關系,但也反映出缺乏社會參與帶來的問題。后來在政府干預下,讓專業醫藥物流九州通公司來處理捐贈物資清點分發工作,效率立刻大幅提升。以韓紅為代表的明星(社會公眾人物)也積極籌措捐贈款物,通過公開捐贈與使用情況獲得了社會公眾的信任,而明星作為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參與到危機應對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其五,廉潔與公正。廉潔強調在社會治理中,政府官員奉公守法、清明廉潔。公正指不同性別、階層、種族、宗教信仰的公民能獲得法律上平等對待。清廉則有助于實現公正,并且維護政府的合法性。中國歷來重視對官員廉潔的強調,《晏子春秋•內篇雜下》說:“廉者,政之本也。”宋代名臣包拯說:“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乞不用贓吏疏》)在對武漢紅十字會的質疑中,其中很多信息都在懷疑紅十字會是否做大廉潔,當然也就進一步包含了對紅十字會能否公正、高效的疑慮。

 

善治的這些要求具有內在關聯性,不依法辦事可能導致無法公正、高效,不透明同樣會引起對公正的質疑,也讓公眾無法參與社會治理從而影響效率。因此,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危機過程中,政府需要提高治理能力,既要構建全面的法律制度體系,也要加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與公正;此外,還需要積極引入社會其他主體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從而提高效率。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還在繼續,政府及社會各方都在努力,隨著各種隔離措施的采取、信息披露的加強以及醫療能力的提升,危機盡快解決的希望越來越明朗。共同奮戰不可懈怠,對事件各方面思考亦不可停止,有些結論或許要等到危機結束才能更加清晰。

 
 當前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一個突發的特別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依法防控是戰勝疫情的基礎,科學防控是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規范依據。各級黨委、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已經制度化。在這場疫情防控中,法律顧問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目前還沒有實證數據對此進行量化評價。但是,從各地采取的、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防控舉措,對以法律顧問為載體的政府法律服務進行審視,我認為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應對疫情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意涵與適用,缺乏深入研討。例如,疫情發生后,特別是武漢市市長1月27日接受央視采訪后,對于相關地方政府疫情信息披露權限,引發了較為激烈的爭議。當下,政府法律服務的提供者眾多,但對此作專業分析的文稿卻鮮見。在筆者有限的閱讀范圍內,只見到中國政法大學趙宏教授,在公眾號“規制與公法”中發表的《“未經公開不得披露”背后的信息公開制度與問題》一文。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施行已久,但對于相關條款的法律規范意涵是什么,該如何適用,政府法律服務提供者不僅沒有給予重視,也缺乏深入探究。

第二、應對疫情的政府法律服務產品的缺失。近年來,開發和采購政府法律產品方興未艾。但是,鮮見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政府法律服務產品。目前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有些可能與相關政府單位在緊急情況下,沒有來得及或想不到讓法律顧問參與有關。相關法律服務產品的缺失或許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首先,政府法律服務提供者不僅應該重視《行政強制法》,更應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而在當前的疫情防控中,例如,有些地方,特別是在鄉鎮,在一些交通要道動用了一些設施設備來設置關卡,以便于對人員和車輛進行管控。這些設施設備能否認定為臨時征用?就需要準確把握該條的法律規范意涵。處理不好,很有可能會引起后續的爭訟。

其次,應該重視疫情應對的政府服務法律產品的開發。疫情總是偶然、突發的,因此,相對于其它的政府法律服務產品,該領域的政府法律服務產品的購買率也許不高。但是,經歷了2003年的“非典”和當下的疫情,依法防控疫情將會愈來愈完善。律師,作為政府法律服務的主要供給者,應該有法律人的擔當,吸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經驗和教訓,未雨綢繆。除了自身精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應該重視應對和防控疫情全過程或專項法律服務產品的開發,例如,疫情信息披露的主體、流程,疫情防控措施及其實施主體、程序,疫情防控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核、疫情結束后的爭議解決等。

