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欧美亚洲,影音先锋青青AV日韩,试看120秒做受小视频免费,久久综合成人精品亚洲另类欧美,男女啪啪免费观看的AV,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一级久久久久毛片精品,日本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尤物AV网址在线观看

Loading
天衡研究
天衡研究丨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類型化分析——以最高院裁判大數據為視角

2022-04-14 14:37:20


摘要

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7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第148號-153號案例均系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例發布后,眾多法學人士均對債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引發各種爭議。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亦明晰了債權人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三種情形,故本文擬通過分析現行的法律規定、司法觀點,并結合司法實踐中涉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例及其存在的問題,對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進行類型化分析、研究,以此架構出債權人作為適格原告的判斷標準,供法學人士參考。
 
一、立法規定及突破:債權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及司法觀點
 

(一)被拒之門外的債權人
 
為了遏制虛假訴訟,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立法機關在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經驗基礎上,于2012年通過修法的方式,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僅為第五十六條,按照該規定,有資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界定標準之“有獨立的請求權”較容易識別,而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界定標準之“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何理解,理論上和實務中均存在較大分歧。并且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其“民事權益”需遭受侵害,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謂的“民事權益”,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予以明確列舉,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列舉的情形將債權排除在外。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債權人原則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特殊債權人資格初確認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利用訴訟方式侵害第三人,最常見的便是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方式,損害債權人的權利,然而因《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故債權人無法尋求救濟途徑,這終將導致“第三人撤銷之訴”難以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生根發芽,也導致部分學者對立法制度的選擇和設計提出質疑。在此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解釋專設章節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和相關程序做了規定,且針對第二百九十二條原告起訴條件的理解和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首次為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闡述,表明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具體為:一是法律規定的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主要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等。二是法律明確規定享有法定撤銷權的債權,主要包括債權人的撤銷權、破產債權撤銷權【1】
 
(三)為普通債權人開了一扇窗
 
隨著近些年來,虛假訴訟的案件愈來愈多,而法律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依據簡陋、語義模糊、范圍不清,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觀點雜陳,從而導致理論上和實務中均對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系繼續持完全否定的態度,認為普通債權人不屬于原生效裁判對應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第三人主體資格。而另一種觀點系持有條件的肯定態度,認為立法者引入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意是為受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濟,因此對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限于存在虛假訴訟且無法經由常規救濟程序進行救濟的情況【2】
 
為打破僵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晰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并為普通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開了一扇窗。此會議紀要第120條載明,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于,救濟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因此,債權人在符合一定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具體為: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船舶優先權;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如債權人的撤銷權、破產債權撤銷權;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全部虛假的。可見該會議紀要系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觀點的基礎上增加了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種情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民法典》的施行更是打破了債權人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壁壘。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刪除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列舉的屬于“民事權益”的具體類型,并且針對上述條文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書中載明“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民事利益,則是未被法律明確規定為權利,但又要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比如死者人格利益、商業秘密即為此類典型樣態,有關純粹經濟利益等也屬此類”【3】,基于此,《民法典》的施行,剔除了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最大的“攔路虎”。
 
二、現行規范泛化和司法實踐判例不一
 

(一)現行規范所存在的問題
 
雖然《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晰了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然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4】,其出臺,僅是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基于此,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7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第148號-153號案例均系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案例中亦涉及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幾種情形,但該指導性案例僅能夠在類案中進行參照。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仍限制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現行法律并未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界定標準進行明晰,而識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關鍵在于案例的處理結果與其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其文義上可作出不一樣的解讀,且迄今為止在司法實踐中尚難形成統一觀點,故導致認定債權人能否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主體存在較大的障礙。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適格條件泛化問題嚴重,因此,導致債權人在司法實踐中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仍存在較大困難。
 
(二)實務中司法判例不一
 

欲了解債權人作為適格原告的具體情況和困難之處,需深入到司法實踐中。故筆者利用ALPHA數據庫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進行檢索,關鍵詞設置為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包含:債權人、法院層級:最高人民法院。經檢索,共計顯示案例132件,經排查統計并剔除原告主體為非債權人的無效案件36件,本文數據分析有效案件數量為96件。
 
1.債權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如上圖所示,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96個案件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有29個案件,占比達30%,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亦認可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 債權人可作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

 

如上圖所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例共計29件,主要分為6種情形,分別為債權人“基于保全行為”、“基于法定優先受償權”、“基于虛假訴訟”、“基于法定撤銷權”、“基于債權請求權”等情況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具體情形如下:“基于保全行為”系債權人在其訴訟案件中已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因另案糾紛發生標的物歸屬變動導致債權人無法基于財產保全獲得優先受償權利,故債權人基于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基于“法定優先受償權”系債權人對標的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等,但因另案糾紛導致其權益遭受損失,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基于“撤銷權”系債權人因本享有債權人的撤銷權、破產債權撤銷權,但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債權人基于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基于債權請求權”系債務人將標的物進行“一物二賣”,且債權人已獲得法院生效裁決,另一債權人基于債權請求權而對前訴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3. 債權人能否基于財產保全行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如上圖所示,債權人基于財產保全行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共計12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無法基于財產保全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為8件,其中債權人系屬于輪候查封人案件2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基于財產保全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4件,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債權人能否基于財產保全行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仍存在較大爭議。
 
