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0:37:00
抗疫期間,天衡所國際商事海事部陳川律師團隊就協議文本的具體內容為您作解讀和分析。前兩期的文章《天衡研究 | 解讀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及其影響(一)》《天衡研究 | 解讀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及其影響(二)》已經簡要解讀和分析了《協議》第一章至第四章的相關內容,本期文章我們將繼續為您解讀和分析《協議》剩余章節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五章宏觀經濟政策、匯率問題和透明度、第六章擴大貿易、第七章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
第五章 宏觀經濟政策、匯率問題和透明度
本章亮點及點評:
一、雙方強調彼此尊重貨幣政策自主權,意味著一方不能借助匯率問題干涉另一方自主實施的貨幣政策。
二、雙方重申在G20、IMF多邊框架下各國做出的承諾,包括將“避免競爭性貶值”和“避免將匯率用于競爭性目的”;“避免通過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來阻止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此外,《協議》還強調雙方將就IMF對各自的匯率評估保持溝通協商,這有利于尊重國際機構的權威客觀評估,從而有效約束單邊主義行為的發生。
三、匯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現的問題,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美國財政部長向第七章(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中建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提交。
根據上述協議內容,美國在2019年8月認定中國為匯率操縱國的做法缺少事實依據,其單方面貼標簽的行為也與協議中雙方約定的解決分歧的方式不符。在匯率協議的談判過程中,中方反復向美方闡明了對“匯率操縱國”問題的堅定立場。2020年1月13日,美國財政部發布的匯率政策報告不再認定中國為“匯率操縱國”,為中美匯率協議的有效執行創造了條件。
分析:中美經貿摩擦中,匯率問題一度是爭議焦點之一。此次簽署的協議中,雙方就匯率問題達成平等互利的共識,并明確了匯率問題上兩國都要平等對待、權利和義務要平等、雙方都要尊重對方貨幣政策自主權等重要原則。
對比:本次中美雙方達成的協議與《廣場協議》有很大的區別。歷史上,美國曾通過《廣場協議》迫使日元大幅升值,以此來削弱日本產品的出口競爭力。一些人擔心,協議相關內容是不是《廣場協議》的翻版?會不會對人民幣匯率穩定和出口產生負面影響?對此專家認為:“協議相關內容絕非《廣場協議》的翻版。此次協議中有關匯率的內容,體現出平等互利和尊重對方貨幣政策自主權的原則,包括不搞競爭性貶值、不將匯率用于競爭性目的,這從根本上保障了我國匯率政策自主權,不會帶來像《廣場協議》那樣的不利后果。”
第六章 擴大貿易
?1.本章主要約定了未來兩年中國自美進口商品的具體金額。中國應確保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兩年內,在2017年基數之上,擴大自美采購和進口不低于2000億美元的制成品、農產品、能源產品和服務。

?2.同時,本章第五條約定:“雙方承認,將基于市場價格和商業考慮開展采購活動。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場狀況可能會影響采購的時點,尤其是在農產品采購方面。”從文本上看,這意味著市場價格和商業考慮只影響采購節點,但并不影響采購數量。也就是說,不論后續國內市場情況如何,中國都將需要完成前述2000億美元的擴大進口,除非是因為美方未采取行動或受美國國內其他情況的影響。
?3.增加進口金額約定的WTO合規性問題。《協議》簽訂前后,有不少關于《協議》違反WTO規定的質疑,認為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議試圖剝奪并損害了其他WTO成員國的貿易利益。歐盟已經公開要求WTO審議《協議》是否會擾亂市場秩序以及損害歐盟企業的利益:例如,《協議》規定的2000億美元增加進口金額是否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11條規定,以及成員國是否會依據GATT第23條第1款規定的“非違約之訴”提起訴訟。
分析:2000億美元的增量購買并非小數額,但《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基于市場價格和商業考慮開展采購活動,等于中、美政府只是為企業、個體貿易提供必要條件,至于能否完成預期的增量購買,則由市場決定。但如果完全依賴市場選擇,并不一定能完成協議約定的增量數額;而如果政府出手引導、干預,又反而背離了自由貿易的精神,不利于國際社會對于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同。
因此,《協議》既表達了雙方愿意擴大中國自美國進口的期望,又表達了對自由貿易的市場行為的尊重,這樣的“約定”既制訂了期望的目標,又給雙方留下了空間。
第七章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
?1.設立高層參與的“貿易框架小組”。按照《協議》,中美建立負責落實協議執行情況的“貿易框架小組”并恢復宏觀經濟會議。貿易框架小組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牽頭,討論協議整體落實情況、協議履行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雙方未來工作安排。宏觀經濟會議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財政部長牽頭,討論綜合性經濟問題。
?2. 建立常態化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機制。中美分別設立“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分別指定一位副部長和一位副貿易代表作為牽頭人,并分別指定一位官員協助工作并作為聯絡人。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的職能是評估協議履行的具體問題、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與協議履行相關的申訴并嘗試通過磋商解決爭端,并可向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政府部門咨詢。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負責人每季度舉行1次會議,指定官員每月至少舉行1次會議,且協議生效后的最初2年可適當提高上述會議的頻次。
?3. 明確爭端解決過程中的回復時效。為了保持溝通有效,《中美經貿協議》規定,一方可在會議中或會議前,請求另一方就本協議履行相關事項提供信息,另一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書面回復,如果無法提供,則應在回復中具體解釋無法在時限內提供信息的原因,并明確將提供該信息的具體時間。
?4. 明確雙邊爭端解決機制。爭議解決的一般程序是:申訴方向對方設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提出申訴——被申訴方評估——指定官員磋商——副部長級爭議處理——部長及以上級會議——回應磋商——申訴方采取行動。
另《協議》第7.4條還規定了緊急事項處理機制,如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或美國貿易代表認為某一履行問題是緊急事項,可在雙方的會議上直接提出該事項,跳過爭端解決前置的較低級別程序。
分析:《協議》約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實質上是磋商解決機制,即協議履行出現爭議后,解決爭端的途徑是由雙方高層進行磋商。但《協議》未明確在磋商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雙方能否引入WTO爭議解決機制,且《協議》也沒有直接引入其他“外部專家中立裁判”程序,因此雙方磋商結果將更多受制于雙方當時的外交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