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3 09:50:00

黨內法規對此類行為又有何規定?本文擬結合典型案例加以解讀。
2015年6月,根據科技部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治理中發現的線索,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科技部紀檢組監察局對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涉嫌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湯東寧多次違反黨內法規關于黨員出境、居留的規定。以湯東寧違紀事件為標本,本文對相關規定稍加剖析:
一、湯東寧未將持有的因私護照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境)后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同時,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干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本案中,湯東寧自2014年8月以來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不按規定及時交由組織統一管理,直到組織人事部門多次催繳才交還。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
二、湯東寧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資格
依據《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的規定,領導干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申請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要在辭去現職一年以后,離、退休的,要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提出意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統戰部同意),經中央組織部審核后報中央審批。上述人員經批準后,憑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其中涉密人員要在規定的銷密期滿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本案中,湯東寧未經批準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2013年以來,他還未經組織批準、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后隱瞞不報。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湯東寧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三、湯東寧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依據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60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另外,2017年頒布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第三條亦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本案中,湯東寧未報告其配偶子女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的情況,違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湯東寧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另外,依據2014年中央組織部頒布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所列的五類工作崗位任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亦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本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如湯東寧在其配偶子女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后被提拔,還可能構成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應給予相應處分。
《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都涉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存在競合。黨員如僅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應當適用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但如果黨員還因此獲得人事方面利益,則應當適用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更重的處分。
最終,科技部黨組研究并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準,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當然,如黨員在組織核實情況時主動交代,則可以減輕處罰。如遼寧省營口市農委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金興有及妻子、女兒于2011年9月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2014年11月,營口市委組織部對擬提拔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進行核實時,金興有向組織交代了上述情況,并表示自己將放棄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營口市有關部門決定:給予金興有留黨察看兩年、行政撤職處分。
正如近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對香港移民問題的回應:“中國,來去自由。”這種自由,不僅適用于普通群眾,同樣也適用于黨員。但黨紀嚴于國法,黨員取得境外居留資格等行為不僅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依據黨紀黨規履行相關的審批及報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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