綜合上述數據,通過數據的列明和對比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只是對于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進行嚴格限制,且對于債權人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及其認定的標準如何,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分歧,特別是對于債權人能否基于保全行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觀點不一。
 
三、解決思路: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類型化劃分
 
雖然現行規范泛化與司法實踐判例不一,但債權人若以原告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其必須將其身份限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主體范疇之中。故本文通過對檢索案例的案件情形進行梳理,在立足于現行的法律規定、司法觀點、理論觀點和立法目的的基礎上對《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進一步進行解讀,并對實務中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以“有獨立請求權”債權人和“無獨立請求權”債權人為類型進行劃分,以此對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進一步分析和解讀,尋求較為明晰的判斷標準。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債權人
 
1.債權人對訴訟標的享有債權請求權


案例一:房屋系B從案外人抵債而來,房屋仍登記在案外人名下。B因欠款,將房屋抵債給A,A實際占有該房屋。后B通過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給C,并通過訴訟方式獲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A認為因B和C的訴訟導致其權益受損,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二者均屬于平等之債,應平等受保護,但因債的標的相同,兩債只能擇一履行,在履行利益上一般應優先保護已實際占有標的物且債權形成在先的債權人【5】
 
案例中,二者當事人均對標的物具有債權請求權,實務中最典型的債權請求權的案例為“一物二賣”和“一屋數租”。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可未參與前訴案件中的債權人系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因在于,通常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系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即可,基于此,可能存在多個主體對同一標物的權利存在重疊或者互相排斥的情況,因相互之間的債權系平等之債,應當平等受法律保護,但若人民法院對先采取訴訟的當事人作出的生效裁判時,亦會損害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的權利。故對于這種“一物二賣”或“一屋數租”情形,人民法院究竟應優先保護哪一方的權利,需通過對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審理,方可進行認定。故而,人民法院需先承認未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對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之后方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因此,債權人對訴訟標的享有債權請求權情況下,不同債權人在另一方與出賣人的前訴案件均具有互相獨立的請求權,系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債權人對訴訟標的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案例二:A系B開發的房地產的總承包方,其與B簽訂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并進行了施工建設,房地產已竣工驗收合格,但B欠付工程款未支付。后C與B因另案糾紛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案涉房地產歸屬C。A因其優先權益受損,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另案判決中歸屬C的房地產中包含A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故A基于另案民事判決所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適格【6】
 
上述案例系基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除此外,我國《海商法》中也規定了優先權。優先權是指,依據債權的性質,給予某一債權人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先于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亦存在具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因另案裁決而導致其權利受到影響,若簡單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債權人難以提起撤銷權訴訟,則法律明確賦予保護的債權將無救濟途徑。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均強調因優先權并非普通債權,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筆者認為,原因在于,優先權的設立系立法者基于特定政策的考量,為了追求實質公平賦予特定民事主體權利優先保護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實現優先受償權系建立在對特定財產進行變價的基礎上,若在實現優先受償權之前,亦有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對該訴訟標的的權屬進行確認或進行處分,則優先受償權人的權利亦會因此受到影響。故而,筆者傾向性認為,債權人對于標的物系因優先權而享有訴訟請求,系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債權人基于財產保全行為對訴訟標的享有權利

案例三:A與B因案件糾紛訴至人民法院,A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方式對案涉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其后,B與C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案涉標的物歸屬于C。A因生效的裁決導致無法基于保全行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置案涉標的物,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另案判決將案涉標的物直接歸屬于C,該判決結果將直接涉及A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即A與另案中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7】
 
案例四:A系B的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A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B享有的標的物,其后B與C因合同糾紛訴至人民法院,通過生效裁決將案涉標的物確權給C。A因其權益受損,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A對為實現債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并不能改變其系普通債權人的法律地位,且對另案的裁決與A實現債權的情況,雖然具有一定的事實上的影響,但其與該案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該案的處理結果與其亦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A亦不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8】
 
以上兩個案件均系債權人無法實現財產保全權益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處理結果卻存在明顯的分歧。對此,不僅是在司法實踐的案件中存在較大分歧,理論界上對此亦存在不一樣的觀點。一種觀點系持否定態度,其認為債權人通過申請財產保全方式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其并非系對被查封資產享有實體上的權利,雖然另案判決會導致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會導致案外人的自身債權滅失【9】。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基于財產保全行為而對前訴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在一定情形下,財產保全行為可保證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若因一方當事人通過惡意處分方式,導致保全申請人的權利受損,需賦予保全申請人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10】
 
