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國內知名的企業數據服務平臺,為社會大眾提供企業信息查詢服務,用戶可以通過其平臺查詢和了解企業的工商信息、關聯企業信息、法律訴訟、失信信息、公司新聞、企業年報等信息。企查查官網上能查詢到的信息系爬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版權局、法院公告等政府和司法公開信息,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公開信息進行加工處理,篩選、整合展示了企業登記信息、股權穿透圖等圖譜、最終受益人、裁判文書、執行信息、知識產權等多維度信息,針對免費用戶和付費用戶提供不同程度的信息服務。
在新媒體時代下,信息傳播存在渠道廣、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無論是個人數據還是企業數據的傳播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企查查網站上公示的信息為商事主體,企業信息的不準確容易貶損其自身積累已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商譽,隨著企查查被社會大眾熟知,其具有較為龐大的客戶群體和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公眾對其平臺所展示的信息給予了較大的信任。然而,通過爬取獲取的信息,雖系源于政府和司法公開,但是否存在侵權的可能?近年來,因為企查查平臺上公示的信息確實引發了不少糾紛。本文筆者選擇了與企查查公司有關的一些裁判案例,就其中涉及到的較為突出和集中的爭議進行分析,希望能引起更多的關注。
爭議一被公開信息的性質和有權對此提起主張的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可見,企業并非個人信息的權益主體,當企業相關信息被披露時,企業并不具備對此提起主張的主體資格。
(2020)京0491民初10214號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可見,對于企業法人信息,法律上僅禁止未經允許冒用其名稱的行為,企業并非個人信息的權益主體。
自然人往往是此類侵犯個人信息權益案件中的直接當事人,因為企查查上公開的與企業有關的信息時,不可避免的需要公布與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那么,企查查轉載與企業有關的涉案信息,是否會侵犯個人信息權益?對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對于提供裁判文書查詢服務的網站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公開的判決內容,此種“二次公開”行為是否侵犯個人信息權益,南北兩院存在觀點之爭。
(2019)蘇05民終4745號
蘇州中院認為,從正當性和必要性兩大原則的角度予以考慮。“對貝爾塔公司的轉載和再次公開行為是否違反正當性和必要性原則、是否對所涉自然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造成影響,應更多考量個人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傳播控制的權利及其對個人利益影響程度的評判,即應尊重伊某本人對于其已被合法公開信息進行二次傳播的個人意愿,賦予伊某應有的選擇權利。本案中,伊某訴前和訴訟中曾多次要求貝爾塔公司刪除其網上公開的相關裁判文書和公告文書,伊某并在訴訟中陳述,貝爾塔公司之轉載及再次公開行為對其后續就業及生活等造成了重大影響。受制于裁判文書和公告文書所涉個人信息給伊某造成的不利影響主要來自于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的主觀判斷,故在客觀上伊某難以取得相關證據并進行具體舉證,但其陳述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一般認知,具有合理性。貝爾塔公司收到伊某要求后仍未及時刪除相關裁判文書和公告文書,有悖于伊某對已公開信息進行傳播控制的意思表示,違反了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原則,應該認為對伊某構成重大利益影響,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益。”
(2021)京04民終71號
北京四中院認為,在對于個人信息權益盡到了一定保護之后,裁判文書公開所帶來的是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等公共利益的保護,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強度應當略高于個人信息權益。首先,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涉訴信息的公布時,已經符合使用個人信息的必要性要求,且當事人對此知曉。“在初始收集階段,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已對個人信息利益保護作出考量,同時向公眾告知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涉訴過程中應知曉裁判文書公開事宜,及其相關訴訟行為引發的后果。而當事人的姓名和案涉行為事實,作為判決文書的核心內容,其公開屬于實現公眾司法監督之必要,故在此范圍內使用個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其次,“企業使用的裁判文書信息,來源于權威司法機構的公開,而并非個人的授權。由于裁判文書承載個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載體上出現了利益主體的競合,匯法正信公司企業在再度利用裁判文書等司法數據時,不可避免地會再現梁雅冰的個人信息。如果經司法公開的數據,社會其他主體不得再度轉載、利用,一方面將損害司法公開制度,損害公眾因該制度所受保護的知情權、監督權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將使得上述數據被司法機關獨家壟斷,與司法數據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數據利用主體可對司法公開的數據,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再度利用。”因此,北京四中院認為平臺轉載裁判文書不存在過錯,不需要為其轉載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爭議二企查查公開公司涉案信息(未經審理判決的涉訴信息、未經審核通過的商標注冊信息、超出公司向工商部門提交年報信息)是否會構成對相關主體的某一類權利的侵害?