 
非常之時,行非常之事。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的當下,政府當務之急為快速作出應急反應,有效化解危情、穩定秩序。但需要說明的是,快速有效的社會管理仍須在法治軌道內推進。在此情形下,律師適時提供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必將大大助力政府實現高效且正當的管理。

遺憾的是,目前在政府防控疫情的過程中,較少見到律師服務。個人認為,疫情之下律師政府法律服務缺失可歸因于兩點,一是主觀能動性不夠,二是客觀專業儲備不足。面對疫情,政府必然是全力應對危情,無心它顧,在此情形下,要求律師急其之所急,主動提供服務。緊急狀態并非法外狀態,《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非常態下公權力的運作提供了基本規范,但傳統政府法律服務更多的是圍繞《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內容展開,對應急情形下的法律規范較為陌生,以致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律師較難第一時間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建議與服務。

疫情之下的政府法律服務可考慮從如下方面展開:

一是梳理非常態下的法治框架,為政府高效行政提供支撐。區分一般法與特別法,明確應急處理中的法律適用。如可明確疫情防控強制措施對《行政強制法》的有限適用,因為《行政強制法》是常態法、綜合法,而不是應急法、專業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的,才適用《行政強制法》。

二是制作行政強制裁量指南,為政府規范管理提供指引。目前各部門基本都有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此次疫情應對更多涉及的強制措施,且各地做法不一,形式多樣。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緊急狀態的不同程度,制作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建立操作指南,將有效規范各種差異化的強制手段,保障政府正當作為。

三是提示并防范復議訴訟風險。《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可見,即便是應急狀態下采取的權宜之計,仍存在復議訴訟風險。基于此,可從正當程序、取證要求等角度,適時提示政府防范訴訟風險。
 
 

突發嚴重疫情不僅改變人們的行為習慣,也在改變人們的觀念。疫情必被戰勝,疫情之后政府工作重點必然回到經濟建設。這次疫情,也暴露出法律上研究的不足。這些,對疫情結束后的政府法律服務的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一、這次疫情,加速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的全線上辦理,客觀上為律師帶來更多機會

 

近幾年政府從上至下一直在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的線上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網上辦事大廳的建設,但從全國范圍看,線上辦理比例仍然不高,不少民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仍然習慣于當場提交材料,當場核對材料。這既有行為習慣上的原因,也有觀念上的障礙。這次疫情,勢必改變包括官員、民眾在內的很多人的觀念和行為習慣、方式。我注意到,2月2日開始,全國很多行政機關、行政服務中心都發出公告,為減少人員聚集,隔斷疫情蔓延,暫停窗口現場辦理,全面推行“不見面”審批。顯然,疫情防控的需要,客觀上推動民眾和行政機關都必須接受線上辦理,也推動行政機關后續將更多的政務服務事項放到網上辦理。將政務事項放到網上辦理,既涉及權責清單梳理、流程設計等常規法律服務項目,還涉及容缺受理、承諾制、事后監管、政務事項中的誠信建設等配套制度建設法律服務,可以說,律師參與服務的范圍很廣,事項更多。

 

政府法律服務,是相對容易形成標準化、產品化的法律服務項目。前述政務服務事項法律服務項目,誰更早實現標準化、產品化,誰就可以借助行政機關加速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線上辦理的機會,將自己的法律服務產品,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更廣的服務半徑內推廣,搶占更多的市場。反過來說,業務機會的增多,也讓律師更有動力進行法律服務的標準化、產品化。

 

二、疫情之后,政府法律服務律師應關注并助力政府進行營商環境的修復和提升

 

這次疫情,對我國經濟造成的沖擊顯而易見,旅游、餐飲、酒店、住宿、交通等行業首當其沖。1月30日,世衛組織將此次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多國對我國人員、貨物采取限制措,并發出到中國旅行的警告。隨著而來的是投資者的悲觀情緒彌漫。這些對我國近幾年來不斷優化的營商環境造成了直接的沖擊和破壞。疫情過后,政府的工作重點必然恢復到經濟建設上來,其中一項緊要工作就是修復并提升遭受破壞的營商環境。政府法律服務律師,應關注和助力政府修復和提升營商環境,可以從協助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研究并推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更好的政務環境等方面著手。