筆者傾向性認同第二種觀點,債權人基于財產保全行為對訴訟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其有資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因在于,首先,財產保全是以保障裁判所確認的權利得以實現,或者防止合法權利遭致無法彌補之損害目的的臨時救濟制度【11】。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享有排除他人在之后對查封標的進行抵押、轉讓等處分的權利,由此基于查封標的,債權人具有物權上的利害關系。其次,財產保全申請人雖系一般債權人,但基于法院查封,債權人與查封標的具有物權上利害關系,其債權可以認定屬于法律特殊保護的債權,財產保全申請人亦可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下,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最后,在債權人已申請保全后,債務人通過訴訟方式惡意處分的標的物,若另案進入執行程序,保全申請人還可通過執行異議方式,獲得救濟機會;若另案未進入執行時,則保全申請人將對其權利遭受損失而無可奈何。故而,為防止保全申請人遭受損失無法救濟,保障保全申請人對標的物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需賦予債權人可基于財產保全行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債權人
 
1.債權人基于法定撤銷權而享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五:A為B經營的養殖廠所借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基于貸款代償的方式形成債權債務關系,A通過訴訟的方式,向B主張權利,現已處于執行階段。后B與C基于轉讓養殖廠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因C不履行買賣合同關系,訴至人民法院并達成以3132573元交易價轉讓養殖廠的調解協議。A認為,B不合理處置到期債權,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損害其權益,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A主張受損害的民事權益因民事調解書而存在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現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提起撤銷權訴訟障礙,可以認定B和C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結果與A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A有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12】
 
法定撤銷權,包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和《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規定的“破產債權撤銷權”,上述案例系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而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權的主體系屬于一般債權人。不管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亦或系司法實踐觀點,均認可債權人可基于所享有撤銷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究其原因在于,首先,給予撤銷權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要點并非基于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存在特殊價值或者優先屬性,系著眼于債務人作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往往系通過虛假訴訟、虛假調解等方式進行,從而導致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失。再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中,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不當行為,但是該制度并不可針對生效法律文書,不能產生否定生效法律文書的效果。因此,若第三人撤銷之訴完全排斥債權人,則會導致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法定救濟方式因債務人的惡意行為滅失,債權人亦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基于另案訴訟的處理結果與債權人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不論是理論界、亦或司法實踐中,均認為有必要為享有法定撤銷權的債權人敞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大門,為第三人提供程序上的救濟保障。

2.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系屬于虛假訴訟,具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六:A等十四人與B因民事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后勝訴獲得生效法律文書,現已進入執行階段。B與C因民事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后通過民事訴訟調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將其持有的財產轉讓給C,同時將B承擔的債務限定為B用于建造“恒達918”輪對外所欠的債務,且B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A認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方式減少其責任財產,進行個別清償,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A等十四人在起訴時已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在“恒達918”輪船舶權屬尚有爭議的情況下,B與C通過民事訴訟調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將“恒達918”輪轉讓給C,同時B亦無其他責任財產可供執行,故參加原訴調解的當事人有可能存在惡意串通以規避執行、選擇性償債的方式損害A等十四人合法債權的情形,故A等十四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3】
 
上述案例系因債務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導致債權人權益遭受損失的情況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此種情況下,法院認可另案裁決結果與案外人具有利害關系,故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予以明晰在第三人有證據證明,原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亦是基于此,進一步打破了原本針對債權人能否提起撤銷之訴爭執的僵局。
 
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出臺之前,若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有可能存在惡意訴訟的情況,系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究其原因在于,首先,立法機關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遏制司法實踐中日益猖狂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同時對橫遭此類訴訟侵害的第三人進行有效的權利救濟。若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則債權人將無法提起撤銷權訴訟,亦將大幅度減損第三人撤銷之訴遏制虛假訴訟的制度功能。其次,人民法院若需查明另案案件是否存在虛假訴訟,需對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實體審查,若在立案時直接將債權人剔除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中,則終將無法查清另案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而虛假訴訟的泛濫,毫無疑問終將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并且會對法院的權威形成沖擊。最后,基于債權本身所具有的平等性和相對性特征,使得債權人在法律上難以獲得物權人的優越地位,更使得債務人在逃避債務時更加方便。基于此,債務人往往利用此限制,與他人合謀通過訴訟方式轉移其財產,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將難以得到實現。雖然債權人對于另案的標的物其并無獨立請求權,但是債務人惡意通過另案裁決終將會使得債權人的權益遭受損失,因此另案案件裁決結果與債權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總結
 
綜合以上類型化分析,筆者認為,債權人定位適格仍系屬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的立法和司法問題,需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進行分析認定。依據現行司法觀點,純粹的列舉在幾種情形下債權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系無法切實解決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確定的問題。因此,對于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并不是簡單的對原告主體是否為債權人進行簡單劃分,而是需結合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分析其是否屬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獨立請求權”。基于此,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的認定,完全脫離實體性審查幾乎不可能,而必須結合案外第三人主張的實體權益和原訴訟裁判的實體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來進行具體分析,方可認定債權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
 
注釋和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80頁。
【2】賀小榮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追尋裁判背后的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112頁。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頁。
【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15號民事判決書。
【6】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4號民事判決書。
【7】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197號民事判決書。
【8】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824號民事判決書。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11頁。
【10】賀小榮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追尋裁判背后的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112頁。
【11】劉東:《第三人撤銷之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29頁。
【1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26號民事判決書(第27批指導性案例)。
【1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97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