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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黨內法規系列(十五) | 國企投融資業務的黨內決策問題

2020-08-04 09:24:00

引言

投融資業務是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必然會發生的事項?!秶衅髽I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國企投資業務法律規則。相應的規則包括投資決策、評估、審計、進場交易程序等。在投資決策環節,若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項,還應當履行相應的黨內決策程序。未依法依規執行黨內決策程序,目前已經成為國企投融資業務的重大合規風險。2014年中央巡視組巡視55家國有重要骨干企業的反饋數據顯示,有31家企業“三重一大”存在決策制度流于形式、執行不嚴格或違規決策現象,占比高達56%。這一問題導致的后果十分嚴重,如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違反‘三重一大’制度決策,開辟投資決策‘綠色通道’,形成大量低效無效資產”;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部分投資項目違規盲目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中紀委2015年10月22日通報第二輪巡視情況中,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嚴格,重大項目違規決策、盲目投資造成損失,涉嫌利益輸送等。國企的投融資項目究竟應當如何履行相應的黨內決策程序,筆者結合相應的案例經驗撰寫本文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何為“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其文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再次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國有企業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非常必要。第一,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能從制度上解決部分企業存在的違規決策、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問題;第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需要這樣一個比較具體的、有操作性的制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出臺,對于加強監督,搞好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第三,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需要與此相配套的制度來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約束。
 
二、哪些國企投融資業務屬于“三重一大”事項

“三重一大”制度的宗旨在于黨內的重大事項必須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目前,國有企業均建立了相應的黨組織,并且強調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重要地位。在國有企業進行相應的投融資決策時,便必須履行相應的黨內決策程序。那么,哪些事項屬于應當經過國有企業黨組織審議的事項呢?

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組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根據《廈門市市屬國有企業黨組織議事規則》(廈委辦發〔2017〕43號)規定,黨組織議事范圍主要包括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資本運作、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企業章程修訂方案及重要規章制度、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內部組織架構、崗位的設置和調整;職工分流安置、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

基于中央及廈門市的相關規則,判斷哪些投融資事項屬于“三重一大”事項,主要依據以下兩點:

一是根據業務類型。投融資業務涉及到國企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屬于重大事項,必須履行相應的黨內決策程序;

二是根據事項重要程度。畢竟業務類型多種多樣,究竟哪些屬于需要履行黨內決策程序的事項容易模糊。事實上,前述中央文件已經給出相對明確的指引,即需要由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決策的事項同時應當經過相應的黨組織決策。具體哪些事項屬于需要由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決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各地國資監管機構的授權文件以及國企內部的授權規則來判斷。
 
三、國企投融資項目如何履行黨內決策程序

國企投融資項目如何履行黨內決策程序,核心在于黨內決策程序與企業管理層決策程序之間的銜接關系?!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中也指出,要明確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使黨組織成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

在決策環節,如何構建黨組織和管理層決策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企黨建工作會議上有明確指示:“在決策程序上,要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

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要求,是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正確處理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關系的基本遵循,也是發揮民主集中制制度優勢、確保黨對國企領導的關鍵。其關鍵詞是——前置,也就是說,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必須經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提出意見或建議后,再履行董事會或經理層的決策程序。

但是,黨內決策的意見作為前置程序,不能取代經營管理層的意見。在實際操作層面,很多企業為了規避決策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三條,將所有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全部提交黨組織進行前置研究討論,用黨組織集體決策替代部分企業管理層的決策。事實上,這種做法值得商榷。從國有企業黨組織(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來看,提交黨組織議討論的問題,應該是重大問題,不是所有需要決策的事項,甚至業務細節都需要提交黨組織。黨組織決策或參與決策,絕不是架空經營管理層。

當然,如果是企業黨組織研究否決的事項,那么就無必要繼續提交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層決策,因為黨組織決策是前置程序。經企業黨組織研究同意實施的事項,企業董事會能否提出反對意見,我們認為有這個空間。畢竟,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的決策側重因素不同,組成人員也不同(非黨組織成員擔任董事的情形),不能完全以企業黨組織的決策替代董事會的決策地位。但是,董事會中具有黨員身份的董事,無論其個人觀點如何,應當無條件按企業黨組織的決定,行使董事權利。其個人觀點如果與黨組織最終決定不一致,可以在黨組織的會議上提出保留,但不應在行使董事權利時自行其是。
 
  • 投資融項目違反黨內決策程序的后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第四款“經營投資責任認定”指出:“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第五款“責任追究處理”指出:“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那么,采取組織處理主要指什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可見,投融資項目未正確履行黨內決策程序,將受到嚴格追責。在黨紀層面,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將受到黨內紀律及法律法規的追責處分。不僅在職人員需要被問責,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人員也將被納入追責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結語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在經營過程中,國有企業的投融資業務在決策環節必須嚴格履行相應的黨內決策程序,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同時,在決策程序上還要處理好黨內決策和管理層決策的關系,黨組織成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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