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消費觀念的轉變以及商品運輸與物流業的興起,人們購物時不再局限于本國國內的商品,購買海外商品成為一種新的選擇,“海淘”、“海外購”等詞匯更是逐漸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對于無法親身到海外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而言,“天貓國際”、“亞馬遜中國”等跨境電商平臺因購物的便捷與快速更是成為購買海外商品的首選,從而推進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除此之外,大宗商品的跨境電子商務更是開始成為我國外貿心的增長點。現今我國正大力推進“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我國與沿線國家的跨境電子商務合作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商務部于2017年6月公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16)》中曾表明“東盟地區作為一帶一路的重要組成部分,跨境電商市場潛力巨大。”
然而由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在本質上是一種基于網絡平臺的具有一定虛擬性的買賣關系,在買賣雙方產生糾紛之時將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包括虛擬平臺中責任主體的確定、因跨地域性而產生的法律適用的沖突與選擇等。如何克服種種困難,迅速便捷的解決雙方的糾紛成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之路上難以避免的問題,因此本文將對此進行研究和分析。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定義
何為跨境電子商務,它與國內電子商務存在何種區別?在2016.12.27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對跨境電子商務做出如下界定,“跨境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進出口的經營活動”。并通過專章對跨境電子商務進行規定。簡單而言,跨境電子商務是指位于不同國家的買賣雙方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來進行交易,并以國際物流運輸的方式來完成商品的轉移與交付的一種交易方式。然而在2018年8月31日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卻沒有跨境電子商務的定義,有關規定相較于第一次草案也有了大幅度的刪減。
相較于國內的普通電子商務,由于其跨域性導致這類電子商務在解決糾紛時除了普通電子商務所面臨的困難外,更因涉及到包括商品的跨國運輸、不同法律規范的適用沖突等問題,從而使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
二、跨境電子商務可能產生的糾紛類型
(一)商品退換貨問題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通過網絡平臺進行買賣的交易模式,買方只能通過賣方的描述以及提供圖片的間接方式來獲取商品的信息,并不能親眼看見商品的實物,因此雙方完成交易后若因商品的虛假宣傳或其他關于商品的質量問題需要退換貨時,買賣雙方可能因為商品是否屬于可退換,商品退換貨過程中的費用承擔等問題產生糾紛。對于商品是否可以退換,我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有四種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然而對于跨境電子商務的商品,“跨境通”等部分商家將其定義為境外購物的商品,從而不遵守國內“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進而在買賣雙方之間引發糾紛。就商品退換貨過程中的費用承擔而言,跨境電子商務的商品往往需要跨境運輸,而這又涉及到出入境的檢測檢疫、以及稅收等復雜程序,對于買賣雙方而言,在繁復的程序以及費用承擔問題上往往因難以協商一致而發生糾紛。
(二)商品跨境過關受阻
跨境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在于商品由賣方送達至買方需要跨過不同國境,而鑒于不同國家對于商品的進出口監管規定有所區別,因而賣方通過物流運輸發出的商品可能因為買方所在國家監管規定而在過關時遭遇攔截。此外,就我國規定,由于海外購物的商品進入國內均需要經過清關口岸進行清關后方可到達買方手中,然而因不同清關口岸商品清關程序不同,對商品清關時效亦不相同,部分海外購的商品可能因清關問題而久久不能送達買方手中。在這種情況下,買方長時間未能收到商品,而賣方又已經及時將商品發出,雙方可能因此而產生糾紛。
(三)物流運輸引起糾紛
跨境電子商務基于其平臺交易的便捷性,極大簡化了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但由于買賣雙方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因而要將商品成功送達至買方手中便不得不依賴于物流運輸。作為跨境電子商務的靈魂,物流運輸在跨境電子商務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起著連接買賣雙方的作用。就現在國內的電商平臺,除京東商城對其自營產品有著自己的物流配送外,絕大多數電商平臺都沒有自己的物流運輸系統,因而這些平臺往往會與外部的物流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并由這些企業來承擔商品的物流配送。
這種通過將商品的物流配送交由第三方機構的方式往往也就糾紛產生的根源。由于賣方本身不親自承擔起商品的配送運輸,因而賣方對于商品的物流信息的追蹤只能依賴于第三方運輸公司的提供,一旦第三方運輸公司未能及時更新物流信息,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商品的損毀,將直接導致賣方未能及時將商品送達至賣方手中,從而在買方與賣方之間引起糾紛。
三、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困境
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吸引了大量的商家、普通消費者以及大宗商品的貿易雙方,然而隨著用戶數量的增加,買賣雙方產生的糾紛亦隨之而增長。但由于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對跨境電子商務上產生的糾紛缺乏相應的規定,因而解決買賣雙方之間糾紛顯得十分困難。
(一)責任主體的不明確
在電子商務平臺上買賣雙方通過在平臺上注冊的虛擬賬戶來進行交易,同時大部分的電子商務平臺在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意向后,通過第三方平臺實現支付與物流運輸。在整個交易流程中,從買賣雙方借助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對交易進行磋商到通過第三方完成跨境支付,再到完成物流運輸配送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產生糾紛。而在不同的環節所產生的糾紛應當如何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呢?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在糾紛中又扮演怎樣的角色,對于糾紛是否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1、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責任承擔
