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0 10:36:00

本團隊服務的某游戲公司客戶因與愛貝公司的正常業務合作導致資金被凍結(以下簡稱“愛貝事件”),為解決客戶資金被凍結問題,筆者介入了愛貝事件。筆者在幫客戶解除被凍結資金的同時,也對聚合支付背后的黑灰產業進行專項研究,研究發現,市場上非法聚合支付已逐漸成為黑灰產業的助推器。
一、網絡支付業務的內在原理
所謂的聚合支付,主要指市場上的聚合支付公司作為“大商戶”接入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寶等)接口,形成統一的聚合碼,方便消費者直接掃碼付款。因為聚合支付是依附于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機構誕生的行業,要分析聚合支付存在的問題,離不開對網絡支付業務內在原理的了解。
網絡支付業務一般涉及消費者(持卡人)、特約商戶、第三方支付機構、清算組織和銀行五方主體。消費者在商戶處通過掃描二維碼進行消費,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取交易數據后,通過清算組織進行轉接清算,再和發卡行進行特約商戶資金清算。詳見下文圖一所示:
圖一:網絡第三方支付流程圖

圖二:聚合支付流程圖

二、聚合支付存在“二清”問題
按照上文網絡支付業務的流程圖所示,無論是第三方支付,抑或是聚合支付,其終端的清算流程均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直接和特約商戶進行款項清算,此稱為“一清”。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關于支付機構撤銷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支付機構應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銷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用戶備用金需接入銀行賬戶。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無論是組織架構抑或是備付金賬戶均受嚴格的監督管理,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特約商戶進行款項清算(簡稱“一清”)不會存在太大的法律風險。
然而由于聚合支付機構本身只做支付通道,其盈利點在于收取特約商戶的手續費,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與特約商戶進行款項清算后,特約商戶收到消費金額后,再將手續費轉給聚合支付機構。這一商業模式的弊端在于特約商戶在收到款項后,有時不愿意如實將手續費轉給聚合支付機構,造成聚合支付機構虧損。筆者在處理愛貝事件中發現,愛貝公司一開始聚焦于支付通道業務,但有一些商戶收到錢后,沒有按約定將手續費返還給愛貝公司,導致愛貝公司常常無法盈利,于是愛貝公司改變“一清”的交易模式,轉而采用“二清”交易模式。
所謂的“二清”交易模式,是指聚合支付不單在支付端介入支付業務,也在收款端介入支付業務。即第三方支付機構未直接與特約商戶進行款項清算,而是將款項交付給聚合支付機構(稱為“第一次清算”),由聚合支付機構與特約商戶進行最終的款項清算(稱為“第二次清算”)。詳見下文圖三所示:
圖三:“二清”支付流程圖

三、“二清”的法律風險及其合規建議
“一清”結算中,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持有牌照并且賬戶備付金受銀行監管,存在的法律風險較低。在“二清”結算中,聚合支付機構已實際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但由于其無須申領牌照,備付金也無須受監管,使得聚合支付機構行走在違法邊緣。據了解,因“二清”問題觸及犯罪的聚合支付機構不在少數,具體詳見下表[i]:

從上表可見,聚合支付機構因“二清”問題涉及違法的行為主要有“攜款跑路”及為賭博、色情、傳銷等黑灰產業提供洗錢服務。在“攜款跑路”問題上,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消費款項支付給不受監管的聚合支付機構,聚合支付機構極易卷款跑路;在洗錢問題上,由于聚合支付機構實際從事了支付結算業務,其可通過注冊大量空殼公司從事洗錢工作,從中提取高額傭金。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按非法經營定罪。
結合上述,筆者認為與聚合支付機構相關的企業,包括聚合支付機構本身,應認真對待“二清”問題,做好合規操作:
對于聚合支付機構而言,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簡稱“217號文”)已明文禁止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從事“二清”業務。聚合支付機構在開展業務中,應認真遵守217號文的指示要求,從事“一清”業務。至于特約商戶可能出現違約情形,聚合支付機構可通過對特約商戶做盡職背調,與特約商戶簽訂高額違約金合同等形式將風險降至最低。
對于與聚合支付機構合作的游戲、視頻、交友等互聯網企業而言,治本之策在于和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合作,切斷“二清”痼疾。如需和聚合支付機構合作,則應對聚合支付機構做好盡職調查,堅持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做款項清算,并按約向聚合支付機構支付手續費。
四、延伸思考
央行在2017年已下發文件要肅清“二清”問題,時隔多年,至今仍有愛貝事件發生。究其原因,既有聚合支付機構貪欲作祟,也有制度尚未健全的因素。聚合支付行業的產生,是市場孕育的結果。市面上第三方支付公司屈指可數,少量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連接數以億計的消費者,并且數以億計的消費者隨時都在發生消費支付。此情形導致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業務成本過高,因此將清算業務外包給聚合支付機構成了支付行業的“潛規則”。所以雖然中央文件屢次禁止聚合支付機構從事“二清”結算,但“二清”問題仍屢禁不止。
同時,央行肅清“二清”的問題還體現在對電商平臺的發展造成抑制。商戶在電商平臺開店售貨,消費者支付款項先到電商平臺,再到商戶,就成了央行嚴令禁止的“二清”模式。而如果不讓電商平臺收取消費者款項,獲取手續費,而由消費者直接和商戶對接,電商平臺的盈利點在何處?電商平臺有何動力進行業務拓展?
由此可以看出,“二清”問題是造成聚合支付行業亂象叢生的肇因,但該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聚合支付行業的道德自律,還需要從制度上解決存在的缺失問題,爭取標本兼治。
注釋:
[i] 統計表援引《聚合支付現“跑路潮”:為啥爆雷時間越來越短》,網址:
https://www.wdzj.com/news/hydongtai/2929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