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實現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一個完備的黨內法規的制定程序尤為必要。本文將根據現有的規定,對黨內法規制定的相關問題進行解析。
一、黨內法規制定主體
黨內法規的制定是指黨組織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廢止)黨內法規的活動。黨內法規制定主體是指依照規定和授權享有制定(包括修改或廢止)權限的黨組織。根據相關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黨的中央組織
2、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3、中央各部門
4、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
5、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
6、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7個試點地區)
相關規定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條第1款:黨內法規是黨的
中央組織以及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各部門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決定:探索賦予
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在基層黨建、作風建設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定權。2017年6月中央決定在沈陽、福州、青島、武漢、深圳、南寧、蘭州7個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開展探索黨內法規制定的試點,試點工作為期一年,要求重點圍繞基層黨建、作風建設方面探索制定黨內法規。福州市委、武漢市委、深圳市委已相繼出臺黨內法規,如:福州市委出臺的《福州市“馬上就辦、真抓實干”若干規定(試行)》;武漢市委出臺的《武漢市委加強基層黨員干部作風建設若干規定(試行)》;深圳市委出臺的《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中國共產黨深圳市社區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深圳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定(試行)》、《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糾正“四風”長效機制規定(試行)》等。
除以上所列黨的組織以外,黨的其他組織均不屬于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也沒有權力制定黨內法規。但作為黨內法規的重要補充,黨的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黨內法規和中央文件精神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黨內法規的分類
(一)根據黨內法規的名稱
(二)根據黨內法規的內容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完善以“1+4”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4大板塊。
三、黨內法規的制定程序

四、制定黨內法規的基本要求
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保證,黨內法規只有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制定,才能最大程度保證制定出的法規的質量和水平,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相關規定,黨內法規制定過程中應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以黨章為依據,不與黨內法規相沖突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七條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新制定的黨內法規應與現有黨內法規進行協調,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新制定的黨內法規應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其二,不得與上位和其他同位黨內法規相沖突。
(二)與現行法律相協調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制定黨內法規必須遵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審批機關在收到草案時,應對草案是否與憲法和法律不一致進行審核。這就意味著,黨內法規的制定必須與現有的法律進行協調,遵守法律,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與尊嚴。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并非相互沖突、相互矛盾的關系,兩者在規范目的、價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從功能上也是可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然而在實踐中,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確屬于兩種不同的規范體系,同時黨內法規的體系化研究仍處于較初級的階段,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需要進一步協調銜接,黨內法規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審查程序亟待建立。
由于黨內法規合法和合規(即黨內法規)的審查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活動,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方式,邀請社會第三方機構介入到法規的制定過程中,運用法學和黨內法規學知識,對新制定規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分析和論證,促進黨內法規合法性和合規性,形成制定機關——社會機構良性的互動模式。
(三)符合民主執政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符合民主執政的要求;該條例第十六條也規定,起草黨內法規應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九條還規定,草案形成后應廣泛的征求意見。以上規定均體現在制定黨內法規時,制定程序應符合民主的要求,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民主參與,只有廣大黨員和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參與到黨內法規的制定中,制定出的黨內法規才能真正代表全體黨員的利益,才能讓黨員自覺遵守制定出的法規。其二,民主公開,只有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將法規的指定程序及制定內容向社會大眾公開,黨員的知情權才得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