作為連接跨境交易的買賣雙方的中間角色,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是否在糾紛出現時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無法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以及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樣應當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責任。而在新的《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平臺承擔責任的情況,也無非是增加了平臺未盡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情形,并沒有太多變化。
從上述條文的規定來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對普通消費者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第一,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的聯系方式;第二,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平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第三,未盡審查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且不說在第二種情形下,平臺中的買家難以舉證證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是否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而且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存在著不同的經營模式,而在不同的經營模式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對于買賣雙方的交易參與程度大不相同,在不同經營模式中電子商務平臺在交易過程中甚至搖身一變成為了交易中的賣家甚至其他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根據連帶責任或者有限的賠償責任來約束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顯然是不夠的。
2、不同模式的跨境電商平臺責任承擔方不同
由于不同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模式不同,部分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除了是一種連接國內和國外兩方的一種媒介外,更是不同程度地參與到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中,甚至部分電子商務平臺已經直接成為海外購物中的賣方,直接向國外采購商品后轉賣給買方。因而在不同的跨境電商平臺中責任的承擔主體存在一定差異,但是目前僅在《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提及平臺對自營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但對于其他類型的經營模式亦沒有對承擔責任的主體做出確認,這使得在實踐中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時難以準確找到全部的責任主體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應承擔責任的不同主體之間相互推諉拒絕承擔責任,從而導致糾紛的受害者追責無門。下文筆者就不同模式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來分析產生糾紛時的責任主體。
(1)以“天貓國際”為代表的M2C模式。該模式是一種采用直銷直郵的模式,即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吸收符合條件的外國供貨商入駐平臺,國內買方在平臺上下單后,平臺將訂單發送給外國供貨商,由外國供貨商直接將商品通過物流運輸送達至消費者手中。
在該種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僅僅是在買賣雙方中起到一個媒介的作用,其本身并不參與商品的采購、庫存、銷售、運輸環節。而買方和賣方自愿受平臺規則的約束,但買賣關系仍然是存在于雙方之間。因此國內買方在平臺上下單時相當于與外國供貨商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因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都應當以賣方和買方作為責任主體來承擔責任。
(2)以“亞馬遜”、“1號店”為代表的自營型B2C模式。該模式是一種商家自營的模式,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所銷售的一切商品均由平臺自行儲備,待消費者下單后通過海外直郵或保稅區進口的方式將商品送達到買方處。其中的保稅區進口方式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從國外采購的商品儲存于其在保稅區建立的倉庫,與賣方承購交易后在保稅區內將商品發出。
在該種模式下,相當于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向外國供貨商購買商品后直接作為賣方與消費者建立買賣關系,而海外供貨的商家并不參與到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與消費之的買賣關系中。在《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因此在新的《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在自營型B2C的經營模式中,與消費者建立買賣合同的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其直接作為買賣合同關系的一方主體,在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當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而海外的供貨方是合同關系外的第三方無需承擔責任。
(3)以“淘寶全球購”為代表的C2C模式。該模式是有境外購買能力的個人賣家通過進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借助平臺來向境內的買方提供境外代購的服務。在該種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同樣只是作為一種第三方的媒介平臺,不會參與到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當中。買家和賣家通過在平臺上進行磋商與談判,并通過平臺訂立買賣合同,由個人賣家負責到海外采購商品并交付到買家手中。因此在買賣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時,個人賣家應當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作為合同第三方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無需承擔責任。
