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元宇宙”無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在美國紐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過 380 億美金;2021年7月,Facebook宣布要在五年內轉型成元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頭英偉達花費數億美金,推出了為元宇宙打造的模擬平臺 Omniverse。國內騰訊、字節跳動等互聯網巨頭也紛紛加入元宇宙賽道進行戰略布局。
筆者認為“元宇宙”是人以數字身份參與和生活的可能的數字世界。“身份系統”、“價值系統”以及“沉浸式體驗”是元宇宙世界必不可少的三大實現要素。其中,區塊鏈技術成為打開“身份系統”的鑰匙;NFT和數字錢包等技術不斷完善“價值系統”;VR眼鏡、可感知手柄等各類可穿戴設備使得“沉浸式體驗”成為可能。因此,筆者認為“元宇宙”并非炒作的噱頭,而是可能的將來。
鑒此,李金招團隊特推出元宇宙系列文章,旨在研究元宇宙下NFT技術、數字錢包、區塊鏈技術以及各類可穿戴設備的技術原理,揭示可能的風險,并提供合規建議。本篇為元宇宙系列文章第二篇:數字貨幣錢包的基礎原理和法律問題。
01數字貨幣錢包的基礎原理
數字貨幣錢包具體可分為軟錢包與硬錢包。數字貨幣軟錢包即手機App和各類軟件開發工具包等;數字貨幣硬錢包則是將數字資產關聯的密鑰單獨儲存在一個芯片中,與互聯網隔離,可確保數字資產的安全性。其中數字貨幣軟錢包的應用更為廣泛,因此本文主要講解數字貨幣軟錢包。
理解數字錢包,需要簡單理解區塊鏈,區塊鏈可以看作是一種冗余記賬,例如一百個人共同記一個賬單,只有更改其中五十一個人的賬單,才能徹底更改區塊鏈上的記錄。而這一百個人組稱的記賬團體,可以視為一條區塊鏈。一般而言,每條鏈上都會有對應的數字貨幣。例如以太鏈上是eth,幣安智能鏈上是bnb……那么這些數字貨幣到底是什么?有什么價值?簡單的說,可以把一條鏈看作騰訊qq,其對應的幣便是這個騰訊的q幣。鏈上除了指定的“Q幣”,也可能有其它貨幣,可以理解成在這個騰訊qq內部開設了不同的游戲,這些游戲的股份就是這些其它貨幣。
如何掌控屬于自己的數字錢包,則需要理解錢包地址、私鑰、助記詞。錢包地址相當于門牌號,定位一棟房子(一個錢包)。如下圖中的此串數字:
錢包地址
私鑰,相當于錢包中一條鏈資產的密碼。如下圖所示:

助記詞,相當于錢包中所有鏈上資產的密碼。它會通過特定的算法,導出對應的私鑰,使錢包主人可以更方便地訪問其錢包。
助記詞
02數字貨幣錢包的實際用途
錢包內轉賬的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轉賬需要Gas Fee(燃料資金),其是用于轉賬激勵記賬者的費用,即支付給記賬者的手續費。例如以太鏈中的eth。只有同一條鏈上的資產可以互相轉賬。否則便涉及到了跨鏈技術,這個比較復雜,不在此贅述。
錢包內轉賬
那么如何購買相關數字貨幣呢?一般有三種方式,包括場外購買、中心化交易所購買和去中心化交易所購買。
場外購買,例如當事人向擁有數字貨幣的個人或商家購買數字貨幣,按照市場價或者規定的價格,支付一定金額,對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將相對應的數字貨幣轉到當事人的錢包中。
中心化交易所,例如幣安、FTX、Coinbase等。所謂的中心化交易所跟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類似,為交易所作為數字貨幣交易磋商平臺,由賣家和買家進行交易,其中交易所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買家可以通過銀行卡支付的方式,在交易所購買一定的數字貨幣,然后玩家可以將交易所存儲的幣提現進對應的電子錢包中。
去中心化交易所購買,需要當事人的電子錢包里原來就有一定的資產。當事人可以通過Dapp購買Dapp上的虛擬資產。例如可以用以太鏈上的eth購買uni(相當于騰訊中某款游戲的股權),也可以用uni購買sushi(相當于騰訊中另一款游戲的股權)等等,都可以互相轉化。購買會消耗Gas Fee。
相關數字貨幣購買
02 數字貨幣相關法律知識
數字貨幣錢包的相關法律情況,總是和數字貨幣的交易息息相關。對于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數字貨幣,我國在《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289號文”)指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對于289號文,司法實務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1. 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到法律保護,一切損失后果自負。
(2020)蘇07民終322號
王某某與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某向魯某某借款人民幣15萬元,隨后雙方約定由王某某用指定虛擬數字貨幣還債。在債務抵消后,由于魯某某指定的虛擬貨幣大幅貶值,因此魯某某主張上述抵消行為無效,要求王某某償還借款。法院認為以虛擬貨幣抵債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雙方的抵消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民投資和交易不合法的“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本案魯某某、王某某通過“虛擬貨幣”沖抵借款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導致的后果及損失由魯某某、王某某自行承擔。
(2020)豫13民終1599號
蘇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孫某某通過數字虛擬貨幣向蘇某某借錢,后經蘇某某反復催促,蘇某某均未還錢,便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公民投資和交易USDT數字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蘇某某要求蘇某某還錢的請求不成立。
2.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合法有效
(2020)湘13民終598號
杜某某、張某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并沒有禁止其他主體不得對比特幣進行交易。因此,張某與被告杜某某簽訂的《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2020)豫13民終3607號
李某、李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應以BTC以火幣網和ZB網當天交易的平均價格為宜。雖然BTC、Plus幣非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BTC、Plus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幾部委出臺相關文件,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社會公眾在投資時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謹防上當受騙。
由此可見,不同地區的法院對于比特幣等新事物的出現仍持有不同的法律觀點。目前,在我國是否可以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仍有待觀察。
廈大實習生嚴也寬對本文亦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