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6 10:00:00

經過6個月的審理,杭州互聯網法院最終下達判決,百贊公司需賠償刀豆公司15000元的經濟損失,原告其余的申訴被全部駁回,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而針對騰訊公司無責的判決,刀豆公司提出上訴,同年11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原告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微信小程序第一案”正式落下帷幕。
法條援引:
1.《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中十四條、十五條、二十條等確立的“通知-刪除”規則。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作為國內微信小程序侵權案件,其背后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一律適用所謂“通知-刪除”規則。
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首創了“通知-刪除”規則,即在版權領域,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承擔對用戶內容的事前審查義務,如接到權利人的合格侵權投訴通知及時刪除該侵權作品或斷開對其的鏈接后,更可進入免責的“避風港”。而中國通過《侵權責任法》、《保護條例》等構建了“通知-刪除規則”,其中,《保護條例》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自動傳輸、自動接入、自動存儲、信息存儲空間以及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該條例明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信息存儲空間以及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適用通知刪除規則,而自動傳輸、自動接入和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微信小程序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其理由論證如下:
騰訊公司對微信小程序開發者提供的是架構與接入的基礎性網絡服務類同于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此類網絡服務對信息的處理具有”被動性”與“無差別性”,即處理的是作為整體的信息載體數據或信息傳輸通道.并不直接接觸服務對象提供的信息無法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具體處理,技術上不具備審核、干預信息內容的能力和條件也無法準確地刪除侵權內容或者切斷與侵權內容有關的網絡服務其收取的也只是與信息內容無關的基礎性“技術服務費”。
而《保護條例》設定的“通知一刪除”規則不適用于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該規則依目前的技術條件只適用于能夠判斷特定內容是否侵權且可以及時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且,“通知—刪除”規則所指向對象為存儲于網絡平臺的侵權內容或鏈接,而不是具體的侵權用戶或鏈接所指向的侵權網站。
由于小程序內容均存儲于開發者服務器“小程序平臺”技術上無法觸及開發者服務器內容,更無可能精準刪除開發者服務器中的侵權內容。如非要作為“小程序平臺”提供者的騰訊公司采取措施屏蔽侵權信息,其在技術上只有徹底關閉通信端口,切斷用戶與開發者之間的聯系通道,即徹底刪除開發者的小程序,但一律徹底刪除小程序不合于法律規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最后法院的結論是,應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刪除”規則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目的性限縮,將自動接入或傳輸等基礎性網絡服務提供者排除在外。明確排除微信小程序對涉案侵權內容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筆者評析:
微信小程序案的兩審判決對今后同類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啟示借鑒意義,更是對“通知-刪除“規則適用的有益探索和突破,是繼天貓專利投訴案、阿里云案之后又一例明確排除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同時又對所謂”必要措施“進行詳細闡述的案例。
二審判決延續了小程序一審判決對此類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排除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做法。二審認為,騰訊公司不保存小程序數據,也不能進入小程序服務器,也不具備定點清除侵權內容的技術能力,如果貿然要求騰訊公司切斷小程序的通信接口即刪除小程序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故騰訊公司不應當承擔整體下架小程序的民事責任,避免將基礎性技術服務提供商的平臺責任與應用層的內容服務提供商的平臺責任一刀切式的混同。
同時,二審判決并沒有簡單引用之前阿里云案件對于云服務器服務提供者確立的“轉通知”義務作為“必要措施”,而是對于“必要措施”留下了較大彈性空間。杭州中院認為,“為避免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更好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應綜合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和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實現,合理且不超過必要限度為宜。
兩審法院拓展出追求合理性措施的規則。新型網絡服務商不必然負責刪除或轉通知的義務,而是留下了足夠的彈性空間來對投訴采取符合服務特點、產業發展和利益平衡的合理措施,綜合考量網絡服務的屬性特點,兼顧技術可行性。判決對“必要措施”作出發散但始終圍繞合理性的中心,等效于將歸責標準收束回侵權責任法基本原則,避免了對于“通知-刪除”規則的僵化一刀切式適用,為新業態創新提供了靈活的法律環境,也最大限度彌合了互聯網產業發展與現行法律的分歧。
當然,除了法律規則本身的突破和探索外,本案的判決也是一種未來法律思路轉變和網絡時代下法律人的認知變革的嘗試和范例。網絡技術和互聯網產業的飛速發展,現行法律與產業實際之間的沖突會不斷加劇,以本案為例,新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斷涌現,比如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等等,這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顯然不同于傳統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或者搜索鏈接服務提供商,其對內容并無直接管理和控制,屬于底端的技術服務提供者,而他們是否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不僅是如何面對投訴的處理,背后更牽涉到了海量網絡小微經營者底層安全和可靠營商環境問題。如果因為局部的內容侵權,而要求任何服務連接者對其客戶刪除整體內容或者停止服務,無疑會使大量合法的內容被無辜中斷,互聯網產業在無限制的責任追索下將喪失安全感。這個時候,司法判決就會影響甚至決定產業活力和交易秩序。
今后,司法裁判厘清產業規則將互聯網產業治理的常態,成文法必然無法跟上網絡時代日新月異的步伐而長期滯后于產業發展,而每一個新案例的出現,其裁判結果必然成為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法源來厘清行為界限。因此,就需要司法機關用有擔當、有見地的司法眼光積極與產業對話,探索規則,變革認知,為互聯網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實現新時代法學理論和實踐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