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當防衛再次成為公共話題,引發媒體熱議,其源于昆山龍哥事件。近年來,因正當防衛問題而被公眾關注的刑事案件不乏其例,“于歡故意傷害案”就是典型。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在這類案件中,大多以防衛過當了事,而被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的仍屬少數。就這類案件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而言,大都不盡人意,甚至輿論一片嘩然。從法理和人情角度,許多案件在常人看來應為正當防衛,司法最終裁判結果卻是防衛過當,究竟是法律規定有悖常理?還是裁判技術存在問題?當然,對于具體的案件而言,法官作為庭審親歷者,毫無疑問最有發言權,這是基于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可是,在事實認定的背后,是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而如何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事關法院司法理念。
這些年,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法院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情況,這與其司法理念有關,我之所以稱法院的司法理念,而不稱法官的司法理念,是因為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系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非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中明確規定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是法院,而非法官個人。
何謂法?中西方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國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實質是統治階級實行統治的工具。在西方文明的源頭古希臘,法(Jus)的基本含義包含了公平、正義、權利,其實質是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的著名定義:“法乃善與正義之科學。” 一般說來,法律的追求具有雙重目標,即公正價值與秩序價值。兩種價值都至關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現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先于秩序的優越地位。上述價值以及價值關系體現于司法過程中,當兩者有所沖突時,理性的選擇應當是公正。法的本質存在于它的實際運行之中即司法機關解決各種社會爭端的活動中,而這種活動便是司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通過運用法律解決各種爭端以實現社會公正的價值取向或者價值狀態。
因此,法官的天職就是實現正義,正如西方法諺所云:“實現公正,哪管它天塌下來。”美國著名思想家羅爾斯在《正義論》開篇第一章道:“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古羅馬著名的哲學家奧古斯丁曾言:“國家一旦沒有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幫。”可以說,實現以秩序為導向的穩定,是政府的職責所在;而實現以權利救濟為導向的公正,是法院的職責所在。因此,即便政府在維穩中出現錯誤時,公民仍可以尋求法院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司法是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眾所周知,法院是權利救濟的最后堡壘。然而,一旦偏離司法公正,這種堡壘不過是一堆廢墟而已。
長期以來,維穩司法理念指導著法院的審判工作,這是由我國長期以來的體制架構所導致的,即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政府的維穩理念直接傳導給了法院,法院被置身于政府之內而不是之外。司法改革強調司法權屬于中央事權,將地方法院的人財物收歸省級,其目的就是讓法院在地方政府面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最終建立一套不受地方控制、而相對完整的中央法院系統。它可以不受地方政府之牽制,將正義送給每個民眾門口,讓民眾在全國任何地方都能夠平等地享有現有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與權利,一旦民眾的這種自由和權利遭到侵害、尤其是遭到地方政府侵害,民眾可以在中央法院系統尋求及時而有效的司法體系。重要的是,這樣的司法活動本身就具有重大政治后果:它可以有效地約束地方政府權力,保持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并且最終真正地把各級政府的活動置于法律之下。
當前,司法改革仍在推進之中,法院長期以來形成的維穩司法理念還難以得到徹底改變,因此,基于維穩司法理念的指導,在正當防衛中,雖然被侵害人捍衛的是合法權益,但畢竟是以暴制暴,而在以維穩為導向的社會里,為了實現對社會管控,尤其是對暴力管控,正如學者陳璇在《正當防衛、維穩優先與結果導向》一文中所言:“在一個以維護國家秩序為最高目標價值的國度,司法者往往傾向于模糊沖突雙方的是非對錯,不惜在一定范圍內迫使無辜公民犧牲其權益和自由,從而換取社會的安定。”如果遇到執行公務的人員對公民實施侵害時,公民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就顯得更為困難,近年,在城管執法侵權以及政府拆遷侵權中,公民因防衛入刑的案件就時有發生,法院裁判體現的是維穩優先的理念。公民正當防衛是否包括對公權力濫用的防衛?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就法理的而言,應該包括在內,其實,一旦公權力濫用,其構成的侵害遠比公民個人侵害來得嚴重。這一問題,留待學術界進一步討論。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說:“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在正當防衛中,對防衛人過于苛求,就等于讓防衛人放棄防衛,將自己的生命權拱手相讓。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之為“無限防衛權”,它充分體現了對公民生命權的尊重和保障??梢哉f,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在技術上不是難事,重在司法理念變革,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樣的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