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公司的盈利模式與傳統制造業公司存在顯著區別,傳統制造業公司多采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支付方式,盈利模式在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對于互聯網公司來說,其盈利模式大多在于利用其累積的流量進行商業變現,變現的途徑多為接受廣告投放。此外,互聯網公司的宣發途徑也多為投放廣告,因此對于互聯網公司來說,無論是基于市場開拓的需要,還是創收的需要,都需要了解廣告宣傳,互聯網企業的廣告合規風控就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專注于為互聯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為互聯網企業提供廣告風控方面的法律服務。接下來,筆者將總結為互聯網企業提供廣告風控的實操經驗,形成系列文章,拋磚引玉,求教于方家。
現發布廣告合規風控系列文章第六篇:促銷活動要謹慎
根據《廣告法》第5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司法實踐中,促銷活動經常因為涉嫌“虛假廣告”而遭受行政處罰。常見的促銷類型包括“抽獎促銷”類型;“明星代言”類型和“廣告彈窗”類型。
一、“抽獎促銷”類型
在抽獎促銷類型中,一般促銷活動內容事項包括“活動時間”、“參與用戶資格”、“兌獎規則”、“最終解釋權”等。
在“活動時間”方面,建議促銷時應明確促銷活動的起止時間,并應具體到秒,例如截至到2021年8月20日23:59:59前(不含24:00:00以后時間)。在互聯網時間,鑒于每個人上網習慣、消費習慣和傳統營業時間不同,如果促銷時間過于模糊,例如宣稱促銷活動為2021年8月20日,實際上促銷活動截至到2021年8月20日20時,如果有人在2021年8月20日21時因看到促銷活動進行購物后無法參與促銷活動,很容易因涉嫌虛假宣稱被消費者投訴。
在“用戶參與資格”方面,應明確以自然人作為參與對象或者以注冊賬號/手機ID作為參與對象。筆者實際處理過的案例就在于一家四口連了家里wifi進行搶購,并且都搶到了促銷產品。但是商家后臺檢測到的是同一個IP信號搶購了4套產品(促銷活動規定每人限購1套產品),于是產生了糾紛并鬧到了工商部門。
在“兌獎規則”方面,建議如果兌獎金額大或者參與促銷活動的消費者多的話,應將“兌獎規則”進行公證,在抽獎時也做公證,以做到促銷活動公平公開,在消費者因未獲獎猜忌促銷活動有貓膩時,可以有抗辯的理由。
在“最終解釋權”方面,對于商家來說,一般需要將“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屬商家所有”加在活動須知當中,但該條款可能會涉嫌格式條款而被認定為是無效條款。
二、“明星代言”類型
《廣告法》第16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18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24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38條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由上可知,明星代言商家的活動活動受到較多的約束,其中包括明星不得為保健食品廣告代言:
明星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代言:
明星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教育類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廣告彈窗”類型
廣告彈窗類推廣/促銷類型一直是違法廣告的重災區,根據《廣告法》第44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雖然《廣告法》要求彈窗廣告應設置“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然而實務中很多干擾項廣告表面設置了“關閉標志”,但實際上“關閉標注”才是開啟廣告的頁面;甚至廣告頁面設置了多個“關閉標志”:
實際上的關閉按鈕隱藏在看不出來的小角落:
更有甚者,沒有設置“一鍵關閉”的按鈕,意味著必須打開廣告再退回才能開啟正常頁面。這類型的干擾廣告比較常見的還包括飄窗廣告:
2021年7月8日,工信部發布《大力推進App開屏彈窗信息騷擾用戶整治》的文件,力圖大力整改App的彈窗問題。
可見,廣告彈窗是當前監管的重點,互聯網企業在促銷活動中建議不要做廣告彈窗的嘗試。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融入性廣告屬不屬于此次工信部整治的范圍呢?例如我們在打開微博、淘寶時,一開始會彈出幾秒的廣告在進入App首頁,這類型的廣告屬不屬于廣告彈窗的整治范圍?
筆者認為,這類廣告并不屬于被整治的范疇,因為并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較大的干擾。但當前的監管力度較大,各地工商部門對文件的領會程度各不相同,且工信部并未出臺實施辦法免除這類廣告的監管處罰,為避免在監管風口遭受懲罰,建議互聯網企業主避免作這類型的促銷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