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有效辯護,獲“公安撤案”書
以張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為例

前言
近幾年來,利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賭博、非法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的手段、方式層出不窮。為此,央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并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在此高壓背景下,該案成功的無罪辯護尤其彌足珍貴。現簡要介紹如下,希望在類似案件的處理上對你們有所裨益!
一、案情簡介
2020年7月份
張某使用多張銀行卡進行大量虛擬貨幣交易以獲取傭金,期間多個被害人的被騙資金流經該虛擬貨幣平臺及銀行卡。
2020年9月25日
張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取保候審。
2021年9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張某在明知某虛擬貨幣網站為非正規網站的情況下,仍然以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涉嫌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改變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9月28日
張某委托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莊慰堅、許世芳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依據及適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觀上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對于明知是贓物、贓款的認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即從行為人已經實施的的行為及相關事實中,推斷出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贓物、贓款。本案中的公安機關便是從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中去推斷其具有主觀明知,從而認定其具有主觀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三、熟悉案件證據,挖掘案件疑點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第一時間閱卷,并詳細聽取了張某的辯解。辯護人敏銳感覺該案有翻盤(無罪)的機會,但是需要有利的證據支持,同時辦案時間很緊(距離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已經過去十天),案件又涉及罪與非罪,案情復雜。
辦案思路
公安機關認定:
張某明知該虛擬網站為非正規虛擬貨幣網站;
張某以非正常的交易方式——不是以“低買高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交易的目的是獲取手續費;
明知非正常交易仍然進行資金轉移,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騙資金33.8萬,其非法獲利1萬元左右。
辯護思路
針對公安的偵查認定,我們逐一與張某進行確認并聽取其辯解。發現本案存在以下疑點:
張某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其無法明知買賣虛擬貨幣是在轉移贓款;
客觀上,其也是一個被騙的被害人,且實際有進行虛擬貨幣交易;
張某目前仍處于哺乳期。
簡要理清思路后,我們兵分三路進行準備。一是要求張某收集提供其虛擬貨幣的詳細交易情況(如網站APP、交易賬號、密碼、手機交易信息等),打印資金流水情況,提供醫院相關病歷材料;二是由許世芳律師整理提供案件材料清單,下載整理虛擬貨幣交易網站的相關原始數據并羅列清單,整理銀行卡資金流水清單;三是提煉所提取的證據材料,由莊慰堅律師初步草擬《法律意見書》,并抓緊與檢察院承辦人進行溝通。
下面附上詳細法律意見書:
四、辦案結果
經過與檢察機關的多次溝通、交流,檢察機關采納了我們的法律意見,并通報公安機關相關案件情況。最后由公安機關主動撤案,檢察機關解除張某的取保候審。
附:撤銷案件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案后總結
審查起訴階段是訴前辯護的其中一環,也是刑辯的黃金階段,應盡快從動輒數百頁的證據材料中抽絲剝繭,獲取有效信息。同時,爭分奪秒,引導嫌疑人提供、提取一切有利證據,尋找辦案機關認定事實的矛盾所在,還原客觀事實,并抓住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機關尚能平等交流的機會進行充分溝通。一切準備就緒,靜待開花!