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1 16:53:00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自1月23日起至30日已有多個省份先后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并陸續采取防措施。在這場特殊的戰斗中,每一位公民都要清晰地認清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積極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這既是對自己和他人負責,也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規制公民行為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這里特別指出,疫情防控等突發事件所采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該法第3條第2款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無義務就無責任”,本文法律責任解析包括義務和責任兩部分,現依據上述相關規定解析如下。
一、疫情防控中公民負有的法律義務
處在疫情防控時期,公民法律權利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但是,這一限制必須依法,不宜隨意突破邊界擴大范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如生命權、人道待遇、人格尊嚴和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權利,即使是在緊急狀態下也不得剝奪。因此,在疫情防控時期,公權力機關要遵循比例原則,審慎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最大程度保障好公民的生命權、獲得救濟權和知情權,切實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同時,基于疫情防控,公民某些權利受到限制,公民被克減的這部分權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應負的容忍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可知,公民負有的容忍義務主要涉及:財產征用,財產損失,人員調集,疏散、隔離、封鎖,人身活動范圍限制等。
1.財產征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亦有類似規定。
2.財產損失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亦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3.人員調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4.疏散、隔離、封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5.人身活動范圍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二、疫情防控中公民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傳染病的防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若有違反者將承擔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若違反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應對非典疫情期間公布施行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不法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歸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妨害公務罪,搶劫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等。
(一)民事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溫某見平陽縣昆陽鎮某食品企業園區防護隔離措施嚴密,其便通過手機拍攝視頻并虛構言論稱該企業園區有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隨后發至微信群內,并以文字、語音方式進行渲染,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案例二
因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需要,感染病人密切接觸者金某被要求在樂清市某定點醫院隔離觀察。2020年1月29日,金某不聽醫生勸阻,擅自離開隔離醫院。金某拒不配合隔離措施,阻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0年1月29日,樂清醫療防控部門對朱某作出隔離決定并指定場所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間,朱某擅自離開隔離場所外出活動,并對上門勸阻的工作人員進行辱罵,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因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胡某于2020年1月18日自湖北武漢返回樂清后,被要求在家中自行隔離14日。隔離期間,胡某多次不聽勸阻到公共區域活動,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五
2020年1月29日,謝某駕駛三輪車通過永嘉縣東皋村因防控疫情設置的檢查卡點時,拒不配合檢查檢測,并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
2020年1月23日,瑞安市玉海街道某菜市場經營戶瞿某,阻礙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進行的市場監管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 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刑事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劣藥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失職罪或濫用職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6)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詐騙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詐騙罪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9)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搶劫罪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規定中的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尋釁滋事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條規定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13)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4)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5)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鏈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述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構成貪污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構成侵占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1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述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8)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刑法鏈接】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