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6 10:44:00


2019年11月15日,孫楊案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公開舉行,孫楊的母親楊明作為證人參與,并在會后接受媒體采訪,她表示:“這個公開聽證是我跟孫楊決定要公開聽證,要讓全世界知道。今天我很想把這個事情說清楚,我覺得他們沒有給我機會。”結合觀看聽證會直播視頻,可以知道楊明所說的“他們沒有給我機會”,指的是WADA方律師對楊明進行交叉詢問時不允許其在問題之外作出解釋,多次打斷她的回答。這是否符合程序與有失公正?首先應從交叉詢問說起。
一、交叉詢問是什么
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為英美法系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兩個部分。訟爭雙方都可以申請己方證人出庭,針對己方證人的發(fā)問為直接詢問,針對對方證人的發(fā)問為交叉詢問,非常形象。
交叉詢問的作用是什么?如香港大律師張耀良所言,庭審的功能往往并非要來查找真相,而是用來裁定證據(jù)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辯護律師最關鍵的工作,便是在交叉詢問當中去測試、動搖控方的證供及證據(jù),他的目的是測試控方的證人、控方的證物、控方所有證據(jù)的可靠性,就是測試所謂的“可信性”。[i] 簡單而言,訟爭雙方各有一個故事版本,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力圖使裁判者質疑對方的版本,采信自己的故事。
二、交叉詢問的技巧
在交叉詢問中存在以下技巧,在本案中也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xiàn):
1.一次只問一個簡短的問題
這看似不甚重要,卻是律師在發(fā)問時最容易犯的錯誤。如WADA方律師布倫特•瑞成納向孫楊母親楊明提問的目的主要是確認三件事情,一是孫楊在未經主檢官許可的情況下獨自進入衛(wèi)生間;二是隊醫(yī)巴震阻止主檢官把血樣帶走,且孫楊使用敲擊方式分離血樣和瓶子;三是孫楊將興奮劑檢查單撕碎。缺乏發(fā)問技巧的律師可能會在一句話中問多個問題,使得證人不知如何回應或獲得解釋機會,如針對第一點,問:
“當晚孫楊是怎么去的衛(wèi)生間?一個人去還是有人陪同?你有阻止他嗎?”

相反,布倫特•瑞成納選擇一次只問一個簡短的問題: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說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wèi)生間,是這樣嗎?”
“后來主檢官又改變主意不讓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wèi)生間是嗎?”
“當時是不是孫楊一個人從衛(wèi)生間出來,這個時候主檢官開始對他一個人去衛(wèi)生間提出反對,這個時候你就開始阻止孫楊不要再一個人去衛(wèi)生間了,是這樣嗎?”
這種情況下,證人僅得就律師的問題進行問答,無法言及其他。并且,裁判者可以清晰地跟隨律師的思路了解案情和發(fā)問重點。
2.充分了解證人此前給出的證言,不要詢問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作為律師的大忌是,在不確定答案的情況下發(fā)問,否則獲得對己方不利證言時將無法補救。因此,詳細閱讀卷宗,充分了解證人此前做過的陳述尤為重要。從布倫特•瑞成納的交叉詢問中,可以看出他對孫楊母親楊明曾給出的證言非常清楚,并多次引述要求其給出肯定回答或質疑其當庭陳述。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你會聯(lián)系警察對嗎?”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主檢官要把血樣帶走,是嗎?”