 

三、疫情過后,公共衛生和應急管理領域的政府法律服務研究值得關注

 

這次疫情爆發,暴露了我國公共衛生和應急管理領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研究的短板,應對的無力。2月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強調,這次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要健全國家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急難險重任務能力,要加強法治建設,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據此,政府法律服務律師應關注和研究公共衛生和應急管理領域的法律制度,這既是法律人的責任,也是律師的機會,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當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中國,已造成了嚴重傷害,它既是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也是一個法律事件。以一個執業律師的身份,基于政府法律服務的視角,我認為這樣的事件必然對政府法律服務領域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這一事件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律師提供服務的方式

進入鼠年后外交部首場例行記者會就是在微信群里召開的。這充分說明由于疫情的影響,我們必須獨處,我們必須降低面對面的溝通。這不僅存在于一般民眾層面,也存在于政府層面。由此,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在疫情存在期間就只能更多的依賴于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通過在線服務提供法律意見。以往因為政府部門都以隨叫隨到的會議形式讓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的情形會大大的改變,可以大大的降低律師服務時間很大一部分花在路上的情形,從而提升律師服務的性價比。這一服務形式的改變在疫情過后仍然有可能保留,因為持續幾個月的疫情足以培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新的工作習慣。而作為給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應當在疫情結束后堅持這個工作溝通方式。

二、這一事件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律師提供服務的空間限制

現在互聯網的發展階段已經由消費互聯網進入到產業互聯網時代。法律服務產業也將在互聯網的助力下獲得新的發展,這將打破原先律師僅僅只能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提供服務的局限。這次疫情對政府部門來講是一次互聯網應用的教育,也是新的基于互聯網進行法律服務消費的習慣的養成。律師可以在特定的細分領域先開始這種嘗試,將專業化服務提供給全國的政府客戶。例如,原先社區矯正人員每個月都必須集中學習,但現在已然不可行,如果律師依托互聯網提供專業的有效的在線學習內容,則就有可能走向全國市場。因此,抓住這次契機,就有可能誕生新的業務模式的律師事務所。

三、這一事件將促進政府法律服務與互聯網及其它技術應用相結合

這次事件也是國家動員能力和社會治理能力的大考驗。應該講,這次事件國家的動員能力相當強。但晉江“毒王”事件的存在也表明僅僅依靠自上而下的國家動員仍然不足以防止惡性事件的存在。律師應當參與這樣重大事件的社會治理,因為這也是法律事件,是需要律師向全社會普及和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同時積極為應對這次事件而運用“善治”理念設計制度并利用互聯網落實社會“善治”的過程,是涉及社會治理的事件。如果沒有運用技術的理念和能力,律師的法律服務產品將只能就一時一事提供局部的解決方案,缺少面向社會的更強大的生命力。

四、這次事件的后續影響的處理需律師向政府提供綜合性的善后應急處理服務

可以預見,本月10日上班后,這次事件帶來的大量的矛盾糾紛需要化解。中小企業保護、合同解除、合同違約、企業裁員、勞動糾紛、企業債務危機等糾紛將大量涌現,這其中會大量牽扯到政府,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法律服務力量,依托調解、政府資源運用等手段依法而靈活地化解這些社會矛盾。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黨和政府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疫情當前,科學決策亟需法律先行;科學治疫,也要依法治疫。疫情防控除了醫生這支主力軍之外,還需要律師等大量法律專業人士的積極參與,成為當前律師提供政府法律服務的重點。就此,我談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服務的主要內容

當前,律師主要為政府提供了以下方面的疫情防控法律服務:為黨委政府防控疫情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包括就政府出臺各種疫情防疫措施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詢,審查政府出臺的有關疫情防控的規范性文件;為執法部門執行各項防疫措施的行政執法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指導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如深圳市律協梳理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指引》,內容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等十大領域,為相關部門在疫情控制中提供工作指引和標準流程;就各項防疫措施的執行所導致的執法糾紛的化解提供法律指導,協助政府開展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如協助政府制定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宣傳手冊。

