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鑰,相當于錢包中一條鏈資產(chǎn)的密碼。如下圖所示:

助記詞,相當于錢包中所有鏈上資產(chǎn)的密碼。它會通過特定的算法,導出對應的私鑰,使錢包主人可以更方便地訪問其錢包。
助記詞
02數(shù)字貨幣錢包的實際用途
錢包內轉賬的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轉賬需要Gas Fee(燃料資金),其是用于轉賬激勵記賬者的費用,即支付給記賬者的手續(xù)費。例如以太鏈中的eth。只有同一條鏈上的資產(chǎn)可以互相轉賬。否則便涉及到了跨鏈技術,這個比較復雜,不在此贅述。
錢包內轉賬
那么如何購買相關數(shù)字貨幣呢?一般有三種方式,包括場外購買、中心化交易所購買和去中心化交易所購買。
場外購買,例如當事人向擁有數(shù)字貨幣的個人或商家購買數(shù)字貨幣,按照市場價或者規(guī)定的價格,支付一定金額,對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將相對應的數(shù)字貨幣轉到當事人的錢包中。
中心化交易所,例如幣安、FTX、Coinbase等。所謂的中心化交易所跟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類似,為交易所作為數(shù)字貨幣交易磋商平臺,由賣家和買家進行交易,其中交易所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買家可以通過銀行卡支付的方式,在交易所購買一定的數(shù)字貨幣,然后玩家可以將交易所存儲的幣提現(xiàn)進對應的電子錢包中。
去中心化交易所購買,需要當事人的電子錢包里原來就有一定的資產(chǎn)。當事人可以通過Dapp購買Dapp上的虛擬資產(chǎn)。例如可以用以太鏈上的eth購買uni(相當于騰訊中某款游戲的股權),也可以用uni購買sushi(相當于騰訊中另一款游戲的股權)等等,都可以互相轉化。購買會消耗Gas Fee。
相關數(shù)字貨幣購買
02 數(shù)字貨幣相關法律知識
數(shù)字貨幣錢包的相關法律情況,總是和數(shù)字貨幣的交易息息相關。對于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數(shù)字貨幣,我國在《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fā)[2013]289號)(以下簡稱“289號文”)指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對于289號文,司法實務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1. 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到法律保護,一切損失后果自負。
(2020)蘇07民終322號
王某某與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某向魯某某借款人民幣15萬元,隨后雙方約定由王某某用指定虛擬數(shù)字貨幣還債。在債務抵消后,由于魯某某指定的虛擬貨幣大幅貶值,因此魯某某主張上述抵消行為無效,要求王某某償還借款。法院認為以虛擬貨幣抵債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雙方的抵消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公民投資和交易不合法的“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本案魯某某、王某某通過“虛擬貨幣”沖抵借款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導致的后果及損失由魯某某、王某某自行承擔。
(2020)豫13民終1599號
蘇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孫某某通過數(shù)字虛擬貨幣向蘇某某借錢,后經(jīng)蘇某某反復催促,蘇某某均未還錢,便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公民投資和交易USDT數(shù)字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蘇某某要求蘇某某還錢的請求不成立。
2.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合法有效
(2020)湘13民終598號
杜某某、張某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規(guī)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chǎn)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并沒有禁止其他主體不得對比特幣進行交易。因此,張某與被告杜某某簽訂的《數(shù)字貨幣ETH合作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2020)豫13民終3607號
李某、李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應以BTC以火幣網(wǎng)和ZB網(wǎng)當天交易的平均價格為宜。雖然BTC、Plus幣非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BTC、Plus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幾部委出臺相關文件,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社會公眾在投資時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fā)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謹防上當受騙。
由此可見,不同地區(qū)的法院對于比特幣等新事物的出現(xiàn)仍持有不同的法律觀點。目前,在我國是否可以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仍有待觀察。
廈大實習生嚴也寬對本文亦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