在這種模式下,若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完全免除,則賣方的權益難以保障。由于買賣雙方均為個人,尤其是個人賣家,其雖是進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商家,但是并不是商品的代理商亦不是商品的廠家。作為一個個人商家,其在平臺上進行交易時使用的是平臺的虛擬賬號,且其所銷售的商品的質量沒有商品品牌的保障,因而買家在交易中要承擔更大的風險。此時,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承擔起監管的責任,披露個人商家的主體信息并對商品質量與宣傳相符進行監管,否則將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作為責任主體與個人商家共同承擔責任。
(二)糾紛解決方式實施難度大
目前跨境電子商務產生的糾紛主要的解決方式包括平臺內部解決、跨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
1、平臺內部解決糾紛
買賣雙方的交易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中完成,因而若是能將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通過同一個平臺來予以解決亦不失為一個不錯的解決方式。大部分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均有自己的一套規則,如《天貓國際服務條款規則》、《洋碼頭糾紛處理規則》的第二條均對于對平臺內的糾紛解決機制做出了規定。[1]從不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糾紛解決規則來看,“平臺內部的糾紛處理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與商家協商解決。消費者與商家發生就商品質量、貨款等發生爭議后,首先由消費者聯系商家,商家一般都會積極配合糾紛的處理,盡量使爭議化解在這一階段,否則商家的信譽將會受到影響,也給消費者帶來不好的消費體驗。二是在消費者與商家無法就爭議達成一致時,可以請求電商平臺介入處理。一般電商平臺均規定商家入駐平臺時和消費者選擇在平臺購買商品時,強制同意接受平臺作為第三方就其無法達成一致的爭議進行處理。”[2]
然而現實與理想之間總會存在一定距離。在實踐中,大部分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買家在尋求平臺內部解決糾紛往往會受到阻礙,包括對方采取消極回避的態度拒絕協商或是在平臺介入時因平臺內部糾紛處理人員缺乏專業性而造成不公正的裁決結果。
2、跨國訴訟
當糾紛產生之時,相信有相當一部分的人會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畢竟相較于平臺內部解決糾紛,采用訴訟的方式更能保證糾紛解決結果的公正性。但是區別于國內普通訴訟,跨境電子商務顧名思義便是交易的雙方分屬于兩個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因而若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勢必需要其中一方當事人到另一方當時人所在之處來進行訴訟。一旦當事人需要跨國進行訴訟時便會遇到多方面的阻礙。
(1)訴訟成本。當時人在提起跨國訴訟時往往會考慮如下問題:一,通過訴訟得到的結果與為了進行訴訟而支出的費用之間哪一方對自身利益更大;第二,訴訟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的過程,在訴訟中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能否在訴訟結果中得到回報。在面對現實的考量時,當事人往往會結合其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購買的商品的價值進行綜合性的判斷。然而就目前跨境電子商務平的交易情況來看,大部分商品的價值遠遠不及當事人為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對于電子商務而言,在數量龐大的電子商務交易糾紛中,僅阿里巴巴平臺每年處理的糾紛就超過 400 萬件,而其中,超過80%的糾紛交易金額在一千元以內。”[3]因此,過高的訴訟成本與不相稱的訴訟收益成為通過跨國訴訟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一大阻礙。
(2)涉外法律規范的適用。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屬于國際司法的范疇,在適用法律時一般會根據法院地的沖突法規則來選擇適用于實體問題的準據法。“在跨國訴訟中,法院一般按照法院地的沖突法規則來確定實體問題的準據法。然而,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糾紛解決發生在虛擬空間,缺少與特定法域的聯系,因此難以判斷應當遵循哪個法域的沖突法規則。即使第一步可以實現,例如將在線糾紛解決機構注冊地視為仲裁地從而適用該法域的沖突法規則,第二步仍然難以完成。因為沖突法規則指向準據法必須結合連結點這一要素,而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涉及賣方住所地、買方住所地、交易平臺網站注冊地、供應商所在地、交易平臺服務器所在地等多個地點,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審理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至今尚無確定的規則。”[4]因此,難以適用法律規范成為通過跨國訴訟方式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另一大阻礙。
(3)涉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通過跨國訴訟來解決糾紛的另一大阻礙便是涉及到涉外法律文書的承認與執行。即使是在國內訴訟的執行程序向來也是一個極大的難題,“執行難”似乎也已經成為了常態,當事人往往拿著一紙裁判文書卻無法享有自己應有的權益。在國內的執行程序尚且遇到重重困難,更何況是涉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對于涉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大多數國家都需要與做出判決的國家或地區簽署雙邊司法協助協議或存在互惠關系,這是承認和執行涉外判決文書的基礎,除此之外還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申請審查程序。因而相較于國內的執行程序,申請承認與執行涉外判決更是難上加難。若當事人選擇已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那勢必需要面對如此艱難的執行過程,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精力,更是要有足夠的耐心。
3、國際商事仲裁
面對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產生的糾紛,通過國際商事仲裁來解決亦是一種解決方式。然而與跨國訴訟相似,采取國際商事仲裁同樣面臨著極高的操作成本,并且同樣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對于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同樣“性價比”不高,在此處便不再贅述。
四、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的完善
