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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天衡研究 | 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若干問題初探

2021-09-24 17:22:00




網絡拍賣憑借其競價充分、公開透明、成本低廉等優勢已成為民事執行及破產程序中處置財產的重要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專門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網絡司法拍賣原則上已然成為民事執行中財產處置的首選方式。在破產領域中,對于債務人財產(以下或稱“破產財產”)的具體處置方式及拍賣程序,目前仍未出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范。2018年3月4日出臺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已明確提出“要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積極引導以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益”。在北京、上海、深圳、重慶等地也陸續出臺了有關破產財產處置的規范性、指導性文件,大部分均明確了“網絡拍賣優先原則”,即除債務人財產性質不適宜網絡拍賣、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法律及其他有關規范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破產程序中處置債務人財產應當采用網絡拍賣方式。
 
鑒于民事執行與破產領域在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既存在不小差異,同時在債權實現之功能和性質上亦有共通之處,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與網絡司法拍賣進行比照研究,對于完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有一定借鑒意義。本文擬通過對有關地區處置破產財產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比照執行程序中網絡司法拍賣的有關規定,從而對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的構建提出建議。
 
#1網絡司法拍賣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性質不同
 
網絡司法拍賣屬于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實施的拍賣行為,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公權力的司法強制行為;而破產財產網絡拍賣是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實施的破產財產變價行為,顯然區別于前述司法強制行為,是在受《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調整的基礎上、遵從債權人會議決議實施的意思自治行為。
 
一言蔽之,相較于由人民法院主導的網絡司法拍賣,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往往以尊重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為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由其主導是否以網絡拍賣方式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出售及拍賣的具體實施程序。
 
實踐中,破產財產網絡拍賣雖大多規定參照網絡司法拍賣的規則,但畢竟兩者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網絡司法拍賣之規則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程序。而筆者以“破產財產拍賣”為關鍵詞在知網上進行相關檢索時,卻發現不少文章冠以“破產財產網絡司法拍賣”之名,顯然是將司法拍賣與破產財產拍賣這兩類基礎性質不同的程序混為一談。究其原因,目前破產財產拍賣尚缺乏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范,但因其與司法拍賣在實操中存在諸多相通之處,故使得外界易產生破產財產拍賣與司法拍賣并無區別的認知【1】。前已述及,因兩類程序性質不同,部分司法拍賣規定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破產財產拍賣,因此,構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勢在必行。
 
 
#2網絡司法拍賣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規則比較
 
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
 
1、被執行人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確定參考價規定》),明確了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參考處置價程序,并規定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進行確定。其中,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后增設的三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其中,網絡詢價作為一大創設性規則,占據該司法解釋較大篇幅,下文將著以筆墨,本處不再贅述。
 
2、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

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囿于資不抵債的境地,而處置債務人財產往往還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相關財產變價方案、核查債權、提請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等程序,破產財產處置效率的提升問題成為破產案件中亟待解決的一環。
 
如前述民事執行程序中《確定參考價規定》,在保留委托評估這一傳統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基礎上,新增了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以順應網絡大數據時代的變遷,更加靈活高效的選擇并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同時節約了時間成本、減少了費用負擔。執行程序中探索并總結出的該等新方式,也為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提供了明晰的思路。實踐中,亦有地方法院制定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有關規定時明確指出,管理人可以根據《確定參考價規定》以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管理人估價等方式確定參考價。重慶高院更是直接指出應參照上述規定的四種方式確定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北京高院、安陽中院則是通過規定“關于債務人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本辦法未規定的,可參照適用《確定參考價規定》”,為實踐中管理人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提供了兜底性法律適用依據。以上規定均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規則指引【2】。
 
在此,結合有關地區出臺的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相關規定,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主要如下:
 
(1)定向詢價。債務人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管理人可以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
 
(2)網絡詢價。債務人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鑒定,且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的,管理人可以通過司法網絡詢價平臺或其他網絡詢價平臺進行網絡詢價。
 
如深圳中院、安陽中院均提出,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出首次網絡拍賣起拍價建議的,應當通過網絡詢價系統進行詢價,以詢價系統顯示的價值或者多個詢價系統比對后的平均值為依據【3】。因此,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數據的優勢,以網絡詢價方式確定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既是大勢所趨,亦是實踐之真知。
 
