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刑事合規概念由來
刑事合規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國,其形成與相關判例的出現息息相關。20世紀六十年代初,美國多家重型電氣設備公司因違反《反托拉斯法》而遭起訴。法院嚴厲的判決,讓各企業從業者意識到,引入合規管理制度是企業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1972年水門事件引出的企業捐款丑聞讓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延伸至企業的法律性義務層面。
1987年美國《聯邦量刑指南》中首次將合規理念運用于刑事規范,要求企業建立具有防止犯罪發生的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對不法行為識別行為的預防、識別、監督、舉報、獎勵與懲戒等機制,規范企業內部的合規體系。受美國的推動和模式效應的影響,各國紛紛將刑 事合規這一概念引入其本國的立法之中。
就我國而言,我國在立法中暫無統一的企業刑事合規國家標準,但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步伐的推進,國家“一帶一路”計劃的實施,也隨著“中興在美被制裁事件”、美國對我國啟動的“301調查”等事件對國人產生的警醒,企業刑事合規的愈發受到重視。
一般認為,企業刑事合規是指以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為基礎,通過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從而達到避免企業和企業員工相關違法行為的目的。同時,一些研究者開始呼吁在經濟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企業合規的法律激勵機制。在刑事領域,一些學者主張講企業合規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引入認罰從寬制或是相對不起訴的情節。
02 當前企業刑事合規相關文件梳理
近年來,我國對企業合規體系的建立愈發重視,我國一些地方的基層檢察機關開始了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以下就企業刑事合規相關文件的內容梳理如下:
01 刑事合規概念由來
刑事合規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國,其形成與相關判例的出現息息相關。20世紀六十年代初,美國多家重型電氣設備公司因違反《反托拉斯法》而遭起訴。法院嚴厲的判決,讓各企業從業者意識到,引入合規管理制度是企業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1972年水門事件引出的企業捐款丑聞讓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延伸至企業的法律性義務層面。
1987年美國《聯邦量刑指南》中首次將合規理念運用于刑事規范,要求企業建立具有防止犯罪發生的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對不法行為識別行為的預防、識別、監督、舉報、獎勵與懲戒等機制,規范企業內部的合規體系。受美國的推動和模式效應的影響,各國紛紛將刑 事合規這一概念引入其本國的立法之中。
就我國而言,我國在立法中暫無統一的企業刑事合規國家標準,但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步伐的推進,國家“一帶一路”計劃的實施,也隨著“中興在美被制裁事件”、美國對我國啟動的“301調查”等事件對國人產生的警醒,企業刑事合規的愈發受到重視。
一般認為,企業刑事合規是指以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為基礎,通過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從而達到避免企業和企業員工相關違法行為的目的。同時,一些研究者開始呼吁在經濟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企業合規的法律激勵機制。在刑事領域,一些學者主張講企業合規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引入認罰從寬制或是相對不起訴的情節。
02 當前企業刑事合規相關文件梳理
近年來,我國對企業合規體系的建立愈發重視,我國一些地方的基層檢察機關開始了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以下就企業刑事合規相關文件的內容梳理如下:
03
當前企業刑事合規相關文件述評
(一)刑事領域推行企業合規體系建設旨在保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
近年來,為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國家出具一系列保護民營企業的政策性指引。體現在刑事司法領域,司法機關也將保護民營企業作為一項新型的刑事政策。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2020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再次強調,健全、落實涉及民營企業的執法司法平等保護機制。2020年以來多地開展了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試點,如前所列深圳市寶安區以及浙江省岱山縣的相關制度,均是幫助企業改善治理結構,發現公司治理漏洞,督促消除犯罪潛在原因。可以說,我國司法制度已經開始企業合規制度的探索,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本土化構造已提上日程。
