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段時間市場“缺貨”的片仔癀,引來眾媒體圍觀報道。2021年7月16日,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近日“非正常”的片仔癀市場現象,發出《請理性看待片仔癀》的文章,消除消費者困惑。然而,時至本文發出之時,除了漳州片仔癀藥業公司聲明將嚴格監管經銷商價格之外,似乎并未有強有力的措施抑制住整個市場的“熱情”。戴亦一教授從經濟學角度思考過這個問題,警示倘若片仔癀哄抬價格的市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失衡的市場可能會反噬企業。片仔癀真的值一粒(3g)一千多元嗎?市場上真的就沒有其他的藥品可以替代它的功效嗎?針對藥品,國家就沒有限價嗎?姑且不提經濟學原理,今天,筆者僅從現有法律規定闡析囤積倒賣片仔癀的法律風險,供各方參考。

猶記得2016年購買片仔癀(錠劑/一粒裝/3g,下同),價格約400元人民幣,如今是一日一個價,本文發出之時的某網店售價為1220元,還顯示缺貨(如下圖x所示)。據筆者獲知信息,片仔癀的“牛市”價格有炒到1300元一粒的,而片仔癀的官方報價為每粒590元,算起來,目前的市場價已增長到現官方價格的兩倍多。若是正常的產品成本價格提升,導致售價上漲,是允許的,但現在的情況,顯然是非正常的。目前,片仔癀天貓旗艦店的片仔癀錠劑處于斷貨狀態,據線下門店的工作人員透露,此時想以官方價買到片仔癀是不太可能了。那么,當下市場的“牛們”高價倒賣片仔癀違法嗎?答案是肯定的!

圖x
01什么人可以經營銷售片仔癀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同時,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1的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的設置規定中,包括經營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且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圖y
筆者認為,中國醫藥信息查詢平臺公開信息顯示,片仔癀屬于處方藥(醫保類型:醫保乙類,參考價格:530元,如上圖y所示),藥品是特殊商品,那么,關于片仔癀的銷售、經營就應遵循《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對藥品的經營,我國實行的是專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必須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證經營的即屬違法,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擅自從事藥品買賣活動。
02適格片仔癀經營者在沒有醫師處方的情況下銷售片仔癀,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同時,我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03網絡店鋪銷售片仔癀,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第四十二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如上所述,不論是針對沒有醫師處方銷售片仔癀還是網絡店鋪違規銷售片仔癀的情況,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遵照依據,而這些規定,也為規范藥品的流通提供了強有力的監督和處罰處理支撐,對無證經營、銷售、使用藥品行為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
04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倒賣片仔癀可能涉及犯罪
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倒賣處方藥,除了如上所述屬于違法行為外,其行為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可能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據此,在異常火熱的“片仔癀高價現象”下,“牛們”除了看到“巨大的商業利益”外,還應想到的是自身高價倒賣片仔癀的行為,是否可能已經涉嫌犯罪。筆者認為,君子,不立于危墻之下。
05適格片仔癀經營者為解決當下“高價片仔癀”應盡的義務
我國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那么,面對目前市場種種亂象,片仔癀企業或其他適格經銷商等經營者是否有義務做些什么呢?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
根據《價格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同時,《價格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圖z
關于經銷商等適格經營者如何“倒騰”片仔癀以至于出現“高價片仔癀現象”,本文不深論,就舉個例子,如筆者在片仔癀官網看到的信息(如上圖z所示),片仔癀膠囊由片仔癀錠劑粉碎后填充膠囊而成,與片仔癀錠劑成分一樣,功效一樣,服用量一樣,具有方便服用及日常攜帶等優點。片仔癀膠囊(3.6克/盒)與錠劑(3克/盒)按克數比例換算,價格相當。但,筆者作為普通消費者,仍對此不明就里,倘若片仔癀膠囊的功效真的和片仔癀錠劑一樣,漳州片仔癀藥業公司及其所屬經銷商等適格經營者是否應按前述法律法規規定之精神,在“片仔癀(錠劑)高價現象”出現之時給與消費者公告,引導消費者選擇購買沒有被市場炒熱的片仔癀膠囊?不給片仔癀錠劑繼續炒熱的機會。
筆者認為,針對目前的“片仔癀高價現象”,片仔癀經營企業應予以重視,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護住消費者對片仔癀品牌的信賴,如此,也才撐得起生產片仔癀的處方、工藝均被國家中藥管理局和國家保密局授予“國家絕密”的身份,也方才履行了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
06針對炒熱的“片仔癀高價現象”,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目前政府部門可能會做些什么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第三十一條規定,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筆者認為,相比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茅臺是用來喝的,不是用來炒的” ,當下被爆炒的物質從普通商品變成了藥品,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真正需要使用這種藥的患者,就只能望價興嘆。因此,政府部門,應可能很快依據前述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炒熱的“片仔癀現象”采取及時的反應措施。
07面對“片仔癀高價現象”,普通消費者能依法做些什么
《價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第三十八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據此,面對“片仔癀高價現象”,真正對“片仔癀”藥品有實際需求的消費者等民眾,可以從依法監督的層面進行社會監督,敦促片仔癀市場回歸正常。
【寫在最后】
當年的《藥神》,看哭了多少人,也推動了我國醫療衛生系統的改革,當下“片仔癀現象”顯然與《藥神》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如《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管理原則和目標的規定所言,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又如《價格法》之題中之義強調的,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就目前“片仔癀一藥難求的現象”,筆者相信政府部門應會很快進行有效監管,不讓“片仔癀高價現象”再持續發展不受控制,讓藥品保持合理的價格,真正讓患者吃得起、用得上。
注釋:
1.《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