(3)委托評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托評估、債權人會議要求委托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管理人估價。無法通過以上三種方式確定參考價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委托評估費用過高或者財產價值顯著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財務數據等進行估算(筆者以為,或稱“管理人市場詢價”為宜)【4】。
 
該方式作為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兜底性選擇,顯然結合了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執行職務的角色這一特性,在管理人綜合考慮待處置財產的性質、處置參考價確定成本、財產價值等因素的情況下,賦予管理人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財務數據等進行估算的職權,是極具破產程序特色的變通方式。
 
例如,深圳中院及安陽中院均提出在無法進行網絡詢價的情形下,可以根據財產性質的不同由管理人完成市場詢價并提出處置參考價建議【5】:
 
(1)已經完成實物接管的車輛,參考同期同類車輛的市場價值提出起拍價建議;
 
(2)已經接管到債務人相關知識產權憑證等重要資料的知識產權,根據不同種類知識產權所對應的申請、登記等成本費用提出起拍價建議;
 
(3)經調查認為價值較低或者資料不全而無法定價的股權、債權或者其他資產,酌情確定并提出起拍價建議。
 
綜上,部分地方法院關于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的指引,除吸收了民事執行程序中新增設的定向詢價、網絡詢價方式之外,根據破產程序自身特點,創新了管理人估價的特殊方式,加上傳統的委托評估方式,搭建了四種處置參考價確定方式的框架,供管理人在不同情形下靈活選擇,既符合破產審判的實際需求,也是實現破產財產處置環節效率提升的有力保障。
 
掛拍程序
 
1、掛拍主體
根據《網拍規定》,執行程序中網絡司法拍賣的實施主體是人民法院。不同于此,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負責接管、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因此,以拍賣方式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出售,是管理人的職責之一,即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中,管理人擔任掛拍主體的角色。
 
2、網絡拍賣平臺選擇規則
正式啟動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前,人民法院需組織申請執行人從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網絡拍賣平臺,該名單庫系經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專業評審委員會選定、評審、公示而成。若申請執行人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一致的,將由人民法院指定【6】。目前名單庫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七家,即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中拍網、北京產權交易所和工商銀行融e購。
 
而在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中,至今尚未有明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實踐中網絡拍賣平臺的選擇往往由管理人參照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相關規定進行,或交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7】。除常見的淘寶網、京東網等,破產領域中還特別的有中國破產資產網等提供網絡拍賣平臺服務。
 
3、拍賣價有關問題
 
起拍價的確定
 
網絡司法拍賣中,拍賣起拍價需參照參考價確定。若被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則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8】。
 
破產財產拍賣中,各地對于確定起拍價的規則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方式:
 
a. 沿用執行程序中的定價依據
若財產在執行程序中經過評估但未啟動拍賣、變賣程序,可以沿用執行程序的評估結果作為首次起拍價;財產在執行程序中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或者暫緩、中止拍賣、變賣的,可以沿用拍賣保留價、變賣價作為起拍價【9】。
 
b. 經由債權人會議決議
此種方式下,由管理人提出起拍價或者起拍價確定方式的建議,交債權人會議決議。實踐中存在下列幾種實操規定:
 
第一,管理人應當選擇通過定價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管理人估價等方式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參考,從而確定起拍價。若債權人會議無法就起拍價作出決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應低于處置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10】。
 
第二,管理人通過當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網絡詢價平臺詢價后,將詢價結果作為起拍價建議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如安陽中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規定,管理人應當通過安陽中院對接的淘寶網絡詢價平臺進行詢價,該詢價系統顯示的價值或者多個詢價系統比對后的平均值為依據,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將詢價結果作為起拍價【11】。
 
第三,無法通過網絡詢價方式確定參考價的財產,可由管理人根據財產性質(具體情形前文已述,不再贅述)提出起拍價建議或提供起拍價確定方式供債權人會議表決【12】。
 
此外,深圳中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還特別規定,若財產系不動產,可以通過深圳市房地產評估發展中心“房地產評估價格查詢系統”獲得市價查詢信息的,應當以在網絡拍賣平臺發布首次拍賣公告前十個工作日內的市價查詢信息為起拍價依據【13】。
 
c. 委托評估機構確定
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估,債權人會議決定委托評估,或者管理人經調查后認為無法建議起拍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公開聘請評估機構并以評估值作為起拍價參考【14】。
 
d. 債權人會議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15】
 
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
 
網絡司法拍賣對于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有著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最多經歷兩次拍賣,且首次拍賣流拍后再次拍賣的,再次拍賣的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除此之外,網絡司法拍賣業已形成與變賣、以物抵債相銜接的一套較為完善的規則體系。相關司法解釋除了明確被執行人財產經兩次拍賣均流拍后應當尋求以變賣或以物抵債方式處置財產外,亦確立了在滿足特定條件時,被執行人的財產可采取不經拍賣程序直接變賣的方式進行處置的情形【16】。
 
