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活動是一個涉及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的復雜事項,且在整個活動中居于極為重要的位置。這種復雜性也決定了圍繞著立項活動產生的違紀、違規形態多樣。除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列舉的未立項、先施工;缺少前置手續立項;項目違規上馬;制定方案違規;程序違規等五種情形外,該解釋還以兜底性條款,對其他違紀干預立項的行為進行規范。那么,如何正確理解“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筆者結合相關規定,作一簡單列舉。
一、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違紀情形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政府投資條例》主要是從投資決策、年度計劃、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四個角度對政府投資行為規范。根據有關部門測算,受條例影響的項目占固定資產投資比重5-6%。該條例被認為承擔著限制地方政府融資,遏制隱性債務,再規范地方政府投資的重要目標。這些目標的落實,最終有賴于對決策環節的規制。所以,《政府投資條例》也是我們分析違紀情形最重要的尺度。政府投資項目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違紀情形:
1、違紀干預立項預備或審批工作,導致或放任前期工作的深度未達到規定的要求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存在數據造假、資料造假、調查造假或其他不真實的情況。例如:貴州開磷有限責任公司2×5億塊/年新型磷石膏磚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單位經辦人員以虛假《土地預審意見書》上報,獲得中央投資2150萬元。相關責任人記大過處分。
3、評估與風險評估不規范;
4、操縱公眾參與調查與專家評審;
5、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而未重新報審。
6、違規簡化手續。《政府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對不屬于上述范圍的項目,如果以這些事由擅自對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進行簡化,亦屬違紀。
以上是筆者針對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環節所列舉的違紀情形。
二、企業投資項目決策違紀情形
對企業投資項目而言,筆者認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主要在企業內部完成。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他黨員領導干部應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隨意干預投資決策,甚至將自身意志強加其上。國有企業決策則按 “三重一大”及企業章程、規章制度進行。
2、對規模較大或風險較大的項目,國資管理部門往往極為重視決策,并規定了特別決策程序。以筆者所在的廈門市為例,決策時應按《廈門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專家評審實施意見》(廈國資企【2015】231號)進行專家評審,由專家對投資決策是否符合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守的原則,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核決策及實施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投資項目的論證規程是否符合規定和科學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對政策法律分析,產業(行業)分析,經濟分析是否科學客觀合理等多達九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評審。這種科學論證,不應受到任何非法干預。
3、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否則,也構成違規。
4、情況變化而未重新報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規定以下情形也應重新報審: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5、未按規定延期。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結語
立項本身是一個很復雜的活動,涉及公司法、投資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從《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我國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在內的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政府投資條例》的出臺,更被稱為里程碑式事件。各種規定隨之更新。我們在研讀《解釋》所列與立項有關的違紀,需要跨法律部門綜合考慮、甄別新、舊規定,才能實現合規、遵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