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15:26:00

案例一:幾年前,我下鄉調研,鄉干部告訴我一件發生在村里的“兩死一傷”事件。一村民家養的一條狗,咬了鄰居家的三頭雞,結果雞兩死一傷。雞的主人用阿凡提故事中“雞生蛋,蛋生雞”的邏輯,向狗的主人提出賠償三千元。雙方就賠償金額爭執不下,鬧至鄉政府。鄉干部認為,雞的主人提出的賠償額過高,建議降低賠償額,以三百元左右為宜。雞的主人堅決不接受鄉干部的建議,調解未果。數日后,鄉政府接到上級指令,要鄉里速派干部進京接雞的主人回村,原來,雞的主人以“兩死一傷”為由,入京上訪。雞的主人被接返鄉后,鄉政府擔心其再次上訪,為息事寧人,出資三千元,賠償雞的主人。
案例二:有一次,與省政府一部門領導茶聊,談及目前基層社會治理狀況,感覺他心有隱憂。他舉了一個例子,幾十年前,他所在村有一位老人,他的兒子與兒媳之間有矛盾,兒媳比較強勢,老人擔心自己過世后,兒子會被媳婦欺負,于是,老人在離世前,將村里德高望重的長者請到榻前,讓兒子和兒媳在長者面前保證和睦相處。老人過世后,兒子和兒媳每當發生矛盾時,想起共同在長者面前的誓言,便克制自己,終于平和地相伴了一輩子。
以上案例說明:現在的農村,家庭內、鄰里間發生糾紛,動不動就打官司、上訪,表面上看是基層民眾權利意識增強了,其實,折射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基層社會自我解決矛盾的能力被弱化,甚至喪失,社會大大小小的所有矛盾都集中到政府層面來解決,結果,政府不堪重負,無力、也不可能解決好社會矛盾。因此,現代化的鄉村治理,一定是法治、自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治理,否則,就如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一書所言:“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發生。”
二、 法治的內核是自治,重在對契約的遵守
在福州的三坊七巷里,靠近文儒坊口,碑文寫道:“坊墻之內,不得私行開門并奉祀神佛、搭蓋遮蔽、寄頓物件,以防疏虞;三社官街,禁排列木料等物。光緒辛巳年文儒坊公約。” 福州三坊七巷的鄉約碑,一個約字,道出社區治理的奧秘。相互協商,達成共識,共同遵守,此乃契約精神。民主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來做,法治就是大家對商量的結果共同踐行。談論民主和法治,許多人習慣于宏大,其實,最要緊的是從每個人生活的社區開始,在這方面,古人已立碑于此,指明方向。因此,鄉村治理要充分發揮鄉規民約的作用,在司法中,如何認定鄉規民約的效力?以及其能否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這些都是準確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系的重要問題,包括律師在在內法律人,通過鄉村法律服務方,協助鄉村制訂村規民約,通過法律技藝,厘清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系,為法治之下的鄉村自治贏得空間。
在現代社會中,法治的內涵越來越豐富,不限于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鄉規民約、自治性的團體規則、行業章程、習慣等軟法,軟法具有具體針對性、參與性、靈活性等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了習慣可以作為法律淵源的效力,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可直接適用習慣。這就使民法可以從符合善良風俗的習慣中汲取營養,完善民法規則,也有助于民眾將民法規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總則還第一次確認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所作出的決議行為及其效力,從而使大量的團體規約、章程等也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并受民法調整。
三、發揮傳統文化功能, 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長期以來,在我們所接受的教育中,祠堂、家廟等都被當作封建糟粕,從整體上予以否定。現在看來,這是對傳統的無知。拆祠堂就是“無知者無畏”的體現,是要好好反思我們對待傳統的態度和行為。
從傳統文化的角度,來談地方治理問題,我認為是一個很有意義的一個話題。眾所周知,當下,鄉村治理陷入困境,如何充分利用傳統文化資源,推動鄉村治理走出困境,是一個亟待研究的問題。在中國傳統社會里,祠堂具有祭祀、修譜、教化、興學、司法、撫恤等功能,對中國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說,是皇權與鄉村之間的紐帶。在中國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古代帝王如何有效治理國家,特別是在交通和資訊不發達的情況下,中國鄉村社會更多依靠祠堂這樣的家族組織實現自治,這有些類似現代治理理論中的“多個中心治理”,因此,在皇權不下鄉的古代社會里,鄉村精英(地方鄉紳)通過祠堂這個地方組織,有效管理著地方事務,與皇權形成良性互動,為我們展示了曾經和諧美好的鄉村圖景。可以說,古代社會,中國帝王除了運用正式制度外,還依靠包括祠堂在內的非正式制度,以較低的執政成本,管理著一個龐大帝國,實現了民眾對其統治合法性的認同。