對于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中的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問題,筆者通過檢索發現,部分地方法院對于該問題的指引與《網拍規定》大有不同。如北京高院與齊齊哈爾中院均指出,債務人財產網絡拍賣的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不受限制,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債務人財產通過多次網絡拍賣直至變現為止來執行財產變價,或明確變賣前的流拍次數【17】。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所以,破產財產原則上必須變現處置,而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將直接影響拍賣成交率。故為提高財產變現的成功率,破產財產拍賣以尊重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為原則,賦予債權人會議對于網絡拍賣具體方案充分的表決權,不以《網拍規定》中降價幅度和拍賣次數為限。
 
從上述規定的對比中不難發現,關于拍賣價有關問題,網絡司法拍賣與各地關于破產財產處置有關規定存在迥異之處,筆者認為造成上述差異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司法強制性,網絡司法拍賣中參考價、起拍價、降價幅度、拍賣次數均有明確的《網拍規定》作依據,即使拍賣、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亦可選擇以物抵債或放棄該財產。而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與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相比,債權人會議的權限則有所超越,可通過意思自治決定上述破產財產處置事項,此時《網拍規定》并不會對其決議造成必然的限制。
 
二是,破產程序作為公平清償債權債務的程序,債權人數往往較多,各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博弈關系復雜,需進行衡平考量。在無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范對破產財產處置方式加以規定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出臺了更為寬松、靈活的指引,并未刻板地采用《網拍規定》的限制條件,賦予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選擇權,便于根據待處置財產特性因物制宜地確定具體處置方式。
 
4、保證金

網絡司法拍賣中,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保證金數額。競買人只有在競拍前已實名交納保證金方可參與競拍。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將在競價程序接收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競買人或者解凍。若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18】。
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中,大部分地區的法院規范性文件與網絡司法拍賣中的規定相一致,如北京市、齊齊哈爾市、廣州市等【19】;部分地區對保證金之數額確定標準較為寬松,如安陽市、深圳市等,管理人根據起拍價的金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保證金數額即可【20】。
 
#3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的構建建議
 
近年來,我國破產法領域蓬勃發展,以筆者所在地區的破產案件統計數據為例, 2016-2019年間,廈門中院破產案件受理數年均增長近100%,尤其是2020年1月至7月的收、結案數分別地已接近或超過前兩年總和【21】。在破產案件激增的態勢下,僅僅參照民事執行程序中《確定參考價規定》《網拍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有關司法拍賣規定來處理破產財產處置相關問題,已然無法得到適用,亦缺失相應法律依據。
 
筆者在經過上文對網絡司法拍賣與各地破產財產處置有關規定的對比、分析后,提出以下幾點規則構建建議供參考:
 
(一)出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破產財產處置有關規定
 
破產財產處置程序是凸顯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糾葛的集中環節,為平衡各方利益、爭取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如何營造公平、公開、競爭、有序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市場成為破產財產處置程序中的首要問題之一。雖然諸如北京、深圳、廣州、重慶等地已陸續出臺破產財產處置辦法或網絡拍賣規則等相關規范性、指引性文件,但因該些文件效力位階較低,難以成為管理人履職的正式法律依據,故制定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破產財產處置有關規定已是大勢所趨。
 
實踐中,管理人參照《網拍規定》實施破產財產拍賣行為,僅是在相關規定暫付闕如的現狀下所施權宜之計,但卻可能使管理人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例如,管理人是否有權沒收悔拍人保證金的問題,在管理人面臨有關訴訟時顯然難以通過直接援引《網拍規定》主張沒收悔拍人的保證金,若此時管理人未在拍賣公告中對保證金問題予以明確約定,則可能陷入敗訴風險。
 
