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14:59:00

| 時間 | 地區 | 法院 | 規定 |
| 2018.2.24 | 浙江 | 玉環法院 | 《關于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若干實施意見》 |
| 2018.4.24 | 臺州中院 | 《關于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實施意見》 | |
| 2018.8.6 | 山東 | 日照中院 | 《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實施意見》 |
| 2018.11.16 | 浙江 | 浙江省高院 |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
| 2019.1.4 | 福建 | 漳州中院 | 《關于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規制民間借貸訴訟行為的通知》 |
| 2019.4.3 | 廈門 | 思明法院 |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
| 2019.4 | 河南 | 鄭州中院 | 《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 |
| 2019.5.17 | 江蘇 | 江蘇省高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 |
| 2019.7 | 福建 | 泉州中院 | 《關于妥善審理執行民間借貸疑似涉職業放貸人案件的會議紀要》 |
| 2019.7.16 | 河南 | 新鄉中院 | 《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 |
| 2019.7.30 | 河南 | 河南省高院 | 《關于妥善審理執行民間借貸疑似涉職業放貸人案件的會議紀要》 |
| 各地區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對照表 | |||
| 地區 | 認定標準 | ||
| 年度 | 法院 |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 | |
| 浙江省 | 連續三年 | 同一基層法院 | 20件以上 (含訴前調解,下同) |
| 10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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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中院 及轄區各基層法院 |
30件以上 | ||
| 15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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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年度內 | 同一基層法院 | 10件以上 | |
| 5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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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中院 及轄區各基層法院 |
15件以上 | ||
| 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 |||
| 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 | |||
| 8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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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 | 同一年度內 | 各級人民法院 | 5件以上 |
| 山東 日照市 |
同一年度內 | 日照中院 | 5件以上 |
| 不同法院 | 10件以上 | ||
| 近三年 | 不同法院 | 15件以上 | |
| 河南 鄭州市 |
一年內 |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 5件以上 |
| 河南 新鄉市 |
連續三年 | 同一基層法院 | 10件以上 |
| 5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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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及 轄區各基層法院 |
15件以上 | ||
| 8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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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年度內 | 基層法院 | 5件以上 | |
| 3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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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及 轄區各基層法院 |
10件以上 | ||
| 市中院及 轄區各基層法院 |
5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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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及 轄區各基層法院 |
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的 | ||
| 泉州市 | 2016年以來 | 同一基層法院 | 20件以上 |
| 全市各基層法院 | 25件以上 | ||
| 漳州市 | 連續三年 | 漳州市法院轄區內 | 20件以上 (含訴前調解,下同) |
| 10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單筆達20萬;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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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年度內 | 漳州市法院轄區內 | 10件以上 | |
| 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 |||
| 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 | |||
| 5件以上 (借條為統一格式: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給第三人;原告訴稱本金以現金交付,單筆達20萬;砍頭息或實際支付的利息高于約定利息;原告不到庭應訴或出庭作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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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思明區 | 同一年度內 | 思明法院轄區內 | 10件以上 |
| 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 |||
| 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套路貸嫌疑的。 | |||
| 地區法院 | 認定標準 |
| 江蘇省高院 | 經審查,原告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且放貸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用。 |
| 河南省高院 | 認定職業放貸人后,對其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
| 河南省 鄭州中院 |
原告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且放貨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 |
| 河南省 新鄉中院 |
職業放貸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認定職業放貸人與借款人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 漳州市中院 | 對于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人員,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其與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認定為無效。 |
| 廈門市 思明區法院 |
涉及名錄中的職業放貸人在案件中存在賺取高額利息的,依法認定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 利率/年 | 個人 | 單位 |
| 36%以上 |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
| 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 |
| 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 | 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 |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 ||
| —— |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達到上述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標準的80%以上 | |
| —— | 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達到上述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標準的80%以上 | |
| 時間 | 人民法院 | 文件 |
| 2017.9.14 | 安徽省宿州市 泗縣法院 |
《泗縣法院、泗縣地稅局民間借貸個稅征收聯合管控合作備忘錄》 |
| 2018.11.27 | 陜西省 彬州市人民法院 |
《訴訟、執行案件涉稅協作備忘錄》 |
| 2019.1.1 | 寧夏彭陽縣 人民法院 |
《合作備忘錄》 |
| 2019.4.1 | 寧夏固原市 原州區法院 |
《關于聯合征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實施意見》 |
| 2019.7.8 | 浙江省高院 | 《關于對職業放貸人征收稅費的會議紀要》 |
| 2019.7 | 山東省濱城區 人民法院 |
《關于建立執法聯動機制的協作備忘錄》 |
| 2019.7.31 | 寧夏鹽池縣 人民法院 |
《關于聯合征收民間借貸案件利息收入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實施辦法》 |
| 2019.8 | 福建省仙游縣 人民法院 |
《民間借貸涉稅協作機制》 |
| 2019.9.20 | 甘肅省漳縣 人民法院 |
《關于聯合征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備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