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插入上篇為鏈接)已經針對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處置中所遇到的適用對象、執行管轄、股票質押、凍結和處置合規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一些梳理和總結。接下來,筆者將在下篇中就《深圳中院指引》、《上海金融法院規定》中所規定的具體、細致的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處置流程進行歸納、總結。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處置流程
上市公司股票的處置需要結合擬處置股票數量、持股比例、股票性質、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處置效率、權利負擔及司法凍結情況等,才能進一步確定處置方式。《深圳中院指引》及《上海金融法院規定》對不同情形下的股票處置列出了較為明確、細致的方式,具體如下:
(一)《深圳中院指引》
《深圳中院指引》主要是通過區分不同的股票類型從而對應適用不同的財產處置方式,主要分為非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無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及新三板股票,具體流程如下:
1、非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無限售流通股
2、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
3、新三板股票
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股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競價轉讓、做市轉讓條件的,可以指令主辦券商在合理期限內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強制變價,并應當控制變價所得款項。
不能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強制變價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進行變價。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以及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及抵債參照本指引中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上海金融法院規定
1、處置方式的確定
《上海金融法院規定》第三條確定了當事人協商自行交易、和解以股抵債、法院在股票二級市場以集中競價方式強制賣出、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網絡司法拍賣等幾種變價方式。在確定采用何種處置方式時,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2、具體處置流程
(1)當事人協商自行交易或以股抵債
《上海金融法院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以被執行人、執行擔保人自行賣出或以股抵債方式處置股票,且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證券交易所規則相關規定,不損害其他債權人、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準許其自行交易,但應告知當事人自行辦理過戶相關手續。《深圳中院指引》中未見相關規定,深圳中院執行實務中亦基本未允許這一方式。
這一方式在理想情況下確實能夠極大縮短執行進程,但十分考驗法院對于“是否損害其他債權人、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的判斷。若判斷失誤,則可能導致法院對相關股票解封后,出現執行財產轉移、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等不利后果。
(2)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
《上海金融法院規定》在第五章規定了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的詳細流程和具體方法,下面分為處置流程及處置保留價的確定兩部分介紹這一處置方式:
a.處置流程
b.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股票處置保留價的確定問題
(3)網絡司法拍賣
二、結語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全國通用的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處置的法律法規,在深圳、上海等資本市場業務發達的地區已出現了《深圳中院指引》、《上海金融法院規定》這樣載有具體細致的操作流程、且符合證券監管規范的指導性文件,為其他地區法院在執行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了優秀的操作“模板”。希望本文的梳理能為從事執行業務的同仁們提供幫助和啟發,本文歸納若有不足之處,也歡迎各位與筆者溝通、 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