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1:52:00

信息技術的發展讓公眾能夠接觸到的信息呈指數型爆炸,但是這些信息愈來愈趨向碎片化,公眾甚至對一些不加驗證的、所謂“常理性”的東西,斷章取義隨便使用。“父母在,不遠游”,莫忘了不是不能游,而是要“游必有方”;“溫水煮青蛙”,當溫度達到某個讓人不舒服的臨界點時,只有某些愚蠢的人才不會跳出來吧;“天才是百分之一的靈感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是否存在后半句?多年的信仰竟成彌天大謊,是否荒唐?
在這個眾說紛紜、謠言紛飛的時代,如何冷靜思之、沉著對之,是每個國人都應該反省的問題。對于律師而言,縱使其觀點,或尚有商榷之地,或不被法庭采納。然有此獨立精神與自由思想、對程序實體之挑刺,實為當事人之福、司法公正之幸。
當然,刑辯律師是挑刺,但不是刺頭。具有懷疑一切的思維意識和強大的批判意識,如此才能具備發現問題的能力。如果沒有發現問題的能力,就談不上保障委托人的權益。辯護律師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如何感受到司法正義?因此,刑辯律師在面對公檢法不合程序法、實體法的做法面前,要勇于說不;在面對不合理的判決時,也要有能力說不。
以交通事故的認定為例,在《刑事審判參考》第1297號案例中,被告人胡某在夜晚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沿人行道橫過機動車道,且一直低頭使用手機,沒有觀察路況和信號燈而徑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對方車輛燈光的時候突然加速向前跑。沿機動車道行駛的摩托車駕駛人遇到這種情況來不及剎車,雖然向左打方向,但是仍然無法避免撞擊結果,導致坐摩托車后座的被害人張某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系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的前述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摩托車駕駛員穿輪滑鞋駕駛二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等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說理能否被公眾理解并接納,取決于其說理是否合法、責任劃分是否公平。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背后的法律適用卻呈現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對于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亦即雙方承擔責任的百分比分配)雖然有區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但是否仍存在規定不夠細致的問題?是否交警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雖然在交通事故的認定中一般會考慮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等用以劃分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原則,但是在這些原則中是否存在優先適用級?各個原則劃分責任的權重又是多少?(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張某未戴安全頭盔是其顱腦損傷致死的重要因素,該違章行為在責任認定中的權重應當如何確定?)第二,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唯一救濟途徑就只有申請復核,理由是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事故認定書關于雙方責任的認定,與后續的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追究存在緊密的聯系,卻不讓當事人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是否合理?第三,在這類案件中,是否存在“我死我有理”的裁判邏輯思維?裁判者為平息死者一方的情緒而有所偏頗?最后,如果在本案中,摩托車一方如果還存在其他違章行為,例如如無牌、無證、超速等,是否責任的認定會發生變化?責任認定發生變化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作為公民無法預料自己的違章行為產生危害結果后會承擔何等責任,是否有違法律制定的目的?
對于上述問題或許尚存爭議,但這便是律師的挑刺能力,持挑刺的眼光去為當事人爭取權益,這種能力正是當事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律師提高執業能力的需要、司法公正裁判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挑刺或被稱為“杠精”,但在法律的世界里,挑刺卻是一種能力。對于存在的問題,律師應當帶著挑刺的眼光,勇于發聲,敢于說不,不能顧前忌后,否則,律師何為?
做律師如挑魚刺,魚刺不挑,當事人何以食之?以獨立思考之精神以發現魚刺并將之挑出,讓當事人食之有味、甘之如飴,亦是律師之大道坦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