1949年后,中國大陸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國家權力從中央一竿子插到鄉村,村民被權力“計劃”起來,村民(族人)自我管理的組織(包括祠堂)逐漸衰敗,功能嚴重弱化。這事實上也是當下基層社會會治理困境的根源所在。地方需要什么樣的秩序?靠什么來實現地方秩序?我認為,秩序是從我們生存的這塊土地里面長出來的,數千年來,一代又一代人,通過祖先的教化和生活經驗累積,形成自己的地方秩序。面對這樣的一種地方秩序,執政者該干些什么呢?執政者應該要做的就是對這種地方秩序的一種尊重和認可,而不是以破壞傳統文化的方式把這種秩序全部瓦解和摧毀掉,然后依靠赤裸裸的權力去面對這塊土地上的居民。當下,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更多依靠強壓剛性維穩實現地方秩序,這樣的一種地方秩序很難獲得當地居民的內心認同,同時也導致執政成本不斷加大,維穩經費的日益增加就是最好的說明。歷史經驗證明,執政者唯有敬畏自然,尊重歷史,以人為本,才能長期執政。國學大師錢穆先生說:“對歷史要充滿溫情和敬意”,各級領導干部應從傳統文化中汲取治理經驗和智慧。
事實上,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并不矛盾,在實現現代化尤其是政治現代過程中,傳統文化可以實現創造性的轉換。以鄉村祠堂為例,鄉村在走向現代化的進程中,祠堂具有現代社團的功能,包括:拓展社會公共空間,綜合和表達村民利益,代表村民與權力協商談判,制衡權力濫用,促進地方善治。在城鄉建設過程中,要謹防權力和資本聯手對作為傳統文化載體的古建筑尤其是祠堂的破壞和摧毀,這實際上是對鄉村公共空間的擠壓和侵占。
我梳理了一下1949年以后,尤其是1950年代,政府及法院對祠堂的有關規定和批復。《土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1953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內地字(53)第199號給浙江省民政廳請示的批復《關于國家建設使用寺、廟等房地產的處理意見》第四點:“祠堂關系中國數千年人情風習,而且與老百姓祖宗有血肉關聯的組織機構,應以不征用為原則,并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屬于一家、數家或一族的祖先祠堂,是人民私有財產,不能隨便征用。遇到國家建設需要非征用不可的時候,必先商得所有者的同意,并應按一般私有房地產處理,給以相當代價。” 195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研字第7995號)《關于處理祠堂產權問題的批復》規定:“祠堂房產的產權不宜確定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歸國有,而應指定適當人代管。”從1950年的《土改法》及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來看,當時的執政者對祠堂的認識是到位的,這些執政者都是在1949年之前接受的教育,他們對中國的傳統是有一個完整的認識,事實上,他們中的大多數本身就是從傳統中走過來的。
然而,改革開放40年來,在城市化過程中,包括祠堂在內的傳統文化設施卻遭到較為嚴重的破壞,這與管理者對傳統文化的認識不夠和法治觀念嚴重缺乏有密切的關系。為此,加強領導干部的傳統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法律是常理常識常情的凝練,它是從我們生存的這塊土地長出來的,而不是外部力量強加的的結果。法律首先體現為對傳統的尊重,對過往生活經驗的總結,唯有如此,它才能實現秩序,慰藉人心,安頓人生。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薩維尼說:“法律如同民族的語言,是民族精神的體現。”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待祠堂,其必然落在保護上,而非拆除上。改革開放40多年的實踐揭示,大拆大建未必是一條成功的道路,因此,在鄉村振興戰略法律服務中,要充分領會“意見”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之24:“大力弘揚社會美德,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依法妥善處理鄉村鄰里糾紛,弘揚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鄉鄰美德,維護熟人社會基于血緣、親緣、宗緣、地緣關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紐帶。注意甄別地方風俗、民族習慣,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農村摒棄高額彩禮、干預婚姻自由、不贍養老人等不良風氣。通過司法審判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在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移風易俗行動中依法行使職權,推動鄉風文明新氣象的形成”中的重要意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這個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心懷世界,放眼全球,向先進國家和地區學習,也要立足中國,尊重歷史,汲取中國傳統文化中所蘊含的的治理經驗和智慧,這樣的現代化,或許才是一條切實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