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0 11:51:00

一、“研究生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范圍?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其二、《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其三、《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第六條: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綜上,屬于組織考試作弊罪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研究生招生考試”范圍包括以下兩個特點:
1.錄取的機構為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
2.考試包括初始和復試,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1)聯合考試是指: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進行,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
(2)單獨考試是指: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或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3)推薦免試是指: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二、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作弊行為的刑法規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辦(局)發[2002]3號)規定:“由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的國家教育、執(職)業資格、國家公務員錄用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等國家統一考試的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國家秘密。”《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第一條: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包括:(一)地區(市)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考試機構組織的各類高等及中等教育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命題工作及其人員的有關情況;
由上可知,“研究生考試”不符合組織考試作弊罪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情況下(比如干部教育培訓院校或科研機構舉辦的研究生學歷教育),若符合《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考試,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鑒于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相關工作涉及保密問題,其密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予以確定,參與考試考務的工作人員即便沒有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或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但是,若違反保密法的相關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考題,情節嚴重的,也構成泄露國家機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三、考試作弊的相關法律責任
其一、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二、行政責任
1.《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的情況。
四、考務委托實施中的考試作弊行為界定
教育部《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對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有明確具體的要求,組織考試是一項具有技術含量的專項事務,為此,專業考務機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設考試院)在這方面顯然具有優勢,不少部門或者院校就將有關考試的考務工作委托給專業考務機構組織實施。對考務委托實施過程中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如何界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的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規定,并未對其中涉及的犯罪主體進行限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因此,若受托單位相關人員實施了考試作弊等相關行為,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根據其間相關行為的具體情形,也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或泄露國家機密罪。
根據教育部官網消息,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已于2019年12月21日至23日舉行,報考人數341萬人。這一數字比2019年度考研報名人數增長了50余萬人,增幅超過17%,再創歷史新高。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考試作弊破壞人才選拔制度,破壞公平競爭,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是對考試作弊予以刑法規制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