此外,以書面證言發(fā)問的還有一個作用:如果證人在審理過程中推翻此前陳述,那么證人的可靠性就會受到動搖。
3.使用引導性問題
引導性問題,又稱誘導性、封閉式問題,指的是問題已經把答案包含在里面(此處選擇“引導”的表述,避免使用“誘導”產生誘使證人作偽證的意思)。我國的刑事訴訟不加區(qū)分地禁止誘導性發(fā)問,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零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不得采取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發(fā)問以及其他不當發(fā)問方式。而英美法系中,則有條件地允許使用引導性問題:原則上直接詢問中不能問引導性問題,除非那些事實是沒有爭議的;而交叉詢問中律師有權以引導性問題向對方證人發(fā)問。
本案中,布倫特•瑞成納在交叉詢問環(huán)節(jié)所使用的都是引導性問題,表現(xiàn)為所有發(fā)問內容均是事實陳述,外加“是嗎?”(“correct?”或“yes or no?”)。孫楊方證人僅能給出“是”或“不是”的答案,如果多加解釋將會被阻止。證人在庭審或仲裁過程中沒有獨立發(fā)言的權利和程序,所有發(fā)言都必須是針對訟爭雙方或裁判者的問題做出的回答,沒有問的內容,則不需要說明。
4.盡可能在交叉詢問的開始讓證人不斷做出肯定回答
在掌握證人證言和使用引導性問題的基礎上,布倫特•瑞成納成功地讓第一位證人孫楊母親楊明在最初的幾個問題一律回答“是的”。這樣不是多余的明知故問,而是可以讓裁判者認為律師的發(fā)問很有效、很可信,對事實充分掌握,從而心理上傾向相信該方。
5.在交叉詢問過程中展現(xiàn)己方證據(jù)和故事
布倫特•瑞成納詢問韓照岐(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陳浩(中國游泳隊副領隊)和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yī))過程中,還使用了一個關鍵技巧,就是利用引導性發(fā)問展現(xiàn)己方證據(jù)和故事。
和上面第四點技巧不同,在有的時候,你會發(fā)現(xiàn)英美法系中的律師并不追求對方證人給出肯定回答,而是即使對方證人不斷否認,仍然將暗含事實的問題接連拋出。
如布倫特•瑞成納詢問韓照岐:
布倫特·瑞成納:你是不是也清楚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上面明確寫著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韓照歧:我想說的是……他問的是什么問題?(翻譯再重復一遍之后)我不是很清楚。
布倫特·瑞成納:那你現(xiàn)在知道,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這個事實了是嗎?
韓照歧:你現(xiàn)在告訴我了。
……
布倫特·瑞成納:那你知不知道標準中規(guī)定:血樣抽取之后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韓照歧:那是要具有血檢官資質的人授權之后才能成為興奮劑血樣。
……
布倫特·瑞成納: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并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fā)資格證,你知道嗎?
韓照歧:那我們怎么確認他們的資格?
又如布倫特•瑞成納詢問巴震:
布倫特·瑞成納:你自己曾經出現(xiàn)了興奮劑違規(guī)行為,給孫楊提供興奮劑用藥建議,你覺得合適嗎?
巴震:我可以解釋一下嗎?
布倫特·瑞成納:我沒有時間,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在你陪同時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這我不知道,我記不得。
布倫特·瑞成納:是不是有別的興奮劑檢查的時候,也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不清楚。
布倫特·瑞成納:在陪同當中,有無曾對興奮劑檢查提出過異議?
巴震:有一次IDTM公司也是沒有身份證明,孫楊提出了抗議。
布倫特·瑞成納:雖然那次孫楊提出了異議,但那次孫楊還是配合檢查了對嗎?
巴震:是的,他還是配合了檢查,并在檢查單上提出了抗議。
可以很明顯看出,布倫特•瑞成納并不在乎韓照岐與巴震作出的否定回答,而只是為了展示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和被告知拒檢后果,巴震的違規(guī)史和孫楊此次行為的異常性。通過這樣的發(fā)問,布倫特•瑞成納充分展示了己方證據(jù)和故事,并且明確了雙方爭議分歧,使焦點更加突出。
三、孫楊方證人無法在交叉詢問中解釋合乎規(guī)則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得出結論:孫楊方證人無法在交叉詢問中解釋合乎規(guī)則,且是對方律師熟練使用交叉詢問技巧的結果。己方證人展示故事的戰(zhàn)場在哪里?應當在直接詢問中與己方律師配合進行,將未能充分解釋歸因于對方律師的引導性發(fā)問,不夠理性也不夠明智。
四、延伸思考:交叉詢問技巧的運用前景
我國的庭審模式從職權中心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過渡,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概率極低,交叉詢問技巧被認為因制度不同借鑒意義不大,且引誘性問題的使用歷來存在爭議。世上無新事,本次聽證會的公開直播所展現(xiàn)的交叉詢問技巧不是忽而有之,是平等對抗模式下的必然產物。這可以給中國的律師敲響警鐘,證人出庭作證漸成趨勢,作為律師是否掌握交叉詢問技巧,準備迎接那一天的到來?
注釋:
[i] 張耀良:《交叉詢問的方法與技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