另外,國家愈發重視對國企及央企的合規體系的建設,一方面通過建立企業刑事合規體系,制定合理、嚴密、細化的制度,主動規避刑事風險,預防企業犯罪。另一方面,通過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增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避免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重大的財產損失,提升企業在市場中的商業信譽,從而使企業獲得更大的利益。
(二)當前合規不起訴試點制度問題述評
當前,檢察機關已經開展了合規不起訴的試點工作,這種全新的改革試驗工作對當前刑事司法辦案制度造成一定銜接問題,同時制度本身仍存不足。以下將對當前試點中施行的合規不起訴問題問題進行討論。
1.企業刑事合規獨立監控人與犯罪嫌疑企業關系尚未厘清
根據深圳市寶安區司法局《關于企業刑事合規獨立監控人選任及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獨立監控人應就企業刑事合規情況進行調查,協助犯罪嫌疑企業制定合規計劃以及協助區人民檢察院監督合規計劃的執行,并針對其履職情況、企業刑事合規建設出具階段性書面監控報告,作為區人民檢察院作相應處理決定的參考。第十三條規定獨立監控人的義務,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企業、犯罪嫌疑人曾隱匿的或者新出現的不合規行為,應及時向區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督促犯罪嫌疑企業、犯罪嫌疑人整改。
但該規定亦約定獨立監控人的權利來源于受犯罪嫌疑企業委托,該制度類似于律師代理制度,在刑事訴訟代理過程中,除非是委托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委托人才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報告,但若按寶安區司法局的規定履行獨立監控人的義務,被委托的律師有可能違反了律師忠實于委托人的義務。同時,獨立監控人從犯罪嫌疑企業處取得報酬,履行監控職責,亦有可能損害獨立監控人的獨立性,此舉不利于獨立監控人獨立、中立的履行其監控義務。
另外,不可否認的是,若獨立監控人由檢察機關統一發放報酬,此種模式很難保證該項目獲得的報酬能維持較高的標準,很有可能損害合規監管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影響犯罪嫌疑企業實現合規監管目的。
2.合規不起訴制度與現行刑事司法制度銜接問題
通常情況下,合規不起訴制度一般會給犯罪嫌疑企業設置考驗期,考驗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合規不起訴制度效果的達成。考驗期如若太短,犯罪嫌疑企業無法建立較為成熟的合規計劃,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目的也難以形成。考驗期如若太長,追究刑事責任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如何確定合適的考驗期是制定本制度需考慮的問題。未來可將合規不起訴考驗期作為獨立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階段,這樣的設置有利于充分發揮合規計劃效果的同時,兼顧對企業刑事犯罪行為的追究。
其次,合規不起訴制度與公安機關偵查程序的沖突也需厘清。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持續時間較長,在偵查過程中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通常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響。長時間的偵查程序往往會讓企業的的生產、投資、研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早就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影響。可以說,檢察機關對企業進行必要保護、挽救和整改的最佳時機已經錯過,開展合規不起訴的效果可能受到消極的影響。
3.實施合規計劃后法律后果暫不明確
根據《關于企業刑事合規獨立監控人選任及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獨立監控人就企業刑事合規建設出具階段性書面監控報告,僅作為區人民檢察院作相應處理決定的參考。而合規制度建立的目的旨在通過明確的合規制度和激勵機制,激發企業糾正內部違法行為的動力,從而保證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然而,缺乏明確正向激勵的合規不起訴制度將使得犯罪嫌疑企業缺乏開展合規計劃的動力,因此,企業開展合規計劃的法律后果應予以明確。同時,針對不同罪名的企業合規改造要求應有所區別,犯罪嫌疑企業觸犯相關罪名實施合規計劃后,應對其明確較為清晰的考核標準。
04
刑事合規相關案例梳理
案例1: 雀巢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011-2013年,被告人鄭震、楊莉在擔任雀巢(中國)有限公司區域負責人期間,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授意該公司員工多次從多家醫院醫務人員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審、二審中,多名被告人均以自己的行為是公司行為為由提出上訴;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終審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認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實施的含有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內容的《員工行為規范》等公司政策,案件審理中重點審查了雀巢公司的公司指示(復印于雀巢公司員工培訓教材)、雀巢(中國)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及雀巢公司DR的概念、目標任務、與DR相關的信息獲取方式等情況,均證實雀巢公司從不允許員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并且從不為此向員工、醫務人員提供資金。