二、目前存在的不足

一是對防疫法律法規的掌握不夠全面深入,對相關規定的具體運用缺乏深入的研究:自2003年非典疫情發生后的17年間,我國的防疫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完善,目前已經形成的相對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本次疫情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突發事件,距離上次類似疫情已經過去17年之久,絕大部分律師對此問題比較缺乏研究,沒有具體運用的實際經驗,只能利用律師法律專業理論與適用的優勢,臨時梳理相關法律規定,并據此提出相關專業意見,二是服務不夠深入全面,由于正值春節長假期間,疫情本身又限制了律師團隊之間、律師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交流,在多數地方,律師發揮的作用不夠明顯,導致部分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出臺的部分防疫措施缺乏法律依據、甚至違法,如不當阻斷交通的情況,所幸一些不當措施也得到了及時的糾正,三是缺乏對一些問題預見性。

三、下一步服務的重點

本次疫情的發生正值春節長假,一般企業已經停工放假,正常情況下應當在春節假期結束后返回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但由于突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很多省份規定延遲企業復工日期,要求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而對于企業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復工,目前我省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中只規定了“省外員工全部到崗14天后無相關癥狀,企業內也無相關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對員工恢復正常管理”,無具體的復工條件。由于當前疫情仍然十分嚴峻,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讓企業安全有序復工,由專業律師協助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企業復工規定,協助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復工條件要求非常必要,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要對此進行深入研究。
 
2020年的春節注定是一個不平凡的節日,突如其來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讓整個中國在原本舉國歡騰、神州共慶的時刻驟然踩下急剎車,億萬家庭過了一個幾乎足不出戶的春節,視線神經無時無刻不被電視上、手機上那個不斷刷新記錄的數字所牽動。今天是立春,二十四節氣之首,一個新的輪回節氣的開啟,意味著希望。這個時間談一下,蠻有意義。

應對傳染病疫情,公共決策部門應貫徹的兩大原則:其一,加強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與透明度以盡快向公眾發出防范預警;其二,科學制定并組織實施防控應急預案以盡快阻斷傳染源,防止擴散。這兩大原則深深貫徹于《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與行政法規立法精神之中。現在回過頭來看,武漢地方政府在初期疫情防控過程中,這兩點做的都不理想。管中窺豹,依法防控,不是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法律執行層面出問題了。以下重點談兩個問題。

一、各級政府在疫情防控時要依法推進,平衡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目前,戰“疫”進入關鍵階段,進展成效明顯,防控措施應考慮平衡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其一,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本次疫情從武漢發展向全國擴散,但各區域的嚴重程度不一,在執行防控措施時應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在全面壓實防控責任的同時,也要適時根據疫情變化趨勢,及時調整措施,科學有序復工復產,防止疫情防控措施對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帶來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其二,疫情如戰情,為應對疫情,政府采取臨時征用酒店作為隔離點、臨時抽調人員參與防控、指令企業生產防疫物資等一系列措施。作為非常措施,更應注重依法實施。政府方對該防控措施給相對方造成的影響應依法予以補償,要及時出臺補償方案,做好文件下達、資料交接等相關證據固定工作,防止疫情結束后在補償方面產生爭議與糾紛。

其三、短期防控物資需求暴漲,為應對需求,宏觀調控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出臺措施支持企業復工投產、增加產能,這種行政干預措施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手段,但一定期限后將使市場失靈,等疫情后期緩解或結束,產能過剩及產品過剩問題馬上出現。為確保企業積極生產,全力以促應對疫情防控需要,有必要提前建立政府對防控物資的中央儲備制度,等疫情結束及時下達減產指令,過剩產品由政府收儲。

二、各級政府應同步評估疫情對當地營商環境的影響并做好預案,疫情結束后應及時修復營商環境。

本次疫情盡管只是乙類傳染病,但中央政府明確按照甲類標準進行防控措施。疫情的發展對營商環境的影響肯定是存在的,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大量企業的停產停業不但直接影響企業經營、增加企業人工成本,更嚴重的是動搖投資者信心;二是出現的一系列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使市場秩序失范;三是疫情發生對正常市場交易活動產生影響,給當事人造成一系列的損失,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效率與公平失衡。因此,本次疫情結束后,各地方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出臺一系列措施,修復被疫情侵蝕的營商環境,增加市場和投資者信心。

