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展示我省知識產權律師的業務水平,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省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在全省范圍內征集評選2019-2020年度福建省知識產權案例,經過權威評審小組的認真評選,從眾多的知識產權案例中選出十篇獲獎案例。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陳慶華律師所承辦的“郭某功訴廈門優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成功入選“2019-2020年度福建省律師知識產權案例”。
“郭某功訴廈門優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詳情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狀元”商標權人郭某功發現,他人冒充其與廈門優覺公司簽訂合同,將“狀元”商標轉讓給廈門優覺公司,于是向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提起合同不成立之訴后撤訴,又提起合同無效之訴后撤訴。廈門優覺公司提起商標所有權確權之訴后撤訴,郭某功隨即也提起了商標所有權確權之訴。一審判決認為商標所有權屬于物權,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且廈門優覺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判決商標權歸郭某功所有。二審期間廈門優覺公司將商標權轉讓給了鄭州三全公司,廈門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重審認為確認商權權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商標權雖然不屬于物權,但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則和規定應適用于商標權的流轉,第一次轉讓不構成善意取得,第二次轉讓構成善意取得,判決優覺公司賠償郭某功損失3萬元。廈門市中級法院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則和規定應適用于商標權的流轉,第一次轉讓構成善意取得,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再審認為第一次轉讓不構成善意取得,第二次轉讓構成善意取得,并于2019年判決撤銷廈門市中級法院判決,維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福建省檢察院于2021年駁回郭某功和廈門優覺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
二、 案例意義
近些年涉及善意取得的商標權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可司法實踐對此的處理卻未達成統一。本案歷經兩次合同之訴、兩次確權之訴、一次發回重審、一次再審和一次檢察監督,耗時5年才塵埃落定。本案對于商標權的性質、訴訟時效規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以及善意取得構成的認定標準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陳慶華律師作為廈門優覺公司的代理人,在郭某功兩次合同之訴未果后,主動提起確權之權,引導郭某功也提起確權之訴,便于雙方盡早解決糾紛,并且在案件代理中確保了優覺公司再次轉讓商標的合法性,避免了商標權的回轉,成功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商標權并無直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據。因為善意取得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制度,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為動產和不動產,并不包括商標權這類無形資產。但是商標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是一種可以流轉的財產性權利,如果商標權流轉中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無疑會導致交易過程中發生表征權利與實際權利不一致的情況時,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維護。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發現商標權轉讓具備類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善意取得構建之基礎為財產登記的公信力,商標注冊、轉讓均需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商標權轉讓的程序設計、商標權的絕對權屬性、商標權轉讓的公示性均達到了與不動產轉讓近似的效果。鑒于商標登記的公信力,為維護市場穩定和交易安全,商標權轉讓已經具備類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將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商標權,這不僅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維護商標權流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觀上也督促原權利人對自身權利引起足夠的重視。
在商標權善意取得的認定中,案涉商標的受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是否依法辦理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是判定其對涉案商標的取得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重要條件。受讓人善意取得了商標權的,原商標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