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關于與保健系統關系的圖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對醫務專業人員不得進行金錢、物質引誘”。對于這些規定和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營養專員接受培訓并簽署承諾函。因雀巢公司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規制度,已盡到合規管理的義務,具有規避、防范合規風險的意識,并進行了合規培訓,由此認定多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合規管理規定,為其個人行為,而非單位行為。
上述案件中,雀巢公司通過其建立起的有效合規制度,將單位責任和員工的個人責任進行切割,并援引公司合規作為其無罪抗辯的充足證據,成功地規避了相應的刑事責任,避免公司陷入“單位犯罪”的不利境地。該案表明,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規制度對于企業避免和降低“單位犯罪”的風險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案例2:企業向岱山縣檢察院提交《自查及整改承諾書》
2015年,某公司由于資金流緊張急需申請貸款,于是購買了大量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證明抵押物價值,向銀行騙取貸款(續貸)人民幣400余萬元。由于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抵押物,不僅企業被刑事立案,涉案員工也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受理案件后,檢察官多次走訪企業、銀行,了解到企業經營困難,且涉案當事人是企業負責人、業務骨干,如果提起公訴,勢必會影響企業運營及融資,員工將面臨失業風險。案發后,企業向檢察機關提交合規承諾書,浙江省岱山人民檢察院收取涉案企業合規承諾書后,對企業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例3:不起訴決定讓企業放下“包袱”
2015年5月,鹽城某單位智能化項目公開招標。時任B公司第二分公司政企中心的副主任薛某,在明知圍標串標的情況下,通過同行業公司主管徐某居間介紹,伙同劉某某、C公司技術員黃某,使用劉黃二人所在公司名義參加招標幫其圍標。薛某為劉黃兩公司制作標書,并約定中標后拿出1-4萬元進行分紅。最終,該工程由薛某所在的B公司以2900余萬元中標。2020年6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鹽城經開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劉某某等三人為圍標行為提供幫助,犯罪情節較輕,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尤其劉某某負責的第一項目部,至今仍有5000萬元工程款未回款,涉及到600余名農民工工資發放。劉某某等三人作為企業管理者,一旦被判處刑罰,企業的經營必定會陷入困境,特別是員工的工資發放會沒有著落。
檢察院在參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宣告了不起訴決定。此外,鹽城經開區檢察院還主動聯系企業并了解訴求,建議其建立完善的人員管理流程、加強公章管理、健全公司內部監管,幫助該企業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邀請企業代表參加不起訴宣告會,提高檢察服務針對性和有效性。
1.李延光:《如何有效防范企業刑事風險》,載《山東國資》2020年第10期,第100頁。
2. 鄭潔儀:《企業刑事風險分析與防控》,載《現代商貿工業》2020年第30期,第130頁。
3.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合規激勵模式》,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6期,第226頁。
4.董凡超:《最高檢發布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載微信公眾號“法治日報”,2019年1月17日上傳。
5.劉少軍:《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載《法學雜志》2021年第1期,第58頁。
6.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合規激勵模式》,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6期,第239頁。
7.陳瑞華:《論企業合規的中國化問題》,載《法律科學》2020年第3期,第46頁-第47頁。
8.岱山縣人民檢察院:《這家企業向檢察官提交了企業合規承諾書,這是怎么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
9.鹽城開檢:《不起訴決定讓企業放下“包袱”》,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M4MzI5MA==&mid=2247485762&idx=1&sn=2ca6c31ed17bdc9833a0eb5ece3a1c4d&chksm.
※本文節選自道同團隊合規組編寫的《福建省企業合規藍皮書(2020-2021)》,若引用請與道同團隊合規組聯系(郵箱:nihuiqing@www.ksa99.com)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