其一,要出臺相應勞動用工、金融信貸、土地供應、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解決企業復工投產的實際困難,爭取把疫情對企業生產的影響降到最低;

其二,加強對違法市場行為的行政監管和打擊力度,用法治手段恢復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三,司法行政系統提高爭端解決效率,及時出臺文件界定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以指導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特別是,政府應完善多元調整制度,加速受影響各方通過多無調解方式化解爭議,盡快恢復正常交易行為,以整體提升社會效率。

這場疫情就像是一面鏡子,透過它,可以檢視各級政府在重大疫情面前,治理體系存在哪些薄弱環節,治理能力還存在哪此不足,離現代化的標準和要求還有多遠?通過這一次的應對歷練,相應我們會更成熟,離真正的現代化要求更近一步。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習近平在講話中強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下面就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密切合作打贏戰“疫”,談幾點看法。

一、戰“疫”促進政府與律師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關系

(一)由地方黨委政府牽頭,成立疫情防控法律顧問團,為疫情防控依法決策提供服務。因疫情緊急,相關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必要措施,對民眾日常生活以及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一定影響。如何依法有序科學合理行使公權力,避免次生問題出現,政府在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措施前,應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交由法律顧問團成員共同研究“把脈”,確保在法治軌道上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

(二)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成普法團,通過媒體平臺,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普及工作。從實際情況來看,許多民眾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并不了解,因此,應盡快組建普法團,做好法律普及工作,增強民眾疫情防控的自覺性。同時,政府可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就公布的措施,向社會解釋說明,贏得大眾信任,促進措施執行。

(三)由地方律師協會牽頭,通過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方式,組建法律援助團隊,采取律師輪流值班方式,就民眾因疫情而產生的法律問題,及時提供線上法律咨詢服務。

二、戰“疫”促進律師行業內部建立更加密切的協作關系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緊急,由此衍生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多,遍及多個行業和多個地域。為更好履行律師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有效防范和管理疫情法律風險,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疫情防控,促進社會安定有序。2020年2月1日,我向中世律所聯盟提交了《關于中世聯盟設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的建議》,我建議充分發揮中世律所聯盟的組織和資源優勢,在中世律所聯盟內部設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1、及時研究各聯盟所在疫情防控法律服務中的問題,作出具體指導建議,并定期(每周)編制電子簡報,發送各聯盟所;2、制定合作細則,加大各聯盟所協同合作的力度,避免人員流動產生病毒感染風險;3、統計聯盟所律師遭受疫情侵害情況,及時做好關懷救助;4、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服務問題研究(包括風險應對以及律師行業未來影響),編制疫情防控期間律師執業指南(電子版),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建議。可以說,本次戰“疫”必將促進律師行業內部建立更加密切的協作關系,中世聯盟所已在行動中。

三、戰“疫”促進律師團隊內部建立更加密切的伙伴關系

疫情發生具有突發性、緊急性和復雜性特點,律師團隊要加強內部的管理,形成更加緊密的工作伙伴關系,及時響應客戶需求,急客戶所急,切忌因服務不到位而失去客戶。據報道,2月3日這一天,有近一千萬家企業,近兩億人通過網絡平臺在家辦公。其實,許多律師也是采取網上辦公方式,為客戶提供服務。律師工作具有分散性特點,即便在一個團隊內,也很難有大塊時間聚集在一起,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許多律師團隊已通過網絡展開。這次疫情必將促使更多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團隊利用互聯網平臺,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伙伴關系,提升工作效率和品質。

四、戰“疫”促進律師與企業之間形成更密切的服務關系

律師憑借專業特長,善于通過管理風險創造價值,因此,律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具有天然的內在聯系。在本次疫情中,許多企業面臨困境,遇到不少法律風險,此時,特別需要律師的專業服務。同時,律師要運用專業,幫助企業梳理困境和訴求,協助企業及時向政府反映,推動政府幫助企業早日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