在實踐中,面對當前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過程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多數人會選擇放棄維權,獨自承受損失。對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缺乏一個較為系統、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加劇其交易亂象,將嚴重阻礙繼續發展可能性。2016年12月27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的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意見,其中以專章形式對跨境電子商務做出了規定。然而在2018年8月31日最終通過公布的《電子商務法》中卻對刪除了大部分關于電子商務的規定,且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糾紛中的主要問題,既沒有將不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做出分類并對其責任主體分別確認,也沒有對現有解決糾紛方式做出較為重要的簡化和改進。因此,筆者認為仍可做出如下完善。
(一)分類定義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并分別確認責任主體
從上文可以得出,目前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模式種類繁多,平臺本身在不同模式中亦扮演著不同責任,因而若是要在跨境電子商務中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則應當對不同的經營模式進行統一分類與定義,明確糾紛所涉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以及明確平臺是否是糾紛所涉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在《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而言,平臺僅有在一定前提下才根據條文先行賠付。但是作為在買賣關系中強勢一方,消費者保存證據意識不高,舉證證明商家未能提供必要信息存在一定困難,因而未能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對平臺而言,在部分商家無需承擔責任的經營模式中,將先行賠付的責任交由平臺,實際上僅是將糾紛對象進行轉移,沒有徹底解決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平臺權益。
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買賣雙方與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權益,順利解決糾紛應當分類定義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并分別確認責任主體,從而對責任的歸屬進行分配。
(二)ODR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ODR是從ADR演變而來的一種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是把ADR的方法和經驗運用到全球電子商務環境中,從而對電子商務平臺中的糾紛進行解決的一種機制。ODR實際上是一種通過網絡來解決跨境糾紛一種方式,其包括在線調解、在線訴訟以及在線仲裁。通過ODR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可以解決平臺內部糾紛的非專業性、跨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的高成本等問題,從而有助于迅速而便捷地解決在線糾紛,因而我國對ODR在線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深入研究,從而建立或加入相應平臺,實現糾紛的迅速解決。
其實早在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便成立了網上仲裁中心,開始對在線解決糾紛進行嘗試,而在2012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和解平臺成立,然而上述兩個平臺上不成熟,沒有被廣泛應用。目前我國影響力較大的ODR服務中心是深圳市眾信電子商務交易保障促進中心,其服務內容包括在線法律咨詢、在線投訴維權、在線糾紛和解等,其公信力較高,然而遺憾的是目前影響力僅僅輻射與國內,無法與國際接軌。但我國可以以此為借鑒,積極發展和研究ODR服務,為加入國際性ODR服務中心做好準備,從而利于跨境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
結 語
隨著“一帶一路”規劃的公布,作為創新貿易模式的跨境電子商務成為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再加之近年來我國人民消費觀念的轉變以及商品貿易全球化,人們越來越多選擇購買境外商品,從而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了成長的空間,使其也逐漸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糾紛的不斷增多,在面對隨之而來的糾紛之時,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也逐漸浮現。由于立法規定的滯后性,目前我國再跨境電子商務方面仍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從而亦較為完善的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而這就造成面對急速增長的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傳統糾紛解決方式因缺乏同意的法律規定陷入困境難以實施。
為了更好的規范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及其糾紛的解決,從而為貫徹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我國應盡快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的困境,從而促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本文就當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存在的困境及完善做出分析,也希望能夠為對《電子商務法》完善有所幫助,從而進一步推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天貓國際服務條款規則》第二條 天貓國際爭議處理規范,是買家和賣家不可撤銷地授權天貓國際基于自己的判斷,作為獨立第三方,對買賣雙方存在爭議的交易款項歸屬或資金賠償做出處理的基本程序與標準。《洋碼頭糾紛處理規則》第二條 洋碼頭爭議處理規范,是買家和賣家不可撤銷地授權洋碼頭基于自己的判斷,作為獨立第三方,對買賣雙方存在爭議的交易款項歸屬或資金賠償做出處理的基本程序與標準。
[2] 劉東. 跨境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模式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6.
[3]《阿里巴巴大數據將幫助法院辦案》,http://roll.sohu.com/20151130/n428992769.shtml,訪問日期:2017 年 7 月 17 日。
[4] 薛源.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的構建[J].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