01是否侵害信息主體的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即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隱私權,企業作為法人不享有隱私權。
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裁判文書,或者從其他官方網站爬取到的公開信息,對于個人來說,也不屬于其隱私。
02是否侵害企業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但企查查所展示的信息一般均來源于政府網站公開等合法來源,披露的信息本身不屬于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信息,因此,企查查披露已經公開的信息并不屬于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僅系企查查正常、合法的經營行為。
(2021)粵0303民初22078號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有關判決書依法向社會公開。本案中,企查查公司系經國家有關職能單位核準從事企業征信業務、企業信用評估、信用管理咨詢等經營范圍的企業,企查查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及APP上提供已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開的涉案判決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正常、合法的經營行為。
03是否侵犯企業名譽權,甚至構成侮辱或誹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據此,企業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自不待言。若企查查僅是將已經被公開的信息在其網站上進行展示,未發布不實信息、也并未實施侮辱、誹謗的行為,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企查查所公布的信息不實,因此使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影響,導致企業法人的名譽降低,否則不會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犯。
(2020)京0491民初10214號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信息均來源于政府網站公開等合法來源,原告目前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非法獲取原告信息的行為,且涉案信息并不屬于原告商業秘密或存在侮辱、誹謗內容的不實信息,不屬于侵犯公司名譽權。
04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螞蟻金服集團于2019年對企查查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不正當競爭糾紛,其認為企查查就傳播的虛假信息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企查查作為專業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平臺,并且以收取費用的方式有償向其用戶提供服務,理應盡到足夠的審慎義務,在信息準確度的校驗方面投入足夠的時間及成本。然而,企查查對于能夠從政府免費公開數據庫或申請人端簡單核驗即能得到的信息仍然不予審核和檢驗,導致錯誤信息的廣泛發布。企查查對于被控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螞蟻金服集團、螞蟻微貸公司系合法成立運營的企業法人,其經營的“花唄”產品系一款消費類金融產品,具有較為龐大的客戶群體和一定的市場影響力,朗動公司作為“企查查”平臺的經營者,向平臺用戶推送“2019年5月5日螞蟻微貸公司新增清算組成員應某”的信息,經媒體報道后,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螞蟻微貸已經進入清算程序的錯誤認識,導致公眾對螞蟻金服集團、螞蟻微貸公司經營能力、企業狀況、資產安全等方面的不信任,降低了企業長期建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損害了企業正當的商業利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較高。鑒于被申請人朗動公司的錯誤信息推送行為造成的影響還在進一步擴大,若不立即停止其被訴侵權行為,不僅會導致后續行為的難以控制,而且將給申請人螞蟻金服集團、螞蟻微貸公司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爭議三企查查對于企業信息公開的算法分類、展示方式,是否構成對相關主體權益的侵犯?
企查查對于相關主體進行信息披露時會根據其內部的算法,對企業信息進行分類、標定、提示,譬如,企查查平臺顯示某公司存在“自身風險7”、“法律風險7”,而這“7”條信息中實際上可能是同一個案件的裁判文書、開庭公告、立案信息。這種情況下,作為普通查詢者,極其容易誤解。且企查查平臺設置的“自身風險”、“法律風險”屬于付費用戶才能進一步查詢到的服務內容,作為免費用戶,不得其詳。
(2021)粵0303民初22078號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企查查公司系經國家有關職能單位核準從事企業征信業務、企業信用評估、信用管理咨詢等經營范圍的企業,企查查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及APP上提供已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開的涉案判決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正常、合法的經營行為。企查查公司展示的“自身風險7”“法律風險7”僅是算法而已,其并未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且海豐苑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名譽受到損害,客觀上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的侵權損害后果。故企查查公司所實施的上述行為并未對海豐苑公司的名譽構成侵害,海豐苑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均不支持。
上述判決雖并未認定該行為侵權,但筆者認為企查查作為專業經營企業信息查詢的平臺仍然有義務進一步優化其算法,以精確風險數量,避免誤導公眾、導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