(二)確定網絡拍賣優先原則
 
互聯網的發展近年來勢如破竹,隨之應運而生的網絡拍賣相較于傳統拍賣,更為公開透明、高效便捷,也更能滿足網絡拍賣市場中掛拍方和競買方的現實需求。此點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已經有所體現,如序言提及《網拍規定》第二條,已明確人民法院決定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均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在已出臺破產財產處置有關規定的地區亦指出了網絡拍賣優先原則。因此,通過實踐的大量考量,在破產財產處置環節確立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優先原則的規則基礎已昭然若揭。
 
(三)健全配套網絡詢價機制與平臺
 
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之下,網絡詢價方式的時興也勢不可擋,其作為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之一,為財產處置、網絡拍賣創設了更為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優勢條件,也為合理降低破產費用提供了務實性思路。對于此,部分地方法院如青島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專門出臺《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詢價的實施辦法(試行)》(青中法辦[2020]45號),其內容雖與《網拍規定》中有關條文相近似,但也體現了該地區對于將網絡詢價作為破產財產處置參考價主要確定方式的重要嘗試。
 
此時,配套網絡詢價平臺及機制亟需健全與完善,以保障網絡詢價環境的公平、公開、透明、有序。筆者建議,可效仿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的做法,對網絡市場現有詢價平臺進行甄選,建立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相適應的破產財產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并且采取定期考評的方式,動態化調整名單庫,通過完善平臺詢價機制實現優勝劣汰,防止出現服務平臺壟斷、但參考數據卻未經合理篩查而帶來的詢價結果失真問題。
 
(四)探索并明確破產財產除拍賣外變賣、抵債等規則
 
如前述及,民事執行程序中網絡司法拍賣、變賣以及抵債等規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一般情形下,流拍的財產通過變賣、抵債等方式進行處置。破產程序中,考慮到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特點,已有部分地方法院探索試行破產財產除拍賣外變賣、抵債等其他處置方式。如筆者所在地區廈門中院于2020年6月15日發布的《關于依法快速審理簡易破產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廈中法發[2020]36號)第九點,明確了財產處置與分配意見供管理人遵照執行:
 
(1)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采用網絡拍賣、變賣、折價、債權人內部競價、協議轉讓、以物抵債等方式進行處置,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窮盡各種方式仍無法處置的財產,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放棄對財產的處置,將財產直接向債權人進行分配或用于抵償破產費用;
 
(3)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對債務人財產以實物分配、債權分配、產權分配等非貨幣方式進行分配。該些意見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破產審判質效,將選擇權交由債權人會議,適度降低破產程序成本,在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也是符合破產審判實際的積極探索。
 
有鑒于此,在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之下,結合破產案件審判特點,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探索建立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破產財產多樣化處置規則,無疑將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也是完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構建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4結語
 
破產領域實踐中,雖然債權人會議擁有對相關財產變價方案進行決議的權利,但因存在許多債權人用“腳”投票的情形,其往往對于管理人提交的財產變價方案具體內容并未認真細讀,簡單一投了之。而當管理人據此實施財產變價行為時,如發生爭議,難免將管理人推向風口浪尖。如前所述,構建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是大勢所趨,包括各地根據實踐經驗紛紛出臺的地方規范性、指導性文件,都是在破產領域中作出的些許指引。其中,不乏“確定多種可供選擇的起拍價確定方式”、“明確破產財產拍賣次數和降價幅度不受限制,交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采用除拍賣外變賣、折價、債權人內部競價、協議轉讓、以物抵債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等大膽嘗試。望破產領域全面規范化的道路上,初見雛形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能夠加快建構,為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亦為規范、引領管理人履職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參見趙勇:《破產企業資產拍賣與民事執行中拍賣的本質區別》,載《中國拍賣》2009年第11期,第32-33頁。
【2】詳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3】詳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七條第一款;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四條第二點。
【4】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十七條;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5】詳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七條第二款;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五條。
【6】詳見:《網拍規定》第四條、第五條。
【7】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九條。
【8】詳見:《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三十條;《網拍規定》第十條。
【9】詳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四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
【10】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十七、十八條;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一、十二條。
【11】詳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四條。
【12】詳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五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七條。
【13】詳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
【14】詳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四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
【15】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十九條;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洛陽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事實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
【16】詳見:《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二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點。
【17】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九條、第二十一條;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
【18】詳見:《網拍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19】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20】詳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六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八條。
【21】摘自廈門破產法庭編撰的《破產審判白